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注意了,你要这样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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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惕“以租代征”与“土地流转”,小心财空地失!
近年来,很多农民都被以租代征所骗,所不知,以租代征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他们通过租农民土地进行非农业用途。其实本质上是为了逃避有关税费。
一些农村,为了做业绩,盲目搞建设,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企业的形式和村民签订租用土地流转协议,或者由村里出面申请土地签订合同,最后企业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这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的危害
1:耕地补贴
有的农民和企业签合同一签就是几十年,现在农民种地每年都会给予耕地补贴,你把地租出去,这部分补贴就拿不上了,实际上,种地比租地要赚钱,虽然不是很多
2:农田受损
土地被用于非农业用途,时间长了对土壤的酸碱性都会有所损害,合同到期农民想在种植庄稼就比较难了,收成大不如从前
3:土地被套
国家对土地实行“土地有偿回收”不想种地的农民可以把地卖给国家,很多农民把地一租就是几十年,没法享受此政策,最终和企业闹纠纷,结果地被套住了
农村小子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而后悔不已。政策每年都在变,万一幸运降临到你头上呢!
二、农民在自家耕地上违法建房,会被强拆吗?
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多年,荷包殷实了不少,不是在城镇买房,就想在老家建一套乡村别墅。最近有很多农民朋友给我留言:在自家耕地上建房是不是违法的,小编告诉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处理妥当还会被强拆
很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己的耕地是自己祖祖辈辈留下来的,耕种了很多年,肯定是自己的土地啊,盖个房子没有什么事,更别说违法了。这样想你就大错特错了
下面回答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为什么在自家耕地上建房违法?
农村农民建住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核、批准”这样的程序,取得建房许可,并且建的房不能超过规定的面子,最后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就获得了这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样你就可以在你自家的耕地上建房了。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在耕地上建房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批准权限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但村里与乡里的审核也是很重要的。
二、如果我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就建房了呢?
那你可要当心啦,你已经违法了,小编也救不了你。没有获得“宅基地使用证”所建的房子房子是违法的,也叫作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对你住宅进行“强拆”,让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我的房子真的会被“强拆”吗?
其实在耕地上建房,小编还真见过这种情况。只要你人缘好,没人举报你,政府相关部门是不会知道了。不过建议你做好被“拆”的打算,做任何事都要给自己留条后路。
解释到这里我相信大家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吧,想要建造住宅,就老老实实的去申请“宅基地使用证”,规规矩矩办事,不要钻法律的空隙。
三、农村承包地继承到底引发了多少土地纠纷?
人地关系还是人户关系?继承给农村承包地打了死结!
人地关系是农村最重要也最核心的关系,几千年来一向如此,现在也不例外。
人民公社时期人地无关,然后到家庭联产承包,把土地权利从集体下放到农户,所以严格的说,农村的人地关系,实际上是人户关系,土地和户籍对应,农户家庭内部矛盾,自己解决。
人户对应有个缺点,就是家庭的人员变动从未停止,生老必死婚丧嫁娶,谁家还不增减个人啊。
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土地继承问题,每个家庭都会遇到。
但目前来看,继承问题貌似给农村土地问题打了死结。
公有制下谈继承有点别扭!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说白了就是公有制。要从所有制角度看,公有制是不能谈继承的,都不是你的说继承有什么意义?
这些年的农村土地改革,尤其是承包地这块,都是坚持虚化所有权,坐实承包经营权,走弱化成员权的路子。
所有权不能继承,那么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很普遍。
承包法破不了农村集体成员权
按农村的制度设计,农户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是基于成员权的。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
这就要求,无论怎么转包、继承,受让者必须也要是农户,并且还必须是同小组的农户,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权在村小组。
但是承包法不区分是不是农户,只认自然人。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约束,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换句话就是说,继承法和土地承包法是矛盾的。如果农村土地能够继承,那边农户承包的前提就要破,因为继承人未必就一定是农户。谁家还不出个大学生啊!
家庭承包地不能继承,但林权和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
农地圈跟大家看下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3l条第2款、第50条
在承包期内不得因家庭成员的减少而收回部分土地。
如果承包成员死亡,其所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发包方决定收回或重新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可见,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也就是说,农村承包地不能继承,但两种情况除外,林权可以,以其它方式承包的也可以,就是家庭方式承包的不可以继承。
四、农民可按“七个一票否决”、“四个从严甄别”进行真假贫困户识别
前几天,国家审计署公布了两组数字,一是清退虚假贫困户10.18万人;二是重新识别补录贫困人口9.51万人。在农村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拍手称赞的,有事不关已,高高挂的,不管什么心态,一时都成了民众热议的焦点。原来这是审计署对2016年度扶贫工作出现弄虚做假、优亲厚友一些扶贫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态度不坚决、工作不扎实、敷衍应付等问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虚假“摘帽”等问题进行相应的督查和整改报告,对农村扶贫,也是对全国人民一个真实、反省的态度和交待。今后,在国家的帮助下,农村那些“假贫困户”将得到整治,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将得到帮助。
但是,在农村,我们农民也得提高自己对这些存在问题能识别,能监督,才能把不符合的牛鬼蛇神抓个现形;才能让农村贫困群体,因身体残疾、疾病、孤儿、无人养老等原因,成为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才能从生活、工作等方面给予金钱、物资等方面的补助。
小编今天就为农民朋友们安装上孙悟空一样的火眼金睛,把现实中不符合困难标准、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踢出帮扶人群。现根椐有关披露的识别标准,那识别的内容又是什么?
一、“七个一票否决”:①在集镇、县城或其它城区购(建)商品房、商铺、地皮等房地产(不包括搬迁移民扶贫户)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农户;②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用车、大型工程机械、船舶等之一的农户;③家庭成员有私营企业主,或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④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农户;⑤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⑥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农户;⑦为成为贫困户,把户口迁入农村,但实际不在落户地生产生活的空挂户,或明显为争当贫困户而进行拆户、分户的农户。
二、“四个从严甄别”:(1)家中有现任村委会成员的农户;(2)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农户;(3)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户;(4)对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农户。
农民朋友们,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勇于与这些不良分子作斗争,为农村真正的贫困人员争取应得的利益不再受损,让真正的贫困人员得到应有救助和帮扶。
来源:政策最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