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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汤兰兰案舆情如沸,看五大连池官方如何扬汤止沸?

2018-02-02 石扉客 新石扉客栈


这几天持续出差,看到汤兰兰案在票圈沸沸扬扬,澎湃和新京报这两家熟悉的媒体被各种狂骂,但一直没工夫细看争议各方所持的观点与依据内容。


最早跃入眼帘的,反倒是孙案事发地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公众号上,以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名义发布的一则回应:


 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秋(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以下简称:汤案)。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于10月28日立案。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审判机关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黑河中院判决后,汤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省高院经审理,依法做 41 31549 41 13005 0 0 7193 0 0:00:04 0:00:01 0:00:03 7193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五大连池市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同时我们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

 

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舆论反响比较大的案件,及时回应总归是对的。


对汤案这样年代久远的申诉案件,公检法等各部门都已走完程序,政法委作为宏观统管的职能部门站出来应对,这也是比较妥贴的做法,没毛病。


考虑到一审是在黑河中院,二审是黑龙江高院,这事由黑河方面来回应会更加权威。但由案发地的县级市五大连池来回应也没啥问题,进退皆有据,也没毛病。


我是想说说这个回应的内容与语态。


前半段都是案件办理情况的简要回顾,这个自然是严谨第一,必得法言法语,说清楚为主,也没毛病。


毛病出在第二部分和结尾。


题为“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的第二部分,完全多余。


汤案舆情,由当事人汤兰兰之母和其他涉案人员一起上访,以及向媒体报料引发,这个当无疑问。


都是一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人家牢也坐了,刑满释放,对判决不服,互相联系沟通情况,这是十分正常的做法。在当下,上访(某种语境下,申诉其实也是上访)是最重要的维权途径,找媒体报料也是符合逻辑之举。前述这些,都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实在想不出有啥可苛责的。


公民自觉有冤屈,仍然对体制合法性和现行政策与法律抱持坚定信心,才会走上访和申诉之路。


这样做,总归比制造极端事件要来得让人宽慰吧?2011年的江西抚州钱明奇爆炸案、2013年的厦门BRT陈水总纵火案以及同年的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殷鉴不远。不怕冤民,也不怕访民,就怕暴民——站在体制的角度,五大连池难道不该这么想吗?


至于以该案当事人近期有卖淫嫖娼行为而列入情况回应,更觉不妥。


无论刑满后涉案人员有什么状况,哪怕TA后来又因杀人放火等再度入狱,也不应成为支持前案一定无疑点的凭证。众所周知的法理是,坏人也有人权,坏人也有权申诉,何况TA还未必是坏人。


这个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的时间也令人存疑,相关当事人上访申诉在前,舆情汹涌之际,地方政府行此指向明确的专项打击在后,公众难免对这个举动有是否旨在抹黑与消声该案当事人的疑虑。


写到这里,不由人不想起重庆打黑时期的李庄案,公诉人法庭上抛出来的所谓品格证据李庄嫖娼说,早已成为臭名昭著的笑柄。


总之一句话,在类似这种事件中,政府部门发声,一定要慎用品格证据。分寸稍过,即难辞别有用心之责。


最后一段以提醒广大网友为名,要求大家不信“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又属完全画蛇添足之举。


还好这次总算没往敌对势力与境外反华势力上靠。但“炒作”这个词,既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也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


什么叫炒作?什么叫不炒作?十个网友关注和两家媒体报道,叫不叫炒作?一百个网友关注和十家媒体关注叫不叫炒作?什么样的情况叫别有用心?又凭什么说人家混淆视听呢?


这里不可能有量化标准,只有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逻辑是否成立的问题。


所以我一直建议公权力部门少用慎用甚至不用“炒作”这个词,也就是说,是时候不要再炒作“炒作”这个词了。


最后一句“同时我们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不错,虽然是公事公办,总归说了一句让人稍觉宽慰稍有点人味儿的话。


毕竟是一个基层政府,不可能有陆军司令韩卫国那种超高水准,所以没奢望这个回应会写得如何情理法兼具,但作为公权力部门,不应该总觉得智商高人一等,总习惯板起脸来训人,总喜欢一副“伟大斗争”的语态。最高领袖说的伟大斗争是跟不法行为斗争,不是让你去斗争访民、网民和媒体。


抄一段最高党报对此案的评论如下:


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在汤兰兰案中,无论是最初引发关注的报道,还是之后的一系列讨论,实际上都是我们所寻找的真相当中不可获缺的一块拼图。事实的揭露、共识的达成永远都是一个过程,经常可能存在反复,但这也许就是实现正义所必不可少的代价和成本。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角度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好事,捍卫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每一个当事方的权利以法律赋予的应有保护,我们离最终那个最珍贵并且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就都更近了一步。


其实,这个回应里真正值得讨论的是一个技术问题,即像汤案这样既涉及到隐私又涉及到未成年保护的案件,因相关裁判文书等信息可能不方便援引更不方便上网,如何有技巧地展示基本事实和证据和裁判逻辑,从而展开有公信力的讨论,进而说服公众。


写到这里,想起这段南周记者褚朝新踢爆的武汉某新闻发言人怒怼媒体的事件。评论人陈杰人由此提出一个有趣的说法,即如何防止新闻发言人变种为新闻发怒人。


五大连池官方这次可能还没糟糕到这一步,但确实应当警惕,信息发布与回应公众关切应有的理性与谦卑,动辄变种为抱持斗争思维的刻板成见与怼天怼地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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