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凇纶:《格劳秀斯私法导论》译后记
一.
如果您直接翻到了这里,我推荐您先看一下英译者前言。这样您就会知道,格劳秀斯撰写这本书时,正被囚于鲁汶施坦城堡。由于自觉时日无多,格氏给自己的儿女写了一封信,我将它作为本书的附录。信的内容真诚动人,但格劳秀斯错误地预测了自己的结局,一如其日后的屡次误判;最终躲在书箱中得以脱身的传奇经历,过程和结果都惊险刺激。
与时年72岁被处决的Oldenbarneveld相比,格劳秀斯的待遇要好得多。囚禁中可以与妻小相伴,还可以阅读Erpenius教授不时送来的书籍。这些书被装在书箱(不超过4英尺)中送进城堡,归还时无须箱书对应,甚至还可以装运来自Gorkum的换洗衣物(鲁汶施坦城堡距离位于南荷兰省的Gorkum不到两英里)。起初看守对书箱检查得很仔细,但随后放松了警惕。格氏的妻子Maria van Reigersbergen留意了这一点,开始与在Gorkum的朋友计划,帮助丈夫越狱。最终于1621年的3月22日,仅着内衣的格劳秀斯钻进了书箱。Maria上锁,把书箱送出去,还不忘把格氏的外衣搭在椅子上以混淆视听。有看守抱怨这次的书箱太重,戏言道“里面一定有个阿米尼乌派(Arminian)”。Maria淡淡地回答说:“这些都是阿米尼乌派的书”。在女仆Elsje van Houweningde一路照应之下,这个“书箱”安全到达Gorkum。自此格劳秀斯假扮成泥瓦匠,转至相对友好的安特卫普,最终逃至巴黎,开始了多年的流亡生活。
Maria随后被控共谋,但在4月7日亦被释放。后世有人猜测,格劳秀斯的越狱可能是当权者有意为之,至少是任其自然,目的是把这个烫手山芋送出荷兰。此时的格劳秀斯虽然还没有写成《战争与和平法》(此书完成于法国),但已是《论海洋自由》(Mare Liberum)的知名作者,在欧洲文誉甚盛;加上年少时“荷兰奇迹”的神圣光环,上述猜测亦有可信之处。只是格氏越狱事件的戏剧性太强,遮蔽了历史和政治理性的真实境遇。有趣的是,这种遮蔽几乎谶示了格劳秀斯和《民法导论》(以下简称《导论》)在中国的命运:夹在《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之间写成的《导论》,声名被此两部书遮蔽殆尽;格劳秀斯亦仅被国人视为自然法学者和国际法之父,对民法(尤其是荷兰民法)的重要意义和巨大影响都少为人知。
二.
《导论》一经出版便反响巨大,不断再版(截至1983年已有29次),在格劳秀斯有生之年就再版了9次。这远远超出了格劳秀斯自己的判断(又是一次误判)。由于《导论》考察的是荷兰本土法律,格氏真诚地认为应向实务界人士咨询;但困于囹圄难为此事,于是希望自己的孩子们可以替他完成《导论》的修订,并将其翻译为拉丁文(毕竟后者是学术通用语言)。可惜格劳秀斯再次误判:真正能支持其事业的是其弟Willem。反观格氏的七个子女,三个(二女一儿)幼年夭折,剩下的四人中,女儿Cornelia与一法国人结婚,而Kornelis(1613-1665,未婚)、Pieter(1615-1678)和Diederik(1618-1661,未婚)行为不端。这令格劳秀斯非常不满。
您一定会感到奇怪,为什么要不断地提及格劳秀斯的误判?作为译者,我不希望把原作者描绘的天花乱坠、无所不能。这或许更符合格劳秀斯的口味。据传格氏去世之前曾慨叹,自己的一生一事无成。当然学者们考证出此传闻当属杜撰,但格劳秀斯的宽容和正直却有口皆碑。然而正是这个宽容的人,流亡至法国之后,和黎塞留(Rechelieu)闹了个不亦乐乎——后者是推动索邦大学和法兰西学院成立的人,自然很难被脸谱化为严嵩或赵高式的坏蛋。本书英译者说格氏“政治上缺乏策略和手腕”,这个评价难谓错误。格劳秀斯当然绝顶聪明:8岁能写拉丁语诗歌,11岁进入莱顿大学,获神童之美誉;15岁完成大学课程,16岁编辑了古典晚期拉丁散文家Capella的Satyricon一书。不过我们不要忘记,格劳秀斯出身高贵:其家族本姓De Cornets,但其曾祖父与代尔夫特市长(burgomaster)Dirk Huigen de Groot的女儿Ermgard结婚,从而改随了妻子的姓氏(格劳秀斯——Grotius——是de Groot的拉丁化写法);格氏的父亲是莱顿大学拉丁学院的院长(Rector),没有这种家境的良好教育,能不能成为神童(或者说获得神童的称号)就不好说了。是的,16岁的格劳秀斯被Oldenbarneveld和Justinus van Nassau选中一同前往法国面见国王(亨利四世),后者震惊于格氏的才华,向朝臣们指着说“这就是荷兰的奇迹!”(Voilà, le miracle d’Hollande)不过似乎少有人知,詹姆士一世曾将格劳秀斯称为“讨厌的书呆子、纸上谈兵者”,而格氏当时正负任出使英国,寻求英国对阿米尼乌派和鹿特丹的支持,我们可以想象其任务完成的水准。
三.
请不要误会,对于“只身摧毁中世纪法律理念”的格劳秀斯,我的崇敬近乎着迷。他是哲学家、最后一位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者——对十七到十八世纪的自然法有承前启后之功;他的《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而您手上这本《导论》希望模仿甚或超越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在我看来至少可以并驾齐驱,开创了罗马-荷兰法(Roman-Dutch law)的门派,在荷兰以及南非等地流传甚广,影响巨大,而且是第一部用科学方法(体现在结构、论证以及结论等)对荷兰本土习俗加以考察的权威著作。您可以翻到本书正文第二部分的第十章、二十八章、第四十五章以及第三部分的第二十章看看(然后请回来接着看我的译后记),这种取向直到今天仍然为很多中国学者(也包括曾经的我)所陌生甚至不屑。在格劳秀斯之前,很多法学家迷恋罗马法和教会法(我们的迷恋则是德国法),甚至不惜违背事实。比如虔诚的天主教徒Goudelin过分崇拜教会法,写明在荷兰只有死亡才能解除婚姻,这明显不符合荷兰的实际情况(《导论》第一部分第五章指出,通奸一直是解除婚姻的理由)!
这样我们就能理解,格劳秀斯在1630年返荷未果之后,他给自己妻弟写了一封信,其中写道:“在我看来,我的成就足以配得上特地用一艘船来带我回国,正如雅典对德摩斯梯尼那样——而我的作为要高过德摩斯梯尼。”(当然这又成了格劳秀斯的一次误判。)在后人看来,作为《战争与和平法》以及《导论》的作者,格劳秀斯当然有资格这么讲,但历史很喜欢用愤怒和偏见来迷惑人们的双眼:当时讨厌甚至痛恨格劳秀斯的荷兰人可真不少,原因就在于格氏的宗教取向。在阿米尼乌和戈马拉斯(这两个人都是莱顿大学的教授,而他们的争论促成了荷兰日后的内乱)之间,格劳秀斯对前者的投奔可想而知:素来强调宽容和自主的格劳秀斯肯定不会认同戈马拉斯的预定论;而上溯至贝拉基异端的阿米尼乌派也更符合富含独立和反思精神的知识分子立场——相对的,戈马拉斯派喜欢将荷兰弄成一个世袭国家,平民就喜欢这种蒙昧主义,而权贵则喜欢利用这一点——比如格劳秀斯时代的Maurice。
这一段时期的格劳秀斯非常忙碌:完成了《论海洋自由》;阿米尼乌去世之时,格劳秀斯为其撰写了拉丁语的颂诗《阿米尼乌的挽歌》(In Mortem Arminii);随后起草了《宗教和解议案》(Resolution for the Peace of the Church);出访英国;针对荷兰省受到的异端指控,撰写了名为《荷兰国度的宗教》的小册子加以辩护。但最终的结果是,荷兰邦联的大多数都站到了Oldenbarneveld——荷兰和平党的领袖——和格劳秀斯的对立面。Maurice利用了这一局面:当政府召集军队应对升级的内乱之时,Maurice宣称这一单边行径是对自己作为荷兰武装力量总指挥官的背叛,夺权并逮捕了Oldenbarneveld、Hoogerbeets以及格劳秀斯。时年72岁的Oldenbarneveld被“袋鼠法庭“(Kangaroo court)——即毫无程序正义可言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并加以执行,Hoogerbeets和格劳秀斯则被判处终身监禁,也就是我们一开始提到的鲁汶施坦城堡。
四.
正如一切伟大人物和伟大作品一样,对格劳秀斯和《导论》的评价同样见仁见智。格劳秀斯博学多才,格劳秀斯只是法学者(甚至只是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的写作精当简洁,格劳秀斯(在《导论》中亦然)一写到自然法就喋喋不休。到了《导论》,有人说它是史诗性的作品,是罗马-荷兰法的奠基之作;也有人说它流于表面,不值一提,甚至连一页纸的介绍篇幅都不给。随着荷兰法典化的完成,罗马-荷兰法亦告终结,《导论》作为教本的权威性愈发丧失。况且《导论》本身就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除了前面提到的实务材料不足之外,格劳秀斯原计划是写四个部分:人、物、债以及诉讼,但后来放弃了——格氏自己的说法是因为已有了Merula的作品;他还计划写一写公法的问题(您可以看看第一部分第十一章第10段),后来也放弃了——有学者认为原因是若讨论公法就必然要讨论罗马帝国的独裁(这也是神圣罗马帝国独裁的依据),而这对信奉有限政府的格劳秀斯而言不可接受。不过在我看来,《导论》犹如被茂密树叶所遮挡的阳光:在简洁有力的论述背后,体现着格劳秀斯关于方法的自觉意识。后者奠定了《导论》的经典地位,也诠释了格劳秀斯的大师水准。
按照学者的考察,《导论》成功的原因大致包括:作者之名望;写作语言和讨论内容的本土化(请参见英译者前言和附录),以及结构和论证的系统性、科学性以及准确性。这些因素当然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导论》是自然法在民法的一次应用;或者用我即将出版之著作的术语,《导论》中的自然法不是(审美性)的理论,而是实用性的方法,这就将自然法从天空拉到了地面。事实上,格劳秀斯一直坚持着这种方法意识: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自然法是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基础;而在《导论》这里,自然法是国内法的基础,它稳定不变(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段),但实证法却能针对实际情况不断变化,是故市民法有时要优于自然法(第三部分第一章第21-22段、第三十章第9段)。
这个结论当然不同于后来人对自然法的理解——尤其是古典派学者,后者提起自然法就五体投地。不过,自然法本来就是个攻守兼备的概念:一方面,它包含着否定和批判,“自然”可以用来反对主流观念,目的是革命和取代;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作为教化的工具,借助自然法能够控制并指导实证法的事实来谋求道德优势和伦理信仰。自然法既是革命者的武器,也是学者的宣言和政治家的论纲。智者派和柏拉图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恰为例证。然而当柏拉图-阿奎那传统的自然法占据了思想史的主流地位,自然法就抛弃了革命党,变成了保皇派。与世俗权力结合的自然法理论是非常恐怖的,它有可能成为一切暴政的保证。当然《导论》并未涉及到这一点,但它自发地、同时又是敏锐地预防了自然法的这个问题,这就是《导论》的方法观念——请原谅我过分借助自己的框架。
五.
《导论》的方法非常超前。当《导论》讨论荷兰本土习俗的时候(甚至在使用荷兰语而不是拉丁语的时候),格氏身上就体现了几个世纪之后的浪漫主义风采;他将自然法和理性的等同,实际正是在践行浪漫主义者的抽象化方法:当一个概念足够抽象,就能用来描绘一切事物,那么这个概念(在方法上)就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经验中的具体问题。因此我不能同意某些学者的观点,即《导论》中自然法和法学讨论并不整合——事实上,将自然法当做一个工具的实用主义态度,要比一切对自然法空泛的讨论都伟大得多。当自然法被架空之后,复杂而具体的经验就开始绽放光芒——包括那些过时甚至错误的地方都变得曳曳生姿。
事实上,要想理解格劳秀斯,最好的做法就是看看在实务型作品中的哲学应用(尤其是指导自己子女学习法律的作品,想必都是发自肺腑的话)——而后世的阐释常常过分六经注我。反过来,大师都有一种超越自我的能力,对个人的研究将为不同时代的读者呈现出经久不灭的方法意义。在这一点上,格劳秀斯的人生成了绝好的注脚。的确,他不断误判,流亡巴黎之后依然如此。1630年格氏认为回国的时机成熟而抵达鹿特丹,此时Maurice亲王已经去世,其兄弟Frederick Hendrik对格氏并无恶感,但格氏在国内的敌人强迫亲王颁发了永久驱逐之法令。我们的主人公只好前往汉堡。在推掉了丹麦、波兰和西班牙的供职邀请(也许他总觉得回国尚有转圜余地)之后,1634年格劳秀斯接受了瑞典的要求,担任瑞典驻法国大使。从荷兰省的财政官员到瑞典大使,我们不知道客居他乡又自视甚高的格劳秀斯的内心感受,但接下来的事情就令人唏嘘了:到1645年,格劳秀斯得到了内幕消息,认为自己可以回国并担任阿姆斯特丹的要职,于是62岁高龄的他坚持启程返乡。途中船只被风暴推至德国的波莫拉尼亚(Pommern)靠岸,在此格劳秀斯染上感冒一病不起,于1645年8月28日辞世,最终未能回到自己心爱的祖国。如同希腊英雄一样,唯一击败格劳秀斯的只有命运。
格劳秀斯的误判重要吗?这些错误对他个人而言或许致命,但在今天看来呢?也许20岁之后的格劳秀斯热衷于宗教问题,这本身就并不明智。但学者能抗拒命运的遮蔽吗?如果他个人无能为力,那他的作品呢?韦伯曾经谨慎而明智地指出,人文科学不能过问自己力有不逮的问题,要防范自己的不知节制。这个判断用建构性的说法就是,学术作品的关键是启发性,错误并不重要——或者说,伟大作品的关键并不在于防止错误,因为学术本身就无法对抗历史——即便是格劳秀斯,他还是认为“女性更加冷漠,喜怒无常,且更不适于思考,因此自然法赋予了男性凌驾于女性的地位”(《导论》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段)。这一判断发自一位被两位女性拯救的男性,颇为反讽。但学术的要义便在于能够为后人带来启发,也就是自觉的方法意识。理论固然重要,但方法更重要。没有方法的理论同样可以很美,但这个世界上,总要有人来思考方法的问题。
六.
本译本依照的是R.W.Lee的英译本。我不懂荷兰语,只好从英译本转译。好在《导论》并不是格劳秀斯的诗或戏剧(据说格氏的宗教悲剧还启发了弥尔顿的《失乐园》),因此翻译过程中的磨损并不会太影响对《导论》的理解。没错,我肯定会犯错误,有些是知识储备不足——《导论》里面涉及了大量的荷兰地方性知识,包括机构、官职以及堤坝等问题,我只好勉力为之翻译;有些则是被英译者误导——但我坚信,正确的地方总要比错误的地方多。我学了20年英语,但我仍然无法确保对英语作品的理解完全正确。恕我语言能力不强,我不相信对荷兰语几年的学习就会使我改正更多的错误。但我欢迎一切质疑和批评,正如我对自己著作的态度一样。敬请您电邮zhangsl8397@icloud.com。
《导论》有两个英译本,这一点已为英译者前言所提及。选择这个译本完全是个偶然的际遇——当然有学者声称此译本要比之前的译本更好,更古朴,也更准确。比如对“bannen”一词(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段),本译本翻译为“Lordship”(庄园),而上一个译本翻译为“强制服务”(compulsory service)。事实上,“ban”一词含义非常广泛,“庄园”、“管辖权”甚至“告知”或“召集”。但也有学者声称,Lee精通的是拉丁语,荷兰语不怎么好,还爆了Lee的一件糗事——此君在莱顿的一词演讲中引用了一句话,结果在座的荷兰人全听不懂。不过我没有办法和资源获得另一个英文译本,此事只得作罢。
Lee的译本实际是两卷本,我翻译的只是第一卷,也就是格劳秀斯撰写的《导论》部分。第二卷的内容是对《导论》的注释。因《导论》大获成功,大量荷兰法学家都乐于为导论进行注释和援引。在他们看来,格劳秀斯之于荷兰法,就相当于科克、黑尔(Hale)以及布莱克斯通之于英国法。这一部分本来我也想翻译出来,无奈爱子张敏衡的诞生完全打乱了这个计划。现在只好先将第一卷拿出来,评注部分的翻译有待他日。或许张敏衡小朋友长大之后可以完成这个工作?
七.
据说《导论》写作完毕之后,格劳秀斯一度希望把书稿烧毁,以防政敌加害。是Willem保留了手稿,并且组织筹划了《导论》的出版工作。与此类似,《导论》中译本的出版,完全有赖于身边若干有识之士的协助。特别要感谢获王利民老师邀请参加《民法哲学论坛》的会议,以及在会议期间结识朱晓喆老师,后者向我介绍本书,并慷慨赠与《导论》的影印版。感谢刘文科兄促成本书的翻译和出版,《导论》堪称你我成为知交的见证。
开始翻译此书之时,我已决定自武汉前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就职;翻译完毕之日,在南师工作已近一年。感谢李力老师、眭鸿明老师和黄和新老师对我入职的大力支持,感谢南师法学院各位同仁和前辈的帮助与提携。在我孤身举家赴宁之际,是南师法学院为我提供了各种便利和支援。这样,我从一个流亡者变成了归乡者。
感谢我的父母为我的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支撑。这是我的学术研究最为重要的基础,包括感情基础和经济基础。
本译作以及这篇译后记,我愿献给我的太太卢文婷博士。虽然你没有Maria的家境,但却有她一样的智慧和勇气,而且要比她更美丽。只可惜,你的丈夫恐难成为格劳秀斯。
张凇纶
2015/2/10
写于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
责任编辑:张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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