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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宣传案例【著作权篇】


为积极响应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东莞法院评选出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宣传案例,主要包括商标权纠纷(含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


本次案例评选重在突出案件的宣传意义,体现东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维护品牌价值、助力营商环境、加大知产保护力度、关注民生问题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著作权】篇



东莞市康美臣食品有限公司与广西壮锦山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与裁判


壮锦山河公司委托某国际知名设计团队进行了“米洛甲”品牌形象设计,最终创作为三个美术作品:米洛甲(鱼)、米洛甲(蛙)、米洛甲(鸟),并进行版权登记,壮锦山河公司为著作权人。壮锦山河公司发现康美臣公司所销售月饼的外包装上未经授权使用“米洛甲”美术作品,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三幅作品均使用以经过艺术创作后绽放的花朵作为构图主体,分别采用菱形、对称、不规则的布局方式,再搭配壮族服饰纹路,分别以蛙、鸟、鱼作为点缀,形成具备较高艺术水平的美术作品。而康美臣公司所销售月饼的外包装的图案在布局、纹路、背景、颜色上均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米洛甲系列作品均已发表,并将该作品融入服饰、背包等生活用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康美臣公司具备接触的条件。因此,康美臣公司在其月饼外包装上使用与该作品近似的图案构成侵权。而康美臣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无视壮锦山河公司发出的警告函,仍然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在线上线下规模化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康美臣公司赔偿壮锦山河公司220000元。


法官说法


在我国消费升级时代,文创产品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好的文创产品、好的文化IP不仅承载文化精神,还体现创新能力,更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对于优秀文创产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本案中,壮锦山河公司从壮族文化的“花生人”传说和世人崇拜创世女神“米洛甲”的风俗习惯以及图腾崇拜文化中,创作了以“壮族花崇拜”为精神内核的米洛甲系列美术作品,并开发出包装盒、礼品袋、手机壳、信笺、手表、方枕、服装、丝巾、背包等大量衍生产品,是具有商业价值、具备文化传承的文创产品。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并最终判决赔偿220000元,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创新的保护,鼓励更多人挖掘我国千百年来所沉淀的文化内涵,创作更多的优秀作品。同时,大幅提升侵权成本,也对抄袭、仿冒的侵权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厚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公司为《大清隐龙》作品的著作权人,www.houli9.com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主体为被告厚利包装公司。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发现该网页上有《大清隐龙》作品的传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厚利包装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该网页有案涉作品的事实属实,并查明案涉地址显示被告的注册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1日,之后未续期,但地址备案未撤销。关于侵权主体问题,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确定应当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备案内容作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从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来看,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houli9.com”查询,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该公证查询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被告是涉案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被告主张其并非网站的实际持有者及经营者,其提交了与服务商的来往邮件以及相关规则,以证明网站注册起止时间,但被告未提交其取消备案的相关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网络地址注册人与备案登记人分离情况下的侵权主体问题。关于注册人与备案登记人的法律性质,我国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备案制度,未备案不得经营。从民事角度来看,备案登记人对网页的经营既有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备案登记没有任何意义。该责任包括备案期间网页上的内容承担责任,也包括不再经营后及时取消备案登记的责任。本案在民事法律角度,认定被告为责任主体,符合我国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亿泰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罗某芬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为小猪佩奇(Peppa Pig)、小猪乔治(George Pig)、猪爸爸(Daddy Pig)、猪妈妈(Mommy Pig)四个卡通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并于2014年6月4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小猪佩奇》系列动画片在各大视频平台上均有播放,播放量达上亿次,作品形象知名度较高。2016年4月28日,罗某芬成立亿泰玩具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起,被告罗某芬在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下,指挥被告亿泰玩具公司加工、生产“小猪佩奇”毛绒玩具(包括佩奇、乔治、猪妈妈、猪爸爸的形象)。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亿泰玩具公司进行搜查,查扣“小猪佩奇”毛绒玩具成品141个、半成品19819个。罗某芬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认为亿泰玩具公司、罗某芬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小猪佩奇系列的作品形象,共同侵犯了其对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生产的案涉系列毛绒玩具形象与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中的形象基本一致,视觉上无明显区别,侵害了两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法院最终判决亿泰玩具公司、罗某芬赔偿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60000元。    


法官说法


《小猪佩奇》系列动画的播放量极高,其中涉及的四个卡通形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权利人对该卡通形象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综合考量就案涉同一侵权行为,权利人已主张了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侵权人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以及被诉侵权行为仅在生产阶段,且多数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等情形,判处了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全面而完备,商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审查、保护,对生产、销售的产品在重视产品质量合规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查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手续的完备性,否则将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莫楚乔

审校:林倩萍、欧阳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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