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后让妻子“顶包”,结果……
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
丈夫交通肇事后
竟让妻子顶包
......
近日
十堰经开区公安分局白浪路派出所
查处一起提供虚假证言案件
涉案女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分局白浪路派出所在办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移交的“申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将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女子杨某依法处以10日行政拘留。
经查,6月初晚上8时许,申某驾驶小轿车沿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向西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后申某以未携带驾驶证为由让其妻子杨某冒充驾驶人员,顶替其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杨某同意并拨打110报警称其本人驾车发生事故。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大队民警到场处置过程中,杨某自称本人驾车发生事故,民警遂对杨某进行酒精检测。
两日后,杨某到事故大队开具事故认定书时,民警再次询问“到底是谁开的车?”杨某才如实向交警坦白驾车人系申某。由于杨某提供的虚假证言,导致民警不能对申某是否存在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进行认定,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警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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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他人“顶包”,你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肇事后让他人“顶包”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顶包”者则为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8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找人“顶包”,属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构成保险诈骗,“顶包”者则可能以共犯论处。
2.肇事后“顶包”者可能构成包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为包庇罪。包庇的行为危害极大,在交通事故中包庇肇事罪者,不但可能破坏现场、延误救治,更是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