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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保缴纳有最低年限

拉萨发布 2022-08-10


日前,一网友留言反映称:“我在藏工作近二十年,为响应企业号召于2000年7月买断工龄自谋职业,2018年在西藏按照统筹内个体参保退休。退休至今,我一直未享受国家医保政策,多次向原单位和区医保局电话咨询,答复是:医保局能查到我的医保账户,但无缴费记录。我应该怎么办?”




西藏自治区医保局回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体改办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必须连接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应当达到25年(女职工20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须按拉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核实,您在我区视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共18年零9个月(1982年11月—2001年7月),未达到法定退休最低年限,建议您及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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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领导信箱微信公众号编辑:普布央宗 范云梦

责任编辑:索朗普赤

审核:谢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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