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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法律手册企业篇)

法治新津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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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延迟复工有没有依据?

  2. 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履行相关程序,可否自行复工?

  3. 企业延迟复工的期间是什么性质?

  4. 员工因疫情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或被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5. 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6. 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怎么办?

  7.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8. 企业可否因疫情解除劳动合同?

  9. 疫情期间对到期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有无影响?

  10. 本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11. 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可否援引本次疫情予以免除责任?

  12. 疫情对诉讼时效有无影响?

  13. 疫情对上诉期限有无影响?

  14. 疫情对其他诉讼活动有无影响?


1、企业延迟复工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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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企业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履行相关程序,可否自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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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企业延迟复工的期间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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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休息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对于各地方政府延长的春节假期并非属于法定节假日,应视为同人员隔离、设置检疫站等有同等性质的为应对疫情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机制措施之一,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


4、员工因疫情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或被医学观察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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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解除后,劳动者由于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凭医嘱休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5、职工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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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视工作性质而定。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委于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普通职工因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列为工伤,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并无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工作性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原因等具体分析,如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6、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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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协商处理。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7、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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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以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8、企业可否因疫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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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疫情期间对到期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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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10、本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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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不仅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政府机构、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专家也无法预见,目前也无直接药物及治疗方法治愈,也没有直接方法阻断病毒的传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8条也明确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合同纠纷。因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11、企业不能履行合同,可否援引本次疫情予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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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确定“合同不能履行是否是本次疫情直接导致或与本次疫情有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企业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应有的准备工作,且不存在疏漏过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举例1:突发的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开工,或无法托运,或无法获取上游企业的原材料等,因而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或智力成果,可以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举例2:在发生疫情前,企业有时间、有条件准备原材料,却迟迟未与上游企业签订原材料订单,或者不按时付款,之后发生疫情,原材料无法运往企业,企业也因此无法按时向其下游企业交付产品,此类合同的不能履行,不是本次疫情造成的,不能依据该条款予以免除责任。

提醒1:非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除责任。

提醒2: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


12、疫情对诉讼时效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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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本次疫情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需注意的是:除债权人被隔离治疗外,本次疫情中,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在如今通讯条件十分发达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债权,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3、疫情对上诉期限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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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法律对上诉期限无任何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未针对本次疫情中上诉期限的安排进行指示,故为避免因超过上诉期限而丧失上诉权,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寄、网络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14、疫情对其他诉讼活动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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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根据《四川高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全省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优先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www.scssfw.gov.cn/)、四川移动微法院(通过微信客户端“发现”查找“四川微法院”小程序)开展立案、缴费、提交证据材料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不便网上立案的,可将立案材料(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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