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通常又称为学术综述、文献综述,是指作者在对某一问题、某一研究领域的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介绍和评述特定学科、特定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观点、研究优缺点,并对相关研究的趋势进行前瞻性预测,进而提出意见或建议。综述是人文社科领域较为常见的学术表达形式之一。学术研究之所以需要综述,是因为通常来说,研究都必须奠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既往的研究成果是开展新的学术研究、构建新的学术知识体系的前提和基石。文献综述的写作方法,包括最佳证据综合法、批判性综述、元分析等。
学术研究中常见的综述有:课题申报综述(通常要求撰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综述(既有研究成果综述),学术专著研究中的综述(通常会对专著相关主题的前期关联研究做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概括),学术期刊论文综述,学术研讨会综述,等等。从表现形态来看,学术研究中的“综述”,主要呈现为以下五种类型。其一,论文或著作指明自己的研究属于综述性研究,明确以“综述”名义发表的成果(如《新时代行政法学的新使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综述》《民法典编纂中的民法学研究转型与跨越——2019年民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综述》)。其二,论文研究的前言、引言、问题的提出部分所做的文献综述。该种综述的主要目的在于回顾既有研究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或者在此基础上引出自己的一些观点或看法,论证自己研究论题的正当性等。其三,文章题目虽然没有使用“综述”等类似表达语词,也不属于前述的专门性综述研究或者文章前言部分为提出问题的综述性研究,但通篇文章或者文章的很多部分却“主要使用了综述性的研究方法”或者综述性研究思路。其四,文章虽然具有一定的原创性,提升了知识增量,但是在正文的特定部分,却大量地、不合理地使用了他人的研究数据、观点、论证思路、研究结论,缺乏自己的文本挖掘、实践调研、案例分析。论文所述的研究结论或者观点依靠他人的研究结论获得支撑。其五,文章虽然以论文的形式呈现,但其实作者使用的是“综述”性的写作模式,使用的研究套路、思路、方法都是“综述性的”,则该论文在实质上属于“综述性论文”。第一、二种情形下的“综述”,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后三种情形则不能视为严格规范的学术综述研究。在实践中,不合理使用综述的现象在不同学科中都存在,法学期刊论文中这一问题同样较为突出。严格、规范、系统、合理的综述研究往往是学术研究的第一步。优秀的综述研究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助于研究者或读者追踪学术研究动态,展示学科前沿成果和学术观点。综述可帮助读者了解学者对于特定问题的研究思路、基本观点和立场。读者可以借助对综述的学习和分析,判断特定结论是否科学、合理,甚至基于综述性研究提出新的研究问题,形成新的研究思路。综述也有助于读者节省查阅文献的时间,把握学术研究的正确方向。其次,综述既是学术研究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研究进一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综述是“更新知识的重要资料”。作者通过撰写综述可以将有关学术专题零散的、片段的知识上升为比较全面的、系统的知识。读者通过阅读综述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丰富的知识。由于综述是对特定学术领域的新进展、新成就、新动向的分析和描述,因而好的综述是人们把握学术前沿动态、获得思想启迪的重要学术产品。作为对既有研究文献的浓缩和概述,综述“担负着为读者指引方向的重要职责”。对青年学者、学生来讲,好的学术综述也能够起到提升其学术水平的作用。优秀的学术综述有助于弥补科学信息差,开阔人们视野。最后,综述有助于学者提高自身研究能力。通过汇总学术观点、描述社会发展规律、合理预测特定问题的发展趋势,学者可提升自己的归纳、分析、总结等能力。综述是作者对前人研究的批判,进而发表合理有据的见解,向读者展示自己的论证逻辑的重要方式。借助既有文献,作者可以“论证、解释并阐释”对问题的解决意见、建议和思路,消除读者疑问。好的综述固然具有较强的学术价值,有助于人们概览动态、获得智慧启迪,但是不合理、不规范的综述则会影响学术创新,降低学术研究的价值。学术期刊如果经常刊发过度使用综述性研究方法或写作套路的学术成果,则会削弱期刊的学术水平和公信力。长远来看,这还会败坏学术风气,影响知识规范体系的构建,也不利于推动学术创新。那么,学术研究中应如何合理地使用综述呢?第一,合理引注,减少不必要、不权威的引注。不合理的综述往往伴随着不合理的引注。依据规范,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凡是“涉及学术观点、法律文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参见《法学引注手册》)。但“引注”通常以“必要为限”。实践中,有的论文仅20000字左右,但是引文的篇幅占比很大(高达30%—50%)。作者并未展示新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如果将引文内容去掉,该论文就会大幅度缩水,这样的引注和综述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引注数量来看,如果一篇论文不必要引注过多,则容易被判断为不合理的综述性研究。从引注质量来看,如果一篇论文大量引用非权威文献,则很可能属于不全面、不准确、质量不高的综述性研究。第二,合理引用他人学术观点,减少引用他人众多观点支撑自己学术观点的情形。如果一篇论文主要是对既有文献研究结论的堆砌,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自己的观点,通常是不合理的综述性论文。换句话说,如果某一篇论文频繁地引用他人的结论或者观点,可能属于以“引证”之名行“综述”之实。当下,部分学术论文貌似采用了引证的写作方式,其实做的是“引述他人观点”的综述性研究。当然,无论资料引证、案例引证还是数据引证,只要对于支撑特定观点来说是必要的,或者是理论分析所必需的,则仍然属于合理的引证。第三,将综述作为开掘新研究主题的基础。通常来说,一篇论文只有建立在对前人研究成果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基础上,才可能避免学术研究的重复。综述有助于作者了解既有研究的学术观点、研究方法、成就和优势,也有助于发现既有研究的空白、缺陷或不足,从而为当下的研究奠定基础。一方面,综述研究有助于防止出现完全雷同的学术选题。但另一方面,作者为了寻找新的选题而对前人成果所做的综述,是否都有必要全部放置在自己学术论文中?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便综述是必要的、重要的,对于开掘新的研究主题具有基础意义,研究者也没有必要用大量篇幅去全面、细致地展示综述研究的内容。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学术论文应当使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对既有的研究观点及其不足进行呈现,进而引出自己研究的论题。反过来说,从学术论文的问题提出和论证角度考察,如果一篇论文研究的“论题”“问题”与既有研究成果高度雷同,又大幅度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就更可能被判定为不合理的“综述性”研究。另一种情形是,虽然研究者开掘出了研究的新论题,但是综述研究部分冗长、拖沓,占据篇幅过大,则该综述也不够合理。当然,一个全新的选题往往具有较大的研究空间,既有研究成果较少、可直接参照成果不多,因此即便有一定的学术综述,也不太会影响论文的知识创新度。第四,使用多源的、多类型的引注文献。法学论文的写作往往涉及多学科、多类型的人文社科成果的引用,如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立法文本、司法案例、比较法文献和资源、实证调研、法政策分析等。实践中,存在大量看似符合引证规范,但引证文献类型单一(主要以单纯使用期刊类引证文献为主)的论文。如在审稿中,我们曾遇到某一作者连续投来的两篇稿件,内容都为诉讼法学领域的实践研究主题。按理说,此类论文除了应当引用学理著作和期刊观点外,还应当集中解读立法文本、大量分析实践案例及其法律争议,甚至应当做深入的比较法学研究等。但非常遗憾的是,该作者的两篇论文中,法学中文期刊论文的引文数量占比均高达90%,其他引文文献占比仅为10%,且全部为中文著作。如果单纯从学术规范角度来看,其论文完全符合“凡引证必注释”的基本原则,但是它却违背了另一个原则——引注的“必要性原则”。这类文章往往缺乏对研究相关的基础性专著、权威性文献的深度解读,缺乏对立法文本、司法案例的深度挖掘和分析。由于阅读文献来源单一、类型单一,很难产生真知灼见。在某种意义上,阅读文献的类型越多、来源越多,越容易提高研究成果的创新性。为此,研究应杜绝简单复制、大篇幅使用他人翻译的外文资料;防止用他人对案例分析的结论取代作者自己对案例的审读;杜绝在行文中大量使用他人的调查研究数据;等等。一篇好的法学论文既要引证对自己研究结论有支撑度的观点和数据,也要引证与自己研究结论不一致的观点或数据,并对此进行回应和讨论,如此才能提高学术研究的创新性。第五,要采取恰当的综述写作方法。不当的综述写作方法,会降低论文的创新性。如果一篇论文要使用综述,在写作方法上应当防止以下情形:一是简单堆砌既有文献,而不对既有研究的主要观点做提炼;二是一条接一条地进行引注,但自己却不对引用内容进行讨论、反思或者商榷,缺乏资料提取和问题分析相关内容;三是大幅度使用综述方式来支撑主要观点,缺乏实质性的、能够支撑自己观点的原创内容。总之,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范式是:描述社会现象、揭示和分析问题成因,进而给出学理阐释和应对方案。综述是为了呈现既有研究的整体状态,发现既往研究的不足或者遗漏,论证某项特定研究的必要性或研究思路,而不是为了普及某学科或某领域的研究知识,不能为了综述而综述。鉴此,综述内容应以简洁展示既有成果的基本要点、多提炼具有原创性的概念为妥当。由科学出版社主办、黄忠廉教授主讲的“献综述:一举四得”讲座落幕。
文献综述:一举四得
一举:做好文献综述
一得(发文):转化为学术论文
二得(出书):输出为学术专著
三得(与会):升华为参会论文
四得(获项):斩获社科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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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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