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
因气氛热闹他多喝了些白酒
当日20时许,他独自驾车回家
21时14分许,发生车祸
张某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
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
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事情还没完
……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20日晚,事发后,张某根的家属起诉当日参与同学会聚餐的沈某等27人,认为聚会的共同组织、参与者,均未尽到共同饮酒人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照顾、保护等特定义务,应当对张某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张某根的初中同学辩称:“吃饭的时候并未劝酒,期间只张一人喝了白酒,开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开车不能喝酒,事后大家也纷纷送上人情关怀金,这个赔偿责任,我们不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对于相关案例,绍兴中院法官表示,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也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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