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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落实防疫措施行为的法律风险提醒


关于拒不落实防疫措施行为的

法律风险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曾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治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共二十条,明确了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结束。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特别提醒,以下9种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触犯《刑法》。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2.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3.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擅自脱管外出的。4.防范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擅自聚集,或以冲卡等方法离开防范区域的。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备、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6.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风险场所、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提供虚假信息的。7.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到非发热门诊就医的。9.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以上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做到非必须不离莞、非必要不出省,理解、配合和支持医务人员、流调人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志愿者等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的工作,持续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科学佩戴口罩、测温、验码等防控要求,保持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一米线”等良好卫生习惯。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12月18日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欧阳泳琪

审校:莫楚乔、林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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