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年11月23日,我市发布了《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69号)。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防疫政策,特此通告: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备。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未按规定报备并如实填报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核酸检测。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抵莞后未按防疫规定落实“落地检”和“三天三检”措施的。
三、违规聚集、聚餐。外省、市来(返)莞人员抵莞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聚餐、去人群密集场所的。
四、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五、拒不落实出入公共场所防疫要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
六、拒不配合健康管理。有高风险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七、违反临时管控措施。临时管控区域的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措施,引发疫情传播风险的。
八、各类公共场所未履行主体责任。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屋(公寓)房东等未履行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不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的。
九、违规接诊或售卖发热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或者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以上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市公安局2022年11月24日
娱乐场所不执行场所“扫码”规定被罚
2022年11月20日5时许,工作人员发现茶山镇南某台球室有3名顾客没有扫场所码,而该台球室工作人员并未要求顾客扫码。另该台球室分别于今年7月30日、8月23日、10月5日因顾客未扫场所码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宏荣台球室经营者姚某发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出租屋不执行场所“扫码”规定被罚2022年11月21日10时许,工作人员对初筛阳性病例居住出租屋开展工作时发现,大朗镇水平村一出租屋存在多人没有莞e申报以及未落实场所码扫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房二手房东曾某玲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被立案侦查2022年11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黄某等人立案侦查。经查,黄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晚离开广州市海珠区,租车于11月20日凌晨来到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博头小组某酒店,在入住酒店申报旅居史时,谎报来自广州白云区龙归街道,隐瞒海珠区旅居史和接触史,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风险隐患。11月23日,经核酸检测,黄某筛查结果为阳性,后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黄某等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THE END -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编辑:欧阳泳琪
审校:莫楚乔、林倩萍
想了解更多松山湖资讯
记得联系小姐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