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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俄罗斯使用卢布现金进行借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陈芃屹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 2019-06-27



      近年来,随着中俄两国经贸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入,中俄两国民间融资借款的活动愈发频繁。一些中国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常常参与到俄罗斯境内公司的借款活动中,本文特以一起发生在滨海边疆区的案件对外国人在俄罗斯使用卢布现金借款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解读,希望给在俄罗斯进行卢布现金借款活动的相关人士做一些风险提示。


案情:

2015年5月29日,俄罗斯滨海边疆区Сатурн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与其股东中国公民王成跃(音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成跃向Сатурн有限公司借款5 000 000卢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还规定,借款到期时,可采用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归还借款。

2016年12月15日,王成跃向Сатурн有限公司财务出纳支付了281 000卢布的现金,用以归还部分借款。之后税务部门对Сатур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了此事。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条第15.52款的规定,税务部门决定对Сатурн有限公司处以210 725卢布的行政罚款。

Сатурн有限公司不服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向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该行政处罚违法,并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维持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Сатур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俄罗斯联邦第五复审法院,第五复审法院同样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Сатурн有限公司不满该结果,继续向远东联邦区仲裁法院上诉。远东联邦区仲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审理之后认为,Сатурн有限公司与其股东中国公民王成跃之间的行为属于非法的外汇交易活动。他们未经授权银行,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归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俄罗斯联邦货币法》的规定。因此,远东联邦区仲裁法院不支持Сатур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原审判决。


最终,本案以Сатурн有限公司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而了解。


本案的结局也为许多在俄罗斯参与融资借贷的公司或个人敲响了警钟。俄罗斯对于民间借贷尤其是外国公司或个人参与的借贷管控是非常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该类活动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 俄罗斯联邦第173号联邦法律第1条第1款第9项b目规定:外汇交易活动包括居民从非居民手中或非居民从居民手中取得外汇,居民向非居民或非居民向居民转让俄罗斯联邦货币以及使用俄罗斯联邦货币作为支付手段。

2. 俄罗斯联邦第173号法律第14条第2款规定:居民法人进行外汇交易应当通过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

3. 俄罗斯联邦第173号法律第14条第2款还规定了居民法人同非居民法人可以不通过授权银行的银行账户,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形。

而本案涉及的交易,即非居民法人以卢布现金的方式向居民法人偿还借款,恰恰不在上述条款所允许的现金交易之列,所以,属于非法的外汇交易。

4.《俄罗斯联邦行政处罚法》第15.25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外汇交易的,将处于相对于违法外汇交易金额75-100%的罚款。


基于上述情况,当外国个人与俄罗斯法人之间进行借款时,不宜采用卢布现金的支付方式,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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