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开展“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持续提升我县文明城市形象,不断提高广大市民文明交通意识,有效遏制不文明交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决定在全县持续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区域
大新县县城区主次干道和汽车站、超市、农贸市场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
二、整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1.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栏。
2.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以及越线停车,非机动车不在停车位或在停车位未按同一方向依次顺向停放。
3.驾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
4.机动(电动)三轮车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载客等。
5.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影响行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等。
6.机动车在城区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主次干道和非机动车道随意停放,机动车违法占用盲道、人行道、绿化带和消防应急通道,非公交车在公交站台边停靠影响公交车进出站。
7.出租车在城市道路长时间停车候客影响道路通行。
8.利用机动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
9.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整治措施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处罚等方式予以查处。
1.交警部门将对辖区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确定重点时段、路段,集中警力清理整治长期停放无人管理的“僵尸车”、整治乱停乱放,加强对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管理。加强对“创城”网格化管理人员使用手机违停抓拍小程序的指导,为网格员抓拍违停车辆的相片认真审核把关,统一录入交管部门的违法处理系统。
2.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违法行为,视违法的情形或种类,依法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大新电视台和“今日大新”“崇左大新交警”微信公众号平台和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3.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并拖离现场。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对拒不接受执法,妨碍人民警察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的“不文明交通行为”,在现场处罚和曝光的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对违规人员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对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的同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抄送。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和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全县文明城市形象,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交通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16日
来源: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农新俐
二审:覃晴
三审:梁桂花
监制:黄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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