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津说法】同学聚餐后死亡!27人全被判担责

法治新津 2024-04-15

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

因气氛热闹他多喝了些白酒

当日20时许,他独自驾车回家

21时14分许,发生车祸

张某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

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

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事情还没完

……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20日晚,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普法





精彩回顾



12.4 国家宪法日 答题领红包,这些宪法相关你知道吗?



@所有人,发红包了!有奖竞答,这些法律相关小常识,你知道吗?

助力!新津参与2020年度《998法治大讲堂》优秀节目评选活动,快来投票吧!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