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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小娟的恐惧,我们的担心,法治的忧患

2017-07-30 石扉客 新客栈

朋友转来一个天涯的帖子(原贴见左下阅读原文),帖子里一个叫小娟的广州白云区初二女生称,她在去年4月15日放学回家途中,被三位便衣警察截住,和来接她的阿姨一起,被带到一家名叫豪泉大酒店的地方。


在酒店房间里,三位“警察叔叔”逼小娟给其父母打电话,要求父母立即前来自首。直到次日,小娟才被允许回家。



从帖子所述内容,综合相关信息来看,应该是孩子母亲权芳芳经营的广州缤诺丝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传销为名对此刑事立案侦查,并跨省到广州办案。


过去一年中,泉山警方陆续抓捕了权芳芳和缤诺丝公司员工等多人,还抓捕或找到经销缤诺丝化妆品的美容店主,要求他们以退赃的名义向泉山公安分局缴纳数十万元不等的费用。


权芳芳和缤诺丝公司的经营活动,究竟是业务创新,还是涉嫌传销,自有司法机关裁判,不在我关心的重点。


我最为关心的是徐州泉山警方执法中的这个细节,是否合法合情合理。


现代法治国家都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自也不例外。


刑诉法第270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碍侦查的,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前述三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312到第315条也根据刑诉法做了同样的规定。


比照法条可见,徐州泉山警方对未成年人小娟此举,既涉嫌违法,也不合乎情理。


连坐诛九族之类,只应存在于皇权体制下的封建社会。罪责自担,不牵连家人,特别是未成年的孩子,这不仅是法治原则,也是现代社会里的基本伦理观。


其实,在天眼等刑侦科技已高度发达的当下,要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合法合规的办法实在多多。哪怕通过学校老师做孩子工作侧面打听,也比现在这个好得多。


通过对完全不涉案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这种近似绑架人质的方式来抓捕其父母,既涉嫌违法,也是最笨的一种。泉山警方这么做,无外乎简单粗暴见效快罢了。


大案要案,刑侦实践中有不少行之有效的习惯性做法,但必须要寻找从权变通的管道,获得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合法性保护,决不可简单粗暴一拥而上,只问效果不管手段。


不由想起五年前的周克华案。悍匪周克华作案无数,血债累累,重庆警方获悉其已潜回重庆,于是安排精干警力在其老家设伏,最终将其毙于街头。



我记得当时和一帮媒体人与警察有一个讨论,周有老母在堂,警员设伏于家,不知其老母是何心情。在法理情之间,这里应该有个可议的区间。


从法律上与情理上讲,周的老母完全可以将警察拒之门外,也完全可拒绝警察在家中设伏。所以我估计应该有折衷的办法,比如通过居委会等社区机构做工作,说服老人家同意入驻设伏等。


虽然周克华案的舆情并未因这个设伏环节而多生枝节(倒是周伏法之后掀起了真假周克华之争的意外波澜),但当地警方显然对执法不规范可能引发舆情风暴的隐患深有感触。在几年后另一起当孩子面抓捕年轻夫妻的公关危机中,采取了迅速处理并公开致歉的正确处置措施。


写到这里,又收到朋友转来的一张柜员机转账回执。




广州缤诺丝邓姓员工已被徐州泉山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指称,有办案警察要求将20万涉案款项直接打到其个人账户作为退赃款,然后可释放邓姓员工。


查相关信息,可知缤诺丝案正在徐州开庭审理,罪与非罪仍在控辩双方的激辩当中。而前述小娟的天涯帖子,此番邓姓员工家属的指控,都有赖于媒体前往核实报道。


与此同时,泉山警方有义务对此做出公开回应和说明,相关检察机关也不应缺席侦查监督之基本职责,相信法庭也必得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严格审查办案方此类举措的合法性问题。


这些年来,这类事件层出不穷。犹记14年前的陕西夫妻看毛片事件震动朝野,其影响丝毫不亚于1年前的帝都某案。


这也是为什么这一年来,公安部开始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的强化管理与严格训练提上日程。


因为类似细节,稍有处理不慎,当事人的个体恐惧,就会放大成为公众的普遍性担心,最终成为法治的巨大隐患。




新客栈(xinkezhan2017):致力于解释媒体和传播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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