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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场监管:哄抬价格,过期食品……严查严打!

拉萨发布 2022-09-18

疫情当前,人人都是防控疫情责任链上的重要一环,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然而,就在疫情防控面临着严峻形势、处在最吃劲时刻的当下,却总有一些人把三番五次强调的“不许”“不让”当成了耳旁风,个别商户乘机涨价,谋取私利,还有的销售过期食品,损害群众利益。
近期,拉萨市场监管系统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调查方式,严肃查处了4起涉及价格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罚没款共6.94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一


疫情防控期间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哄抬价格案

2022年8月11日,墨竹工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墨竹工卡某超市所销售的蔬菜价格过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未履行索证索票相关查验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相关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改3天,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疫情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2年8月15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件,有消费者投诉称“位于西藏拉萨市八一社区某超市处购买的嘉士利饼干、泡椒鸡蛋均已过期,且该店销售的牛肉拉面在网站查询的图片与实物不一致,怀疑是假冒商品,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当日,经执法人员调解处理:经营者向消费者退款购买的过期食品价值116元,并给予384元的赔偿。同时,执法人员在该超市食品货架上发现了10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疫情期间哄抬价格案

2022年8月17日,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堆龙德庆区桑木村某超市销售的蔬菜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价格。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阅相关订货凭证、走访消费者发现,当事人订购了大量蔬菜,以远高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疫情期间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8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纳金街道藏热社区藏热路某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水果和蔬菜未实行明码标价,销售的大部分蔬菜、水果等价格比进价高出一倍的现象。拉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举报线索开展现场核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由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罚没共计5.64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告诫在此,拉萨市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广大经营者,疫情当下,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一经查实,拉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


守望相助、众志成城

这八个字串起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我们每一个人的心

……

一个个感人的身影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贡献着力量、增添着信心

我们每个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

拧紧自己的那一环

为战“疫”胜利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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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贺艳丽 范云梦  杨莹  王静敏

统筹策划:赵路明

审核:谢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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