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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疫情谣言,东莞一男子被依法调查


连日来
大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牵动着广大网友的心
社会各界纷纷投入疫情管控工作中
然而,就在大家勠力同心抗击疫情时
竟有个别网民
在未经核实消息真伪的情况下
擅自散布涉疫不实信息
造成不必要的猜测和恐慌



目前,涉事网民

因故意制造传播谣言

已被大朗公安分局依法调查

12月16日,大朗警方接到线索称,有人在微信群散布消息“大朗石厦仙村人,从江海城偷渡过来黄江汽车站,淹死一个,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大朗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经核实并未发生群众“偷渡”淹死事件。

随后,对谣言散播者展开调查,经核查,男子刘某于12月16日晚在某微信群上看到有人发布上述消息,在未经核实真伪的情况下,为吸引眼球便自行编造并在西瓜视频、微信群里发布上述信息。

目前,刘某对其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十分后悔,大朗公安分局对刘某开展了法制教育并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警方提醒】

请大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不要轻信、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图像视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 

保持冷静与理智!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以寻衅滋事论处。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

应遵守法律法规

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

特别是涉疫情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依法查处

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莞香花开、东莞市公安局

编辑:莫楚乔

审校:林倩萍、欧阳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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