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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拉萨摊上事了!

拉萨发布 2023-12-07

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

被别人用来转移犯罪所得

仍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使用

殊不知

自己的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期,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中旬至4月14日间,李某经张某介绍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根据张某的安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银行卡1张。李某明知张某等人可能使用其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仍将上述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使用,接收他人资金转入,金额累计2409010元,转出2200332.5元,账户资金208876.9元被冻结。

经核查,徐某、赵某等10人被骗资金中有128.48万元流入上述银行账户。李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2023年5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继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一洗”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者购买来的他人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被所谓的只是走账等说法所迷惑,因为每一张“被卖出”的卡,都可能成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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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编辑(一审):吕爽 白央

责编(二审):王静

审核(三审):凃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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