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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住”为理由撵走租客 专家教路对付恶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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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如被发现恶意驱逐租客,可能面临最高2.5万元罚款。CBC


房东以自住为由驱逐租客,之后称情况有变又再次将单位出租,是否属于恶意驱逐?《星报》一篇报道指,如果房东可以证明,驱逐租客并非出于恶意,便没有问题。但有专家向租客教路,收到驱逐令后不要搬走,并要求房东证明其「自住」的真实性。


以自住为由驱逐租客的通知书,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发出:如果房东与房屋买家签订买卖协议,卖出出租单位;或者,房东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有意迁入出租单位,或房东将单位用作自住。无论是给亲人住,还是自住,居住时间均不得少于一年。


菲恩(Harry Fine)曾担任安省业主及租客仲裁委员会(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LTB)的裁判员,他现在任职法务助理。菲恩指,如果房东能证明驱逐租客并非出于恶意,就不会惹上麻烦。



自住解约 房东须赔一月租金


菲恩举例说,如果房东最初是想收回单位,给予家人更多空间,但之后由于失去工作,决定再度将单位出租,便不属于恶性驱逐。关键是房东必须能够证明,在发出通知书后「情况有变」。


对于租客而言,菲恩建议他们在收到通知书后不要迁出,并要求房东证明其「用于自住」的真实性。菲恩指,许多租客往往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查清楚是否真确便迁出,也不知道他们可能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在2017年修订的《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如果房东以自住为由解除租约,房东必须向租客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或提供另一个可接受的出租单位。不过,如果房东代房屋买家发出通知书,租客便得不到赔偿。如果租客怀疑自己被恶意驱逐,他们可以提交T5表格,要求房东证明收回自住的真实性。恶意驱逐租客的房东,可能要面临最高2.5万元罚款。


安省租客权益倡导中心(Advocacy Centre for Tenants Ontario)法务总监希尼(Kenn Hale)表示,如果房东不确定是否迁入出租单位,便不应该向租客发出驱逐通知,尤其是在房东驱逐租客后,向新租客收取贵一倍的租金,很难令人相信房东没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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