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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拉萨发布 2022-08-03


今天上午,西藏自治区召开了契税开征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就契税相关政策,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答记者问。

Q1

我区开征契税后具体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Q2

契税开征后个人购买住房

有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

Q3

广大纳税人有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Q4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同情形来确定计税依据,具体包括: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我区的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Q5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是怎么规定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Q6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有哪些情形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具体有如下情形:一是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二是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三是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Q7

如何体现契税的“先税后证”?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背景简要介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当时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即在西藏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缴纳契税。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区是全国唯一没有开征契税的省份。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根据税法授权,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确定了我区契税开征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


我区开征契税的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维护全国税制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我区开征契税不仅有利于维护全国税制统一,也是落实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契税与房地产市场联系紧密,是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契税在政策上体现了“保护基本居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差别化调控思路。西藏开征契税对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样的税率规定,既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地税率差别不会过大,有利于公平税负;又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契税与当地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是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对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房屋,适用低税率,且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减免优惠,间接体现了高收入者多收税,对中低收入者少收税或不收税的思路。同时契税将作为我区稳定的、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西藏各级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直接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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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范江英编辑:王人聆

责任编辑:梁道燕

审核:冯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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