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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出炉

2017-01-17 法治江苏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发起的“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事件”评选结果今日出炉。



以具有法治影响力的重大事件来观察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现实状况,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路径,并且揭示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以评选活动促进社会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关注和认识,并且引导社会法治共识的形成。


  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入选事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



一、法治意义:


《意见》首次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平等保护原则,触及重大宪法问题,体现出财产权平等的市场经济法治观念,将推动宪法修改,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


二、事件概述: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意见》强调,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解决我国产权保护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和标本兼治几项原则。


《意见》特别强调:“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法治意义:


监察体制是国家体制的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门决定的方式授权地方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体现出通过国家体制层面上的制度变革来推进反腐败、反渎职的治国理念,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大进展。


二、事件概述: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部署在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设立监察委员会。设立监察委员会旨在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进行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的探索和试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将整合现有纪检、行政监察、检察院反贪腐等反腐资源,扩大监察对象范围,丰富监察措施手段。通过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从而弥补过去监察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构建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防腐机制。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大表大会产生,采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模式。同时,在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在细致科学谋划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使改革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12月25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3. 聂树斌案再审宣告无罪



一、法治意义:


聂树斌案因其申诉时间长、复查难度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长期关注,甚至被看作是刑事司法领域中法治理念的风向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的无罪判决使本案尘埃落定,而判决书所彰显的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等法治理念却对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事件概述:


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主动供述聂树斌案所涉事实是他本人所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认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聂树斌无罪判决




4. 辽宁省贿选事件



一、法治意义:


选举制度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是现代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在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处于最高层级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出现如此大面积的贿选事件,为我们观察中国的地方政治生态和法治状况提供了样本。


二、事件概述:


2014年4月底,中央巡视组查出了辽宁“干部任用领导打招呼、拉票跑要之风较为突出”等问题。当时,中央巡视组建议辽宁省委吸取换届选举工作的教训,坚决查处拉票贿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2014年10月辽宁晒出巡视整改报告,称“进行了认真整改自查”。2016年2月,十八届中央巡视组对辽宁杀出“回马枪”,辽宁省委在巡视“回头看”整改报告中坦承,“辽宁的政治生态已遭到严重破坏,有些问题积弊较深,彻底扭转仍需时日”。


2016年9月13日,临时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让辽宁贿选案正式进入公众视线。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定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沈阳等14个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选举单位决定接受涉案的452人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李峰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铁岭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吴野松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上454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


辽宁省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中62名人员已有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其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





5. 《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公布





一、法治意义:


《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公布开启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民法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最重要的制度规范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民法各部门法也在不断地向着法治的方向发展和完善。民法法典化在使民法规范体系化、系统化的同时,也将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我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在保障公民私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必将对我国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划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产生深远影响。


二、事件概述: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在2016年6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即民法典总则编)被提交审议,2016年6月27日上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正式公布《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


《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还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在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上,草案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6.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法治意义: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环节,前两个环节均只涉及犯罪的追诉主体和被追诉主体两个方面,而追诉主体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对被追诉主体处于压倒性的优势地位。审判环节则通过追诉主体与被追诉主体的平等对抗和裁判主体的居中裁判来消除两者间的不平衡,以正当程序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以审判为中心重构刑事诉讼制度,彰显出追求正当程序的法治理念,是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的重要环节。


二、事件概述:


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1条,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各个方面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具体意见。





7.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解释





一、法治意义:


 国家统一是国家制度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宪法的根本性问题,即使是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也没有改变这一问题的根本性。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事件触及到国家统一这一根本性宪法问题,最高立法机关主动作出立法解释,表明在涉及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根本性问题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作出解释的机关,且其解释权不受司法权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事件本身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二、事件概述: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当选的立法会议员宣誓仪式上,“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并侮辱国家和民族。


立法会秘书长陈维安拒绝为两人监誓。10月18日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准许两人再次宣誓,政府晚上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推翻梁的裁决,禁止两人重新宣誓。10月25日梁君彦宣布押后两人宣誓程序。政府再向法院提交修订入禀状。


针对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的规定和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对《基本法》第104条提及的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作出规范,厘清当中不明确的地方,包括依法宣誓的具体准则要求,不依照法定准则宣誓的具体后果,以及监誓人的权力,作为以后官员和议员宣誓和法庭判案的依据,该解释于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表决,全票通过。


11月15日,高等法院判决梁、游二人10月12日在立法会的宣誓无效,当日已丧失议员资格,议席随之悬空。法官并在判词中指出,人大常委释法是行使《基本法》158号赋予的权力,其解释对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约束力。




8. 中国股票市场熔断机制暂停实施事件





一、法治意义:


中国的股票交易是市场化的,尤其是对于股票市场上的中、小交易者而言,其交易行为是基于市场机制作出的,而交易的后果则是自己承担的。然而,股票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和监管者却有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其行为具有明确的行政目的性。熔断事件再次表现出市场机制与行政管理间的矛盾和冲突,厘清政府、监管机构、交易组织和交易者之间的关系,是中国股票市场法治化的核心问题。


二、事件概述:


2015年9月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大交易所发布熔断机制征求意见通知称,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中国拟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拟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日内各档熔断最多仅触发1次。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月4日,沪深两市小幅低开,此后一路震荡下行。作为熔断机制基准指数的沪深300指数在4日下午13时12分触及5%的第一档熔断阈值,两市个股按照规则暂停交易15分钟。恢复交易后,恐慌情绪并未能得到遏制,沪深300指数继续下挫,13时33分跌幅扩大至7%的第二档熔断阈值,导致“二次熔断”,当日股票期现货交易全面暂停。1月7日再度触发两次熔断,并伴随千股跌停,全日交易时间仅为15分钟,开市不足半小时便草草收场。刚刚跨入新年仅四个交易日,A股便四次触发熔断。


1月7日晚10:30左右,上交所、深交所官网消息,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月8日起暂停实施指数熔断机制。





9. 雷洋死亡事件





一、法治意义:


事件本身涉及警察权的合理行使问题,而其发展过程却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展现了中国社会的法治状况。公众的高度关切、媒体对事件的态度、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尸检程序的公开,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的信息披露,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幅生动、完整的法治状况实时图景。


二、事件概述: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通告称: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正在执行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任务的民警邢某某、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采取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强制措施,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期间,雷某试图跳车逃跑,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实施了手铐约束、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强制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死亡原因与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息;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且事后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12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称,对邢永瑞等5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10. 中共中央要求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


一、法治意义:


在制度的层面上,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是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推动法官、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而在机制的层面上,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单方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建立控、辩、审三方共同发挥其法治机能的有效机制。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诉讼机制中处于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地位,然而三者却共同构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毫无疑问,法官、检察官队伍对于律师和法学专家的接纳,将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的形成。


二、事件概述:


2016年6月2日,《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自2016年6月2日起实施。该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制度衔接,从录用机关及岗位、选拔原则、任职条件、排除事项、选拔机关、评估主体及评估标准、任职回避、待遇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而实现了选拔的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畅通了法律职业互换渠道,为真正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铺平了道路。




10.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法治意义:


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本案属于后一种类型,是检察机关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二、事件概述:


 2007年,蒋天福、申玉元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古州镇丰乐村二组“四方山”经营砂石场,违法占用林地取土、采石,导致9.83亩林地被毁,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且滋生了地质安全隐患。对此,榕江县林业局一直未作出相应处罚。2015年6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榕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蒋天福处以罚款6万余元,并责令其于2015年8月18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016年,检察机关回访发现,“四方山”被毁林地并未得到恢复,相关罚款也未缴纳。同年5月18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榕江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及时恢复林地原状。但被毁林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6年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提名事件




1. 电信诈骗致徐玉玉死亡案


一、法治意义:


一个涉案数额不足1万元、实际破案时间不足10天的诈骗案,竟然让我们付出了一个年轻生命的代价。尽管徐玉玉以自己的生命促成了近十年来电信诈骗案件疯狂增长的转折点,却仍然让我们为她的逝去而扼腕。随着网络社会的高速发展,旧的属地管辖、地域分割的治安及刑事管辖制度和侦查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需要在体制机制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网络空间犯罪的现实,然而,这却是国家对于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事件概述:


徐玉玉,18岁,系山东临沂罗庄区高都街道中坦社区人。2016年高考,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2016年8月1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她接到了一通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由于在这通陌生电话之前,徐玉玉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徐玉玉便信以为真,独自去了离家最近的银行。


在银行,徐玉玉按照电话里对方的提示,在ATM机上进行了操作,但并未成功。这时,电话中对方又问她身上是否有其他银行卡。徐玉玉拿出准备交学费的银行卡,里面存有1万块钱,于是对方又要求徐玉玉按其要求操作向指定账户汇入9900元钱。当徐玉玉向对方汇出9900元后,对方瞬间消失,徐玉玉再次拨打对方电话时,提示却是“已关机”。徐玉玉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发现被骗后,徐玉玉万分难过,当晚就与家人去派出所报了案。但在回家的路上,徐玉玉由于过度伤心,郁结于心,导致其心脏骤停,不省人事。后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没能挽回她18岁的生命,于8月21日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出动,截止8月28日,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此后,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了打击电信诈骗的活动,并破获了大量长期积累的电信诈骗案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陈满案提起抗诉






       一、法治意义:


这是中国第一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主动纠正下级检察机关起诉、抗诉错误的的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价值取向上的共识和决心,将对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法治化产生深远影响。


二、事件概述: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上坡下村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随后,租住在被害人钟作宽家的陈满被锁定为嫌犯。两天后,陈满被海口警方抓获。1994年3月23日,该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陈满向法庭陈述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律师曹铮为其作无罪辩护。同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应判处陈满死刑。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院驳回陈家人的申诉。陈满家人一直坚持为其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其后,陈满的代理律师2014年初向最高检申诉,2014年6月12日,最高检向海南方面发函,调阅陈满案的相关资料。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海南省高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经审查,认为海南省高院刑事裁定书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浙江省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





一、法治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诉讼效率价值显而易见,而在法治的层面上,更包含着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以人为本、教育感化的现代刑法观念和法治精神。刑罚是国家惩罚犯罪人的手段,然而,刑罚裁处的依据是犯罪人过去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后果,还是犯罪人未来的再犯可能性,却体现着完全不同的刑罚价值观。刑罚以有效抑制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为合理性边界,这是平衡刑法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保障犯罪人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


二、事件概述: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等十八的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关于试点适用条件,决定指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决定,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定试行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试点期限为二年。




4. 山东非法疫苗购销事件





一、法治意义:


二类疫苗因其与公民健康关系密切,且在生产、存储、运输、接种等环节均须具备严格的条件而受到国家的规范和监管,公民也由此而产生了对二类疫苗的信赖。本次事件涉及时间之长、范围之广泛,以及购入、销售链条的状况,均表明其并非单一、偶发事件。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在恪守不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的同时,如何在非市场化的领域中充分发挥其监管和保护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概述:


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所查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疫苗含有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涉案主要当事人庞红卫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刑后,尚在缓刑期间。


经公安机关查实,2010年以来,庞红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4个省市。此案中,庞红卫购入疫苗共计2.6亿元,销售金额3.1亿元,违法所得近5000万元。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庞红卫、孙某(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加价销给全国24个省的300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此次涉及疫苗买卖线索的共有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24个省份近80个县市。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检察机关已对涉嫌非法经营疫苗犯罪的125人批准逮捕,立案侦查职务犯罪37人。




5. 万科股权收购事件





一、法治意义:


在制度的层面上,本案涉及资本权利与管理者权利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构造问题。我们无意于预设二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更无法在这样一个特定事件中推演出二者关系的应然模式。然而,从法治的视角,我们看到的是监管者对于事件的谨慎和守责的态度。在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即使万科事件表明我们现有的制度存在疑问,监管者也不应超越法律制度,按照自己的理性选择去干预资本权利与管理者权利之间的博弈,监管者的责任,仅仅在于将博弈各方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二、事件概述:


2015年7月10日,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买入万科企业股份公司的股份。至8月6日,宝能系首次超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12月8日晚,万科A发布公告称,截至12月7日,安邦保险集团通过其旗下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2015年12月17日,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在内部讲话中表示:不欢迎宝能系成第一大股东,因为宝能系信用不够。2015年12月18日中午,万科以有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资产为由宣布万科A股临时停牌,万科H股同时停牌。2015年12月23日,万科首次公开表示欢迎安邦成为重要股东,安邦支持万科管理层保持稳定。2016年1月30日,王石再次表示不欢迎民企当万科第一大股东。


2015年12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市场主体之间收购、被收购的行为属于市场化行为,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会干涉。


2016年3月17日,万科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发布公告披露,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深圳地铁集团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但华润的股东代表在会后突然对记者表达对万科此次重组程序的异议,认为万科与深圳地铁合作没有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通过,是万科管理层自己做的决定。


2016年7月19日,万科发出《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向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举报宝能系,要求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之争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相关各方本应成为建设市场、维护市场、尊重市场的积极力量,带头守法,尽责履职。但相关各方却通过各种方式激化矛盾,置资本市场稳定于不顾,置公司可持续发展于不顾,置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严重违背了公司治理的义务。证监会对万科相关股东与管理层表示谴责,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警示。


2016年8月8日,万科A发布公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旗下7家公司合计买入万科5%股份,成为万科继宝能系、华润、安邦之后的第四大股东。





6. 贾敬龙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





一、法治意义:


本案所包含的法治信息极其丰富、复杂,折射出变革时期中国社会的法治图景。它充满了情、理、法的碰撞,而在情、理之中,又充满了传统与现代的碰撞。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乃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农村的家庭和家族?我们究竟是否已经领略了市场经济所有权制度的核心要义,并且已经构建起了统一的所有权制度?变革时期的法治理念究竟应该把我们领到哪个方向?本案在程序上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它作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事件,在制度上和观念上所引起的碰撞,还将持续下去。


二、事件概述:


2009年11月,北高营村村委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布了本村村民会议对全村进行旧村改造的决定,但包括贾敬龙家在内的部分村民因对拆迁补偿不满而有不同意见。贾敬龙父亲贾同庆拒绝在签字拆迁协议上签名后,他住同村的兄弟的拆迁补偿等也受到影响,他们夫妇和年过八旬的母亲的村民医保也停办,每人每月300元的老年福利金也停发,亲属对他家拒绝签字拆迁协议开始有所抱怨。


2010年11月10日,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2013年2月27日,村支书何建华带队开始进行强拆,但因有人报警停了下来。贾敬龙非常气愤,独自居住在被要求拆迁的房子里。此后贾敬龙多次找到何建华交涉此事,不过并未有结果。


2013年5月7日,距贾敬龙婚期18天,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被打伤,房屋被拆。贾敬龙婚期取消,婚约最终也被女方取消。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了何建华。


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贾敬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代理律师李玉克与赵晓亮认为,《拆迁协议》是在强行、强制之下违背自愿原则的无效协议,贾敬龙因自己的财产受到暴力侵犯寻求救济未果、权利救济缺位而引发本案;同时贾敬龙在作案前编写自首短信、作案后也有与前女友通话表示自首意愿,应认定为自首;对被拆迁者杀人案应从宽处罚。


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采纳辩护意见,驳回贾敬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判决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7. 长沙市岳麓区城中村强拆事件





一、法治意义:


在城市拆迁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长沙市岳麓区强拆事件则向我们展现了农村(或城中村)拆迁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甚至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其对外可以代表村民行使财产权利吗?对内可以以大多数人意志否定少数人的财产权利吗?在农村拆迁(也包括征地)关系中,政府所面对的对方当事人究竟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家庭,还是村民个人?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这一事件所涉及的法治问题还将更多地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二、事件概述:


2015年长沙全面启动了城中村改造,茶子山村属于启动多年、推进困难的重点片区。龚雪辉家庭所在地属茶子山村2016年“两安”用地项目拆迁范围。双方因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茶子山村村委会于2016年6月3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达成予以拆迁的决议。6月5日,村委会向观沙岭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关于请求支持强制拆除茶子山村重建地项目龚雪辉户房屋的报告》。针对该请求,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在6月13日至15日连续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茶子山村“两安”用地项目协拆行动方案》,确定于6月16日8时对龚雪辉全户房屋进行拆除。16日8时,施工组开始拆除房屋,且施工人员在劝离屋内人员、清点财物时均未发现龚雪辉仍在屋内。龚雪辉失踪后,儿子杨君曾找万智要求清理废墟寻找,均遭拒绝。直至7月7日,杨君找来挖掘机,于8点30分左右在自家的房屋拆迁废墟里找到了龚雪辉遗体。


随后,当地警方、岳麓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了调查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其官网将这一事件进行了通报。


7月11日下午,经长沙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7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通报此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确定此事系非法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包括岳麓区委书记、区长在内的27名干部和工作人员被追责或立案侦查。




8. 全国首例个人替考入刑案在北京宣判





一、法治意义:


国家考试无论是在制度上、观念上,还是在影响上,都具有远远超出考试范畴的社会意义,这是中国国情。它包含着国家选拔人才的制度因素,构成进入公务员队伍、参与国家治理的准入门槛,更进一步,当各类社会组织都把国家选拔人才的标准作为自己选择人才的标准时,国家考试又构成了公民进入社会的门槛。因此,对公民公平参加考试权的保障,不仅涉及到公民的受教育权,而且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职业选择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充分保障公民公平参加国家考试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


二、事件概述:


2015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2015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两名被告人侯某和虎某犯代替考试罪。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和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虎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此案成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代替考试罪以后,全国第一例国家考试个人替考入刑的判决案件,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的关注。





9.国务院教育督导局要求全国中小学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





一、法治意义:


面对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严重伤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状况,教育主管机关以专项治理的方式作出了回应,表明了国家对于青少年身心保护的重视和责任。然而校园欺凌的治理涉及国家、学校、家长等多方主体,涉及法律(刑事、民事)、校纪、道德、心理等多个层面,需要形长期期机制,实现综合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通知》或许开启了国家治理校园欺凌、履行其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责任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之门。


二、事件概述:


2016年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局)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通知》指出,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此次专项治理覆盖全国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加强监督指导;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的专项治理全程监督,及时向当地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通知》强调各地各校要按照“学校自查、县级普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程序,对专项治理的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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