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部委颁布《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对高校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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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22部委颁布《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被冷漠、忽视、无理取闹了多年的心理健康服务业一夜之间如沐春风。
文件当中与高校相关的主要涉及以下三条:
1、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保持良好的适应能力,重视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2、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每所高等院校均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
3、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
其中第1、2条是绝大多数高校都已经在做的。而第3条主要涉及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划定了一个大的方向。
那我们一起来回忆下,关于高校心理健康队伍建设方面,之前的文件都是做了如何的要求(仅以教育部及重庆市相关文件为例)。
2005年,《教育部 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专职人员原则上要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等教学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要计算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
200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心理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按在校学生1:2500-3000的比例配足配齐,编制可从学校总编制或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编制中统筹解决,并纳入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或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教师队伍统一管理,评聘相应的教师职称。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每周必须有一天时间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按不低于本校平均课时酬金给予报酬。专职教师在其工作时间以外所作相关工作也应按同等标准获得报酬。进行危机干预的教师应该给予报酬。
2010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加强选拔、配备和管理。到2013年底,各高校按不低于1:3000的比例配齐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按不低于1:1000的比例配齐兼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目前每所高校配备的专职人员至少不得低于2人。要把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纳入专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或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教师队伍统一管理,评聘相应的教师职称,并将咨询、辅导等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入工作量。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培训课程体系。
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校应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每校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2名,同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教师。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应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适时安排从事大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应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以上4个文件当中都涉及到的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各个高校都是按文件要求执行的咩?
并没有!
从此前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些文件可能只是发给从业人员看的(画个饼安慰安慰你),其他部门(比如人事处)应该没看到吧!
所以,22部委颁布《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对高校而言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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