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篇”-上海市贸促会“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常见问题
各有关单位:
近日,很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企业致电我部咨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申办事宜。为了能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该项业务,提高我部出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使用率,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正当权益,我部将近期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整理如下:
Q1
我们正在申请办理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是属于什么类型的文件?
A: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属于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如:上海市贸促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向当事人出具的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 属于国际商事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文件。
Q2
上海市贸促会出具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上海市贸促会作为中国贸促会的授权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包括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在内的各类商事证明书,并且在实践中得广泛应用和充分证明,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Q3
如何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A:登陆网址:http://www.rzccpit.com(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极速浏览器)。申办步骤:注册个人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录入基本信息-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注: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后上传)。
Q4
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就可以主张减免责任吗?
A: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只是作为企业依法减免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明文书,其所证实的客观事实是否对具体某份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还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企业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必要时,向专业法律咨询机构咨询以便解决法律纠纷。
Q5
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企业是否必须预先在上海市贸促会注册登记?
A:否。
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获得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向上海市贸促会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Q6
企业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需要提交哪些佐证材料?
A: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Q7
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需要提交Q6的所有材料吗?
A:企业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履行受影响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Q6中提及的1、3、4项)。其他材料需根据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来判定。
Q8
我们要如何确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申办份数?是按照不同的消费国来确认份数,还是按照不同的合同相对方来确认份数?
A: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申办,原则上是针对履行受阻的某一份合同,申办一份或一份以上证明书;如果N份合同的相对方为同一方,也可以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一份证明书。如有特殊需求,也可以和合同相对方及我部工作人员沟通后再确定申办份数。
Q9
合同在延期履行的情况下,受到疫情影响,是否可以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A: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属于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依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延期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在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况下,不能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Q 10
企业与国外公司签订进口协议,由于疫情影响,无法付款,是否可以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A: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属于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依照《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此,不能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Q 1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使用对象只可以是涉外企业吗?
A: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的使用对象可以是涉外企业(外贸企业),也可以是涉内企业(内贸企业)。
Q 12
现在无法提供合同,可否先申请办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之后再补交合同?
A:否。
合同是重要的出证依据之一,必须与其他佐证材料同时提交审核。
Q 13
合同履行期限在2020年5月,本次疫情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能否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A:否。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是针对履行已受影响的合同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证明只对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作出陈述,不增加官方依据以外的判断性或结论性的描述。
Q 14
货代、银行、国际物流公司依据地区政府延迟复工的通知,执行完成后,自行延长复工时间,而影响企业的合同履行,是否可以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
A:上海市贸促会作为中国贸促会的授权分支机构,长期以来以形式认证和事实性认证的方式出具各类商事证明书,并且在实践中得广范应用和充分证明,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在此情况下,建议企业出具声明,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来我部申办形式认证的商事证明书。
Q 15
上海市贸促会出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收费吗?
A:自2月6日起,全国贸促系统各授权证明书出证机构一律免费为企业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Q 16
代办公司可以申办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吗?
A: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事实性证明是惠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出证,必须由企业自行申请办理,上海市贸促会不受理代办公司的申请,以杜绝代办公司从中牟利现象。
如有疑问请联系上海市贸促会出证认证部。
联系电话:6386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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