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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有了最终的结局

2016-12-27 环球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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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审查结果:北京检方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北京检察官方微博截图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


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


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信息,多次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规定启动人民监督程序进行监督评议,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某事件”中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的不起诉决定。为何涉案警务人员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却又不起诉?雷某到底因何而死?就“雷某事件”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做出回应:


问:“雷某事件”社会广泛关注,为何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事件”发生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开展案件初查。为避免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警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相关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该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因此,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问: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是否存在网上所说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着便衣,在昌平区龙锦三街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附近执行扫黄打击任务。经查,涉案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问: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案发当晚,雷某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到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了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某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独立的侦查行动、独立组织法医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用事实和证据逐一排除了相关质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逐一复核,可以认定案发当晚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问:可否介绍一下事发当晚涉案警务人员执法的过程?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6年5月7日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问: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案发后,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进行尸体检验,在经鉴定机构同意并确保不影响检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见证尸体解剖,同时还邀请了具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约监督员等临场见证并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提到雷某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的哪些行为呢?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或“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它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雷某在面对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时具有配合的义务。但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民警将其带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问: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邢某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某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因此,邢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问:既然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且在怀疑雷某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某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本案中,邢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但在邢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问: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对于这些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发现党员违法犯罪和违纪等相关问题,应通过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书等形式敦促相关单位抓实整改,确保纪法衔接,促进和优化社会治理,避免隐患犹存,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案件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又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认真查堵警务管理漏洞和工作风险,把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和确保办案安全有机结合起来,落到工作实处。

 

问:我们注意到,“雷某事件”中,检察机关共进行了12次信息发布,此次发布明显比前11次发布详实,为何很多早已查清的事实要留到现在发布?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程序公开透明,以公开赢公信。此前11次发布,主要公开的是案件程序性信息,依法说明检察机关的工作进度;此次信息发布,是检察机关发布案件终结性处理决定,全面向社会介绍案件办理情况,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展现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


延伸阅读:

雷洋案舆情分析



从5月7日至今,雷洋案舆情已近一月时间。6月1日,“北京检察”公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5人进行立案侦查”的决定,标志着这一案件取得阶段性进展,正如《人民日报》所说,“正一步步走向真相与正义”。

雷洋案舆情,在过去20余天中成为媒体、网络、社会热议的“现象级”事件。舆情在不断发酵、演化、反转、突变;各种信息或真或假的还原事情的真相;各种观点相互交织、争论、妥协甚至对抗;可以说,雷洋案的每一个消息都牵动着媒体人、法律人乃至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与热切的关注。




一、信息流:雷洋案的“碎片式还原”

事实是毫无情面的东西,
它能够将空言打得粉碎。——鲁迅

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区别于传统舆情的一大特点就是“碎片化”。来自各个信息源的信息,通过不同的媒介相互碰撞。


它的优点是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舆论垄断”,让我们通过拼凑碎片化信息,更接近事情的“真相”。


但它的缺点是进一步加强了受众既有的价值取向,受众可以只阅读、只接受“自己认为是真相”的信息,而选择性忽视、选择性理解其他信息。


雷洋案中,微博、微信、论坛、博客、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各种媒介纷纷上阵,均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


警方、检方、媒体、家属、校友等多个群体都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为舆论场输入了新的信息。


这些信息源的信息有些一致,有些不同,有些甚至矛盾,为持各种观点的群体均提供了论据。


这也是雷洋案舆情持续发酵、众说纷纭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列举了雷洋案中四个不同信源的信息:
信源1.警方
警方的“平安昌平”两次发声:


第一次是5月9日 21:24,简要介绍了警方扫黄的缘由、过程与抢救经过。

第二次是5月11日 01:44,此次更为详细,公布了雷洋抓捕和急救、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及雷洋嫖娼的相关证据。

信源2.媒体

5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京报分别采访了雷洋妻子吴女士、事发时拨打110的路人。


吴女士介绍了事发当晚雷洋离家去机场接人,并质疑“雷洋身体上有多处伤痕”,“一直未与家属联系”。路人透露“雷洋一直在激烈反抗,在喊‘救命,他们是假警察’。但警察没有对雷洋拳打脚踢。”

5月11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分别采访了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预审大队高春正和涉事足疗店足疗女。

邢永瑞向记者诉说了详细的事发经过,并回答了相关记者提问。

高春正证明避孕套DNA鉴定证明雷洋嫖娼事实。

足疗女介绍了在足疗店内的服务过程。

信源3.家属及代理律师

家属及代理律师多次发声,主要通过“陈有西”、“雷洋家属唯一微博”等微博自媒体实时向社会纰漏消息。


其中,对案情较为详细的发声主要有两次:


一是5月16日的《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该文包括案情经过、犯罪事实、立案管辖三个部分,要求由上级检察机关立案调查,追究相关公安责任。


据陈有西律师采访时表述“刑事报案书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公开发表……现在在一些律师范围里面大家在传阅……希望所有的网民以及传的人不要扩散。”故此,本文不附该报案书原文,如有兴趣的法律专业人士可自行搜索研读。


二是5月17日,微信公众号”探针“发布的《独家对话雷洋案代理律师陈有西:调查取证已结束 律师不会推波助澜》,文中陈有西律师介绍了律师团的工作情况,表示律师方调查取证已经结束,同时对当前的谣言进行了“三点澄清”。


陈有西表示,目前主要等待两个方面,一是等待北京市检察院是不是接受报案进行刑事立案,二等待尸体检验的结果,到底是死因是什么。


信源4.检方
北京市检察机关一共通过“两微一端”进行过两次发声。

一是5月19日 09:45,“北京检察”官方微博回应雷洋家属递交报案书一事,表示北京市检察院正依法进行督办,鉴于昌平检察院先已接收雷某家属控告并已依法开展初查工作,已将报案材料移送。

二是6月1日 10:20,“北京检察”官方微博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按程序通知家属”。


二、噪音流:雷洋案件的真与假

谣言是一只凭着推测、
猜疑和臆度吹响的笛子。——莎士比亚




有人的地方就有谣言。传播学者克罗斯曾提出一个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


雷洋案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该案监控视频等核心信息的缺失,雷洋的死亡导致了事件的模糊性;再加上多元化的社会思潮和参差不齐的网民媒介素养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公众批判能力,自然该案会伴随着谣言滋生。


谎言像一朵盛开的鲜花,外表美丽,生命短暂。在“雷洋到底有无嫖娼”,“雷洋为什么会非正常死亡”等关键问题上,许多谣言,甚至是“有图有真相”的谣言就甚嚣尘上。


“世界上最可笑的事情是,我知道了真相,你却还在说谎,还说的那么真,那么深。”


本文列举了雷洋案几个已被证伪的谣言,供大家参考:


谣言1:雷洋被电击致死
12日,一段"男子被电棍击打"的视频在网上传播。


视频配文“最新!雷洋当晚视频,戴着手铐还被电击,太惨了既然戴手铐了,已经控制住了,真不该还电击,太惨不忍睹了。


同日,“平安北京”官方微博辟谣,称“今日,网上有人发布内容为“一男子被电棍击打”的视频,并称与涉嫌嫖娼在昌平警方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男子雷某有关。经查不属实。”


家属方也证实“从衣服看就不是雷洋”。


谣言2:雷洋因常州环境调查而死
之后,网络中传言雷洋与常州环境事件调查有关。


有网友发帖“试想雷洋是一个环境专家自然会在工作中掌握某环境污染重要信息,而近期各地环境毒地事件频发,如果正直的雷洋不愿意同流合污,其所掌握的信息会触及某些群体的利益,这些群体为了避免环境污染信息泄露而杀人灭口”。


一些境外网站也以环保专家、环保激进分子意外死亡为题,报道此事。


5月17日,雷洋案代理律师陈有西表示很多人认为雷洋被害跟常州的土地事情有关,说是常州的秘密警察来抓他的,出了意外事故,都这么在想。


那么我们了解核实以后,也已经清楚地证明雷洋不是常州土地事件调查组的成员,更不是决定性的人员,他根本没有参加常州土地事件的鉴定。


陈有西还表示,所以这样的一种事情,想把江苏的事件和北京昌平事件捆绑在一起,意图不明,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觉得要剥离,要回到真相,这一条我要把它澄清。
谣言3:雷洋嫖娼开收据

11日,网上还晒出了雷洋嫖资收据。上面写着,“今收到中国经济循环中心雷洋嫖资200元。落款为昌平洗头房。2016年5月7日”。


更有甚者将该图与警方接受采访的截图同时放出,让人误以为是警方出示的证据,被某论坛以《看“嫖资收据”雷洋嫖娼铁证》转发。


有网友猜测“至于说‘雷洋已承认嫖娼,给了200元嫖资’之说,因雷洋死无对证,且警方欠缺雷洋签名确认,难以形成证据链,故警方必须用其它佐证来证实自己的陈述。”


之后,有许多网贴自发辟谣,如《雷洋案现“嫖资收据”:信和不信的人都笑了》、《伪造雷洋嫖资收据被转发:究竟何人愿意相信这一谣言》等等。大多数网友都认为“嫖娼能否公费报销?荒唐,答案肯定不能报”,“明眼人都看得出,这只是网友的恶搞”。


三、影响流:雷洋案的多元化反思

横看成岭侧成峰,
远近高低各不同。——苏轼




真相永远只有一个,但是解读可能有很多。当个案成为网络舆情,“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施密特在《美国政府与当前政治》一书中就曾指出,“公众舆论不只有一种,在一个有2.8亿人的国家中(指美国),关于某个问题可能有无数的不同意见。公众舆论是成年人口中某部分人所认同的各种态度或信念的集合。”


在多级传播模式中,媒体与舆论领袖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大众传播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影响人们去想什么”。


在这里,雷洋案的影响流中,舆论关注的焦点被泛化了,有的媒体和舆论领袖关注“执法规范化”,关注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有的媒体和舆论领袖关注“生命权”,关注中产阶级的安全焦虑和社会发展;另一些媒体和舆论领袖则关注“雷洋案”的网络传播、媒介消费与外来干预,等等。


本文列举了雷洋案的几种反思与观点,供大家参考:
观点1:生命权、规范执法、依法治国

人民日报


无论一个人毕业于哪所学校、处在什么样的社会阶层,褪去外在的种种“标签”,每个人都是普通公民,都面临着最基本的生命权如何有效保障的问题。
“人命关天”,对司法机关而言,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遭遇了非正常死亡,那么对死因的说明尤应审慎、全面。只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作出经得起核查的结论,才是对死者及其亲属最负责任的交代,也才能从根本上疏导公共空间的不信任情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贵松
斯人已逝,生命的代价或许还应换来制度层面的反思。


从公安机关目前介绍的信息来看,雷洋案属于行政执法案件。从行政执法的过程来说,虽已存在《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相关规定仍显粗略,对人身自由安全的保障很难说合乎法的明确性、正当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等要求。


国家应当对制定于1995年而仅于2012年修改过一条的《人民警察法》作全面体检,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警察职权行使法》,规范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


钱江晚报评论员 李晓鹏

检方的通报和警方的表态,都在强调“规范执法”的重要性执法规范,说到底就是一个程序正义问题。在我们传统的观念中,常常重视实质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但在现代法治国家,则更加强调程序正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
任何违背法定程序来追求正义的行为,其实质与法治准则是背道而驰的。我们期待,随着雷洋案的尘埃落地,将使得这一事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推动整个执法机构规范化执法的实现。

观点2:嫖娼、扫黄与中产间接焦虑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潘绥铭
打飞机违法,雷洋事件把这个词都普及了,1995年公安部的文件《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仍然在执行着。我们调查之前的12个月之内接受过打飞机的男性的比例,从2002年的8%,到现在已经超过15%。这个15%包括男女老少、城市农村,18—61岁的所有人,单看城市年轻层,一定是成倍的增加。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车浩
包括前不久发生的雷洋事件,它们的共性是都涉及到卖淫嫖娼的问题。作为一个人类最古老的现象,在中国社会当下,又非常敏感地触动着国人的神经。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收容教育》都规定了‘卖淫’……包括所谓“打飞机”这一类手淫行为吗?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法院和公安的看法不一致,各地的处理结果也不同。
从现实情况来看……对导致性病传播可能性高的性行为(例如性交或肛交)重点打击,相反,对不会导致性病传播的性行为(例如“打飞机”)轻罚或不罚,这种打击重点的调整,对于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防止性病传播的目标有显著激励。

天涯社区

雷洋是中国中产阶级最具代表性的标本,他的遭遇也是中国中产阶级最具代表性的遭遇。雷洋让他们每一个人都觉得自己和他面对完全相同的生存环境。比如:正在一个具有一定社会资源的单位工作,在30左右有一个儿女会出生,在结婚纪念日刚好会出去到车站,或者机场接人。


环球时报

中产阶层通常对现代国家的稳定扮演基石角色,他们即使有焦虑,也往往不会成为破坏性力量。然而中产阶层的情绪又是更大范围社会心态的晴雨表,他们的焦虑值得政府高度关切,并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照坐标。
雷洋事件其实离大多数中产者很远,这件事情还没有最终结论,但它却触动了很多人,就是这件事让人看到安全的脆弱性。一条生命就这样消失了,不安全感的传递是真实的,人们难免感同身受。国家应当进一步提高向民众提供安全感在全部工作中的位置。
观点3:网络传播、媒介消费与舆论渗透
阿里巴巴副总裁 涂子沛
信息可分成两部分:第一是事实,第二是观点。但是,信息一经产生、传播,就会加上立场、感情等因素,事实和观点相互掺杂,难以清晰地分辨。我们进入了新闻消费的时代,最近新闻领域很热闹,重大新闻层出不穷。
比如‘雷洋案’,关于雷洋的新闻,仅仅不同的标题就会影响大众读者对于事实的判断,‘初为人父的男子’、‘人大硕士’等不同标题,折射出不同的立场,影响了公众的判断。
清博舆情
近年来,记者和媒体对如何报道新闻来抓住舆论眼球的做法越发娴熟,他们给舆情打上标签,先入为主的‘标签化’操作虽将舆情扩大化了,却也成功转移了网民的关注焦点。

如雷洋事件中,‘人大硕士’、‘新晋父亲’、‘青年学者’、‘涉嫌嫖娼’、‘暴力执法’等标签,将雷洋形象标签化的同时也将事件本身标签化,极大地调动了包括网络大V在内的网民的参与情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吴法天

一些媒体还在消费雷洋事件,在吃雷洋的人血馒头。因为这个事件有足够的吸引人的炒作点。就像鲁迅说的,“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
段子手们把魏则西之死、陈仲伟之死、雷洋之死放在一起评论,告诉你这个社会有多不安全。可是魏则西本来就身患绝症,陈仲伟遇到的是一个神经病,雷洋是自己在嫖娼被抓时引发猝死,这都具有普遍意义吗?


没有人让雷洋在那个时间点,选择走进那家按摩店并且花钱接受性服务吧?其他被抓的男男女女也没有因为卖淫嫖娼被抓选择暴力抗法吧?


清华大学政治系副教授 刘瑜 

把公众对一个普通人非正常死亡的追问说成是“消费死者”,没有比这更混乱的了。就算最后证明雷洋的确嫖娼了,的确死于心脏病,推动这一调查的大讨论依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舆论压力是推动这一调查过程启动、敦促其公正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条件。
由于信息关注焦点不同,更倾向于相信官方说法,为警察说话,完全也应得到尊重。但是,认为别人的质疑都是在“消费死者”,把信息不充分情形下的推测都视为“妄想”,实际上就是要求民众把任何警民冲突的处置权交给黑箱,大家只需在黑箱外沉默等待。作为手无寸铁的普通人,对其进行最严苛的追问又何妨?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事务研究所所长 王义桅

日本《朝日新闻》近日报道,据一份非公开内部资料显示,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向中国有关“民主和人权”问题的团体提供总额高达9652万美元的资金支持。种种手段,都是美国在原有游戏规则无法达到“塑造”中国的目的后,加大内部渗透,于无声处见风雷,潜移默化地影响中国下一代。

加州大学的谢淑丽教授正领衔一个团队,观察中国国内的网上关于魏则西、雷洋等事件的争论,以及关于宪政、普世价值等的探讨,研究如何影响中国舆论,动摇中国人放弃“中国特色”。


目前,雷洋案尸检结果和调查结果都还尚未公布,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请大家耐心等待。”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让我们拭目以待!(来源:网络)


王开东:雷洋之死,为了不能忘却的纪念


无论嫖没嫖娼,雷洋之死都是一场悲剧。


如果嫖了,罪不至死;如果没嫖,那就比窦娥还冤。


雷洋之妻与邢永瑞之妻


鲁迅先生说,悲剧把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雷洋之死,毁灭的东西很多。


结婚三周年的丈夫撒手尘寰;出生不满一个月的孩子失去父亲;白发苍苍的老人送别黑发的儿子;还有雷洋所接的那个亲戚,注定要一辈子活在愧疚之中无法自拔。


但最最痛苦的人还是雷洋的妻子。青梅竹马的爱人阴阳两隔,襁褓中的孩子嗷嗷待哺,接飞机变成打飞机的污水劈头盖脸而来。情何以堪?颜面何存?


高大上须仰视才见的央视上,邢所长言之凿凿,雷洋嫖娼,有200元的嫖资为证;失足妇女绘声绘色描绘大保健,不仅创造了一个新项目——戴套打飞机;还有漂亮的细节描写:雷洋完事后,问足疗店有没有后门。


之所以让雷洋戴套,是好保留证据;之所以让雷洋问有无后门,是要让事件真实。但文本解读总是多元的。全中国的打飞机者纷纷坦言,戴套还打屁飞机啊!假如丶一问有无后门,恰恰说明雷洋不是老司机,而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见缝插针,去一个陌生的足疗店打飞机,而且坚持戴套,让自己的精子再飞一会。那雷洋就不是雷洋,简直就是雷锋了。


雷洋死后,无数接飞机的人,从此会产生一种不适感;无数从足疗店旁边走过的男人,会不由自主夹住自己的腿,藏住作案工具。无数的足疗店的生意会一落千丈,关门大吉。无数的丈夫要负责为妻子解释什么叫打飞机,解释不清楚不好,解释太清楚也不对,难煞人也。很多夫妻因此产生了隔阂。更要命的是,肯定有野蛮女友非得男人示范戴套打飞机,这更成了男人的噩梦嘛。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雷洋不幸中的万幸是,他娶了一个好老婆吴婷婷。


这个女人不简单。老实、淳朴、冷静,在接受央视采访中,既不哭天喊地,也不言辞激烈,而是有理有据有节。作为一个妻子,她顶住天塌了的丧夫痛苦,面对丈夫嫖娼的滔天污水,牢牢抓住事件的本质。不关心丈夫有无嫖娼,只追问丈夫的死因真相。提出几个疑问,刀刀见血。雷洋行踪路线究竟是谁删除的?究竟想隐藏什么?雷洋身上的伤痕,阴囊肿大是怎么回事?雷洋死后那么长的时间,不联系死者家人,警察在做什么?


这就是雷洋妻子的高明之处,先抓住要害问题,不陷入有无嫖娼的无谓争论。而且只是质询警察,绝无强加之罪。


倒是派出所慌了手脚,先是解释雷洋跳车头触地,后说是心脏病,最后就是放大招,上央视讲述雷洋嫖娼的故事,让失足女献身说法。天可怜见,你让这个女人全国现场直播,不仅涉嫌做伪证,以后还怎么嫁人,为人妻,为人母?雷洋案中,死去的不仅是雷洋。


等到陈有西律师有了确凿证据,雷洋妻子才正式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调查雷洋一案,指控昌平分局与案件相关的警察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吴婷婷,这个平凡的女人,咬紧牙关寻求真相的坚定,很可能成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让雷洋之死的价值最大化。


现在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出炉,雷洋系窒息死亡,邢所及一名辅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正式批捕。


结果可想而知,尽管玩忽职守有避重就轻之嫌,但邢所被治罪以平民愤几无悬念。


面对网络的口诛笔伐,邢所的妻子王轩挺身而岀,致信北京检察机关:


“丈夫被带走后,我的家庭饱受折磨,大人以泪洗面,孩子满眼迷茫,我每天都在煎熬中度过;检察机关不要借普通警察的自由,去平息汹涌的舆论压力。如果我丈夫及其律师和家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就会用行动甚至生命去讨还丈夫清白。”


这是一个烈女,可惜也是一个蠢女!此举不仅不会帮到邢所,很可能会对邢所不利。


舆论不仅没有同情她的刚烈,反而一面倒的批驳她。道理很简单。你失去一个多月的丈夫就是煎熬,人家终生失去丈夫怎么算?你的孩子满眼迷茫,人家孩子还懵懂无知?你的丈夫要求公正审判,那么雷洋呢?他不仅没有获得公正审判,很可能因私刑而死,然后又被伪证。你威胁用生命去讨还清白,这恰恰是对法制的漠视。而这种漠视,极可能是惯常的强势心理所形成。


但王轩此信确实是她内心真实所想,也不是毫无价值。其价值在于如果没有真正的法治,无论受害者和施害者都没有真正的安全,亦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公正。


雷洋与邢永瑞


雷洋和邢永瑞都是凤凰男,其经历多有相似之处。


雷洋来自湖南农村,05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后继续在人大攻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职于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小伙子才华横溢,不仅参与多个工业园的规划工作,还在《环境保护》上发表论文。网络上流传的部分散文和书法,也是卓而不群。而这一切无疑丰富了雷洋这个活生生的人,更激起了网络的汹汹民意。


邢永瑞出身甘肃省的贫困县,当年以白银市文科状元身份,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曾经也是学霸一枚。由于贫困,全村人一起放羊卖羊,供邢永瑞完成学业。作为寒门子弟,背负着家乡如此重托,最终毕业留京,在帝都娶妻生女,直至成为堂堂派出所副所长,想来也不容易,起码也是有故事的人。


如果时光倒转,这两人没有交集。那么他们本该都是家乡的骄傲,人生的赢家。但现在,一个青年才俊,身陷嫖娼门活蹦乱跳的死去,让无数的中产阶级产生恐慌和焦虑,进而引发全民对自身安全的关切。一个是中国第一政法大学毕业的高材生,作为执法人员,究竟对雷洋做了什么?使得雷洋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一个恶劣的词。所谓非正常死亡就是异常死亡。为何异常死亡,只要一查不就是真相大白?岂有它哉?岂有难哉?


法治精神最大的特点就是公正,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既要寻找雷洋之死的事实真相,寻找责任人,为一个公民之死申张正义;也要为邢永瑞的执法不当找到证据,决不能为平息舆论而枉判,一切都要建立在法理依据之上。这才是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雷洋和邢永瑞,一个身死一个名裂,确实是悲剧。


其认识意义在于,雷洋,一个信守国家梦想,从来都是正能量满满的人,最终却满带着嫖娼的恶名,被执法机器无情的碾压。这多么讽刺!


邢永瑞,一个经受多年法律熏陶感染的人民警察,何以会执法犯法,并且在央视上涉嫌做伪证?他究竟从什么时候放弃了当初的梦想,变为精致的利已主义者?


人大校友与法大教授


雷洋是不幸的,但雷洋又是幸运的,他不仅有个好老婆,还有一帮好校友。我敢确信,今年人大录取线一定会爆棚。


雷洋死后,人大78、88届校友联名上书施压。要知道,当年北京高校有四句话,北大是天才,清华是人才,人大是奴才,北师大是蠢才。所谓奴才,乃是人大经常培养高官显贵。77、78届更是高官林立。他们集体发声,自然非同小可。可以说,人大校友的推动意义重大。但我们有理由假设,假如雷洋没有死会怎么样?假如雷洋死了但不是人大硕士,没有了新闻点会怎样?假如有了人大硕士和新闻点,人大校友没有集体发声又会怎么样?真正的法治靠的是法律自身的威严和神圣不可侵犯,而不是新闻舆论和高官校友的推动。


在网络爆出邢永瑞是法大校友后,法大著名教授王涌,在该校2016年本科生毕业典礼上,面对数千名即将离校的学生发表激情澎湃的致辞。在这篇题为《你们是英雄辈出的九零后》的致辞中,王涌说:


在法大校友中,有一种人,他们没有官衔,没有财富,但坚毅地为法治理想战斗,广受爱戴。他们是公民的英雄,是母校的骄傲,是你们的榜样。


相信有一天,你也会成为他们。那时,“你在战斗,母校注目;你蒙冤狱,举国震动;人生辉煌,莫过于此”。


当然,在法大校友中,也有一种人,在社会染缸和国家机器中,随波逐流,迅速堕落。权力在手,肆意滥用,不问法律底线,践踏人权,制造雷洋案式的悲剧,他们是公民的公敌,是母校的耻辱,是你们的对手。


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


其中沦为鹰犬,迅速堕落,滥用权力,制造雷洋式悲剧之人,尽人皆知。邢所成为法大反面教材,为法大所唾弃恐怕是无可避免了。


雷洋为人大校友集体声援,邢所被法大所摒弃。当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处于低处时,要把自已当人;处于高处时,要把别人当人。但愿阳光打在我们脸上,但愿正义感永存我们心中。


但我们切记邢某是一名警察,但不等于警察就是邢某。任何这样比附都是危险的。甚至我们也不能就雷洋这一件事,就断定邢某一贯就是一个恶警。


警察不仅抓小姐,也抓小偷,抓坏人。我们生命财产受到巨大威胁,第一时间想到的还是要报警。警察还是风险最大的一个职业,无论到任何时候,还是维护一方平安的最可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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