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心诚意】“顶层设计”,抑或“宪政原则”?|盛洪
图|昵图网
文|盛洪
原载2011年12月8日《中评网》,转载请注明
“顶层设计”大概是某个领导人提出来的,但我认为不是很准确。我理解是“基础性原则”,而表达这个词有比较现成的语言,还可沟通古今中外,不要特别特殊的词。我觉得更好的词叫作“宪政原则”,可以沟通西方,英语叫“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沟通中国的传统,叫“宪章文武”。
这个词有什么毛病?有很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叫“顶层设计”,是从上往下看,这是问题,这是计划经济思路。但社会不是这样,社会是在基础的规则上生发出来的。还有“设计”这个词,在主流经济学看来,是建构主义的,由人来设计一个制度设计一个社会,是不行的。制度是演进的,是对历史中各种制度的成败得失进行总结提炼的结果。再者,“顶层设计”包含了一种主体对客体关系,即设计者与被设计物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设计者不包含在整个设计之内,而是站在它之外。而“宪政原则”则是一种包含其提出者在内的一般原则。当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时,是包含了自己也要遵守的意思。摩西也要遵守“摩西十戒”。所以“顶层设计”的提法有问题,我建议用“宪政原则”。
但宪政原则还有一个更深入的问题,即有关宪政原则讨论的宪政原则是什么。我们要说到根儿上。比较好的榜样就是美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强调“表达自由”,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连表达自由都没有,连讨论基础原则的自由都没有,怎么有好的宪政原则?
我受政法大的邀请去演讲,有三次都没讲成。为什么?因为他们偶然选了我的演讲题目带“宪政”两字,去请示,说不行,太敏感了,我说不让我讲就不讲了,如果政法大不能讲“宪政”的话就别讨论问题。第四次又请,我说我的题目就叫“宪政为什么重要”,后来他们不得已同意了,却和组织者说要限制规模,这就是问题。有关宪政原则的宪政原则是需要讨论的,不然很麻烦。拒绝讨论“宪政”,就是拒绝汲取人类有关“宪政原则”的思想养分和宝贵遗产。都听不到古今中外最智慧的声音,怎么能有更好的宪政原则?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讲讲有关经济的宪政原则,因为涉及到“十二五”规划还是谈经济。最根本的宪政原则就是市场和政府边界,而这个宪政原则最基本的东西就是市场制度应该成为“十二五”规划的基础性制度。这其实在中国已经确立了,宪法已经规定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已经有的东西,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是要强调的。如果不强调市场经济而搞“十二五”规划,我们大家证明政府应该管这个那个,我们就帮倒忙了,不是这样的。我们的重要任务是提醒政府,其实最大的事,最重要的事,最基础的事就是要以市场制度为基础,政府只在市场失灵时发挥作用。
我讲几个具体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这是《大学》里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政府不应以商业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公正秩序或公共物品为自己利益,才有利益。政府或国家不应该进入商业营利性领域,就这么一句话。国家或政府的收入应该主要来源于税收。
这话包含两个含义,第一是有关国有企业的含义。从上述原则来说,国有企业就不该存在。当今两大问题之一,就是国企问题。国企现在是个什么东西,就是一个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国企出什么事大家就骂,不仅骂国企,还要骂到共产党哪。这对共产党有什么好处?给“三桶油”垄断特权,一分钱也不上交。这是在积累仇恨。国有企业的问题要从根儿上想,国企不应该留在营利性领域。
还有土地问题。如果政府作为土地买卖的一方就错了。要卖土地,政府就会尽量压低价格,所以从农民那抢,强拆,这是很大的事。很简单的道理是,政府就不能卖地。说是跟香港学的,香港卖地,香港有一个前提,宪政框架有对行政部门的约束,而大陆没有。我也不主张香港卖地。严格来讲不能卖地,就应该全部退出。那城市政府要筹集资源怎么办?征税。多少国家都是有成熟经验的。开发商跟农民买地,政府征税,30%到60%的土地增值税完全可以获得很大部分,为什么卖地呢?一卖地政府就不可能公正。
第二大原则就是征税要经过人大同意。我们这么多税种,只有两个通过人大同意。经常是国税局宣布征税,全错了,国税局只是收钱的,根本没有权力规定税制。我们先有形式上合法性。
第三个原则是,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市场,除非有特殊理由,还要说明后,获得立法机关授权。比如政府就不能“限购”和“限价”。
第四个原则就是互相制衡。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部门的权力的得不到有效约束。古今中外哪儿有不能权力互相制衡的道理?中国传统的三省六部制也是互相制衡的。回避这件事情不行,非常重要。包括恢复体改委的问题。搞改革让相关行政部门自己去搞,怎么能搞?不可能,有一个超越的部门去搞改革才会超越行政部门,才会有效。80年代体改委起了很大作用。
最后一个原则是,要严格实施现有的法律。举个简单例子,北京市强拆民工子弟小学,把他们赶走;还有全国高考分数线按照地区划分的,北京占了很大便宜。本来就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平等”原则,所以现在张千帆教授援引《教育法》,希望国务院修改教育部的条例,但这样做是错的。因为教育部的条例本来就是违法的,根本不需要改,应该禁止实施;谁实施谁就在违法,就要惩罚。再比如说国务院或者是公安部或者是司法部说了半天不许强拆,但到处还是有强拆。为什么强拆的人没有受到惩罚?坐着看着不执法哪行?相关部门得执法。举个例子,美国在民权运动的时候,当然立法通过反对种族歧视,有的州就不执行,就是不让黑人孩子进学校。怎么办?派军队。为了维护宪法维护法律派军队去,敢强拆把你抓起来。现有法律字面上已经非常好了,但现有法律都不执行,连这点都做不到,还谈什么改革?
[ 盛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根据一次有关“顶层设计”讨论会上的发言修订,原载2011年12月8日《中评网》,转载等相关合作事宜请与刘茜联系,liuqiancelia。]
活动预告
新经济背景下“网约车治理”政策研讨会
(2016.11.11)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8日,北上广深四地同日发布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上海均要求司机系本地户籍;广州未提及户籍,但必须是粤A车牌、一年以内新车才可做网约车;深圳则要求司机是本地户籍或持居住证方可申请。这被网络舆论称为“史上最严”规定细节。《新规》目的是规范网约车,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约车运营者进行户籍限制、车辆本地牌照与外地牌照的限制,这违背了择业自由,机会均等的罗尔斯正义原则,有违市场自发秩序以及公正规则。
此规定是否能达到预期政策目标?对乘客、网约车主、运营平台、以及传统出租车企业又有怎样的影响?相关利益者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是否会导致大量网约车主转入地下运营,进入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恶性循环?政府又该如何有效规范治理?
由此,天则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天则所拟于2016年11月11日上午召开“新经济”背景下“网约车治理”政策研讨会”。欢迎各界人士参加讨论。
时 间:2016.11.11(上午9:00~12:00)
地 点: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6层601室(天则经济研究所)
主办方: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丨天则所
蓝蔚青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员
盛 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吴 思 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张 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徐 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律师
杨建辉 阿里研究院资深研究员
陈玉峰 《财经》杂志记者
刘茜,所长助理: 微信号:liuqiancelia, liuqian@unirule.org.cn
潘进,项目研究员:微信号:scarlett-pan,panjin@unirule.org.cn
钱璞,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qianpu@unirul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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