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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东莞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有新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作用,巩固已有的防疫成果,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东莞市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请全市零售药店认真研读《指引》,做好《目录》药品登记报告及顾客“三查验”、“一打卡”等防控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









东莞市零售药店

“哨点”监测工作指引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规范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包含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零售药店开展疫情防控“哨点”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和健康监测,避免交叉感染,同时还需落实营业场所定期消毒和通风排风等防护措施。


二、零售药店应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在药店入口处设置测温查验区(或安排守门专职人员,守门专职人员不得离岗导购售药),严格执行顾客“三查验”(全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实时状态)“一打卡”(零售药店应当注册粤康码公共场所行程卡打卡功能,做好顾客进店打卡留痕)。
顾客体温≥37.3℃或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的,不能入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指引其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黄码”、“红码”人员还应立即报告当地社区三人小组。
三、零售药店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药品应核实并记录购药者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详细住址、14天旅居史等信息,同时问询并记录其病症状、是否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以及购药用途等信息;如购药者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问询并记录实际用药者信息;如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者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
药店工作人员同时要将上述信息情况录入“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未触发系统拦截后方可售药(按GSP有关规定销售,且销售量不得超出正常药疗需求)。如系统发生拦截提示购药人或用药人为“黄码”、“红码”人员,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应指引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同时立刻向当地社区三人小组报告。
四、零售药店应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及时更新中高风险区和有病例报告的地区,可登陆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查询(http://wsjkw.gd.gov.cn/xxgzbdfk/)。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应事先登陆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注册,利用电脑及手机均可登录。)同时应注意保护购药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等。
六、全市网上药店销售《目录》药品仅限于采取“网订店取”方式,不得向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居民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采取“网订店取”方式销售。
七、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的药店暂停销售《目录》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
八、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顾客,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顾客“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九、零售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十、零售药店要妥善处理信息登记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耐心向购药人员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十一、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一环,零售药店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不得有误。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莞香花开综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莫楚乔

审校:林倩萍、欧阳泳琪、王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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