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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行程、随地吐痰致路人被传染等……这些人被立案侦查!

拉萨发布 2022-10-22


近日

广东、湖南、成都等地

报告不配合防疫工作

不遵守防疫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

相关个人已被依法立案侦查


01案例一

10月3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在外地返韶主动核酸检测人群中,发现一例结果异常,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10月7日,韶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消息,该病例在接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涉疫风险人员排查电话后,不执行就地等待疾控人员上门处置等相关防疫规定,且不佩戴口罩步行到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传染了路过的数名市民,让其携带的变异毒株BF.7在韶关市社会面造成传播重大风险,行为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公安机关已对该病例进行立案侦查,并将依据其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02案例二

10月6日,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对近7日内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居史的来(返)川人员,自抵川当日起实施7天集中隔离”等相关要求。蔡某(男,38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高某(女,32岁,10月9日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患者)、朱某(男,29岁,10月9日检测为新冠肺炎阴性)一行3人于10月6日从新疆乌鲁木齐自驾出发到蓉。10月7日驾驶途中,蔡某联系四川分公司同事邸某(男,30岁)安排住宿;邸某明知蔡某一行3人来自中高风险区域,无法直接入住酒店,遂安排另一同事张某(男,35岁)一同前往酒店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好入住登记。10月8日凌晨,邸某将酒店房卡提供给蔡某等3人入住。上述行为违反重点地区来蓉人员隔离管控等规定,未实名登记办理酒店入住手续,隐瞒行程信息(重点地区旅居史),存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蔡某、邸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上述人员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3案例三

10月4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在外省入衡落地检人员中发现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在流调过程中,曹某萍(男,52岁)故意隐瞒行程,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衡山县公安局已对曹某萍进行刑事立案调查。



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

广大市民群众主动自觉

配合执行相关政策

为疫情防控作出了贡献

小布再次提醒大家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大家做好防控是关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往期回顾

#普布顿珠深入城关区一线督导检查防疫工作

#拉萨堆龙德庆区的十年

#拉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80号)


来源:北京日报 成都发布  衡山公安编辑:范云梦 杨莹  贺艳丽 王静敏统筹策划:赵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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