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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原县委书记、县长帕珠受贿案一审宣判

拉萨发布 2022-08-10




2022年2月25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原县委书记、县长帕珠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帕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帕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宣判以远程开庭形式进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帕珠在2006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其历任西藏自治区萨迦县县长,吉隆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王仕光、赵国军、曾显根、张锋兵、徐英华、蒋辉、张生全等7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承揽、生意照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房产、车辆、银行卡和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93,221.72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帕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帕珠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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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索朗德吉 丁增美朵

责任编辑:刘峪竹

审核: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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