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智库报告会
2017年11月7日,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组织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智库报告会。本次会议主题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首先发言,研究院“六所一中心”23位研究员作了交流发言。报告会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龚廷泰教授主持。根据会议发言内容侧重不同,特分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三个专题进行推送,以飨读者。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十九大是划时代的、具有里程碑的、对中国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大会,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旗帜、开拓进取的大会,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确定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描绘了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愿景,对在新时代推进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大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深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对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做出了重大战略安排和具体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十九大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法治意义和战略地位。第一,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二,充分肯定了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确证了当代中国法治领域发展的历史转折点;第三,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的政治判断,标示着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方位;第四,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展示了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第五,确定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安排,昭示着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第六,部署了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任务,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观点、法治命题、法治判断、法治论述、法治战略,对我们智库各方面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专题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扬州大学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杨昌宇教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跃升》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新时期”到“新时代”的转换背景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从“总结期”进入到“跃升期”。在实践层面上中国法治发展经历了从“求真务实”的本体论出发,在恪守实践论的“科学发展”的基础上,经过“良法善治”认识论的反思阶段,进入到了对“美好生活需求”价值论的提升期。这一从求真、到求善、再到对美的追求过程,透视出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深层哲学基础的转换,也势必在未来展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独特魅力。“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跃升明确了方向,也促使我们从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与价值论等层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跃升的历史实践的连续性、理论基础的创新性、中国社会的现实性、理论跃升的过程性及中外法治发展模式的差异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从而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提炼与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性。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党的十九大报告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十九大报告关于法治的论述,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与路径有新的发展,开启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明确了建设法治强国的伟大目标,让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而且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解决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合宪性审查确保良法善治能成为法治实践的常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保障权利的期待,也有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是推动宪法实施的新举措。以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组织建设确保法治实施。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就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机构,能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揽全局、谋大局、把方向、促推进,能够更好地布局新时代背景下法治的“设计图纸”与“施工方案”。以完备的党内法规构建提升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本领。唯有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从严治党落实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法治各领域之中,党才能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增强依法执政的本领,提高依法执政的效度,降低依法执政的难题,增加依法执政的信度。
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所长田幸:《在十九大精神指引下推进司法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司法现代化的新课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提出司法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推进,提出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方案,中国智慧的自信,催生司法现代化的新实践。两个一百年的伟大工程,需要司法现代化的保障。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司法现代化的目标和内容。司法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符合中国特色、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需要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其特征表现为司法功能涵盖更加全面,制度更加科学。司法现代化的内容包括:现代化司法理念;现代化司法体制;现代化司法机制;司法人员的现代化;现代化司法环境。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之路。其一,要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其二,树立司法现代化正确的价值取向;其三,把握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其四,推进司法现代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把握司法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2)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和审慎推进法律制度构建相结合。(3)搞好司法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同时促进外部制度配套和司法环境构建。(4)在强化司法制度和机制的关键作用的同时,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改进司法活动,提升司法能力和效率。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韩玉亭:《科学认识社会主要矛盾 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显著标志就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既然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水平,那么我们必须要从调整生产关系上入手,之后任何的改革活动都必须清晰地聚焦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这一关键性问题。唯有永远牢记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科学认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才能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结构性失衡的问题,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就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而言,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权利公平。其二,机会公平。其三,规则公平。其中权利公平问题不仅是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机会公平则是每个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可能性空间大致平衡以及发展余地的基本合理,是实现社会团结的根本路径。规则公平则是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的重要抓手,是重建社会公平正义浩大工程必须加紧建设的落脚点。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杨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商共建共享共赢”——习近平对全球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将全球治理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深入领悟习近平的全球治理思想,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理论基点。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理论构建,应当坚持全球治理的中国原则、中国关切、中国模式。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现实路径,包括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构建全球治理体制的立体架构、开展全球治理的多领域合作,以及全球治理的中国践行。推进全球治理变革的中国担当, 应明确全球治理的中国定位,坚持全球治理与中国治理并行发展。
中国法治国情调查中心研究员杜维超:《以发展权实践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国家话语体系的构建及传播是国际秩序塑造的关键要素,是树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必由之路。发展权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在争取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诞生的重要概念,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事业存有内在的精神共鸣和逻辑关联。学界应当致力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权概念,用以作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抓手和话语工具。概而言之,应当以发展权的议题设置,重塑全球治理体系;以发展权的内涵诠释,凝聚全球价值共识;以发展权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球公平正义。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丰霏:《新时代中国法学的基本任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展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的同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繁重任务的背后,不仅仅是因为“全面”依法治国所带来的任务范围扩大,更是因为在新时代“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交织叠加”。一方面,社会 36 40366 36 14523 0 0 801 0 0:00:50 0:00:18 0:00:32 2956主要矛盾的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必然对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提出新的历史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因此原有的人民对法治需求与法治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持续存在。这要求我们不仅要解决好固有的法治供给上的“产能不足”,也同时要处理好法治供给上的“分配不均”问题。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矛盾的叠加,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形势。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产生了当下中国法学所要面对的基本矛盾,规定了中国法学的基本任务:一是服务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二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创新;三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四是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栗燕教授:《网络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革新向度——基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思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内容丰富,意义深远。从报告中对全面依法治国、网络强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的相关论述中,可以分析出新时代对网络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诉求,因此传统的法学教育需要有相应的革新。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要求下,网络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具备全面基础性;建设网络强国、维护网络安全和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需要大批专业复合性法治人才。围绕这两个法治人才培养革新的向度,构建更具针对性人才培养机制、践行更具实效性的人才培养举措。
专题二:“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所长、江苏省法学会副会长朱华仁:《用法治标注新时代反腐败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所作的报告中强调,要全面从严治党,强调反对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对此,十九大特别是大会报告,对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设计构建一种新的反腐败体制机构,清晰地标注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二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三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四是用“留置”取代“两规”;五是实行监察委调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强化对监察权的制衡。
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强卉:《正当法律程序视野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全面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通过为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4日下午表决通过该《决定》,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该《决定》及随后发布的试点总结报告,明确了:全国各级监委会的构成;全国试点推开时监委会的地位;地方监委会的监察范围;监委会不享有技术侦查权;监委会享有留置权。那么,还有那些问题需要在接下来的试点活动和立法中注意的呢?一是全面转隶后原检察机关中反贪反渎的事业编制和工勤人员何去何从。二是就《决定》中明确的监察范围,如何实现监察效果,以及留置过程中被留置人的人权如何保障。三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四是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此外,还有几个措施需在《决定》的实施方案中进行具体解释。如监委会的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关系怎样处理;处置权的形式与界限如何厘定等。总之,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是世界范围内的创新举措,通过立法机关,监察机构以及相关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努力,必须能够圆满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体制改革和立法任务。
法治政府研究所研究员屠振宇:《“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实行民主选举的三个维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最广泛就是要让全体人民都能参与,最真实就是必须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最管用就是途径畅通、合理高效。按照这个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当然不能忽视民主选举的价值和意义。30多年来,我国的民主选举不断发展完善,但就目前的制度建设而言,我国民主选举的实现水平,距离“最广泛”、“最真实”和“最管用”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一些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关节,存在着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如组织提名方式与选民联合提名方式并立于同一提名程序之中时,通过组织提名而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数量越多,则通过选民联合提名而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数量就越少。反之亦然。再如在 “资格等同模式”下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有一个“门槛”,形成了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法定条件与实际要求之间的分离。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目前的基本制度设计虽然被实践证明是好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仍有继续探索和改革民主选举制度的必要。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方乐:《合宪性审查是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依据宪法对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合宪性审查本质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被俗称为宪法的“牙齿”,目的在于一旦出现违宪行为时,能够及时纠正,以保证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我们党始终都强调“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明确“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为全面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工作,又往前迈出了更为关键的一步。这有利于破解积弊已久的“部门立法”“红头文件乱法”等问题,实现依法治国的正本清源,发挥宪法的定海神针功能。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要求加强备案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二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设。
立法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鹏:《合宪性审查与依法立法新要求》
合宪性审查工作与依法立法新要求的提出,表明我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必将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大里程碑。合宪性审查与依法立法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一致性。合宪性审查,归根结底在于为预防和解决法律法规与宪法发生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依法立法,同样强调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两者共同服务于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服务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合宪性审查构成依法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制度保障。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检视的立法审查本身就属于合宪性审查的题中之意。在立法日益迈向精细化的新时期,依法立法,首先要依宪立法,规范立法行为;其次,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为依法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央地立法机关之间的事权设置原则、程序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最后,依法立法要求立法者应当设身处地地多为人民考虑,切切实实地为人民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指引,扎扎实实解决现实问题和矛盾冲突,创造中国气派的法治新时代。
法治政府研究所研究员尹培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继续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
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直接影响公民权利、公共利益以及政府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同时明确:“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行政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事关法治政府能否如期建成。对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继续推进依法决策、健全行政决策机制需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坚持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制以及强化监督责任机制。
法治政府研究所研究员吴欢:《以十九大精神引领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
“以十九大精神引领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的命题,是综合考量南京江北新区特殊重要战略定位及其法治政府建设先行先试使命和现实紧迫需求等方面而提出。南京江北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三区一平台”建设战略任务的国家级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应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国务院《批复》、新区总体规划、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以及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自觉落实中央先行先试要求,努力探索出一套有特色、可操作、能复制的国家级新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在新区法治建设、区域法治发展和中国法治道路等方面做出立足江北、融入江苏、放眼全国和引领未来的贡献。十九大报告中引领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论断表述可从使命初心、基本方略、战略安排、总体要求、具体任务、社会治理、美丽中国和党的领导等方面学习领会。在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编制之际,要从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衡量标准、落实授权、政府职能、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制约监督、纠纷化解、能力提升、组织领导等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最新精神。
专题三:“建设法治社会、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治国情调查中心主任李力:《农村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之政策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任务,其中第三方面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报告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以时间为轴线,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村生产方式演变和政策环境三个维度来考察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政策的内涵: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点1978-198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时点1993-1998年、第三轮土地承包开始时点2023年、结束时点2053年。十九大提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与前两轮土地承包政策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我们给予高度的关注:第一,在第三轮土地承包实施时,土地对于农民的生存价值和保障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其财产价值上升到首要的地位,而这种财产价值只能在土地流转中才能充分实现。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业人口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物的效用之间的对应关系将淡化,其物权特征将向财产权转变。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产权制度冲突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立法发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以十九大精神指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建设》
加强劳动法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重要战略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企业家精神”和“劳动者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研究中国特色劳动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一、构建和谐共赢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和要求。要逐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同时要建构良好有序运行的劳动行政执法、司法机制、多元和解调解机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劳动法治建设要实现良法善治,就应以劳企伦理维护为价值支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内涵塑造新型劳动关系。三、改革创新共建共享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一直是为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的社会发展战略问题,提出了坚持共建共享和改革创新的建设思路。四、健全机制社会共治是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有效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一项牵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既要注重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更要充分利用我国政治体制与社会文化的自身特点与优势,建立起党领导下的社会共治体系。
法治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梁志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迈向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两个历史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开展以知识产权法治为重要制度支撑的经济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也需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要以提升创新能力、激发知识产权的创造为目标、以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使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应落脚于鼓励知识产权的运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助力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
法治社会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许建彤:《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 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步伐》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了分两个阶段走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目标,特别强调“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浓墨重彩地勾勒出深化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近年来,江苏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大胆创新推进,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法治社会建设江苏经验、江苏智慧。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新任务为引领,不断巩固、总结、提升,奋力打造江苏区域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增长极需要准确理解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旨,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主力军地位、找准法治社会建设的落脚点,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发展、落实政府主导责任,构建更为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完善多元共治的新模式、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强化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李洋:《德治与法治观念的传统审视与现代解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不意味着摒弃传统,相反,从中国传统优秀的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并将之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结合,从而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刻下现代化转型大时代所赋予世人的历史使命。与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早已孕育“法治”一词,但其基本意涵却多以维护统治稳定而最终使得人民安居乐业为基本目标和归宿。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与道德作为法治、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潜移默化地对法律精神、法治精神及文化改造甚至重塑,补充其内涵、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具体化;而另一方面,作为由内心出发的思想、意识的外在表达,道德也在通过特有的方式改造与建构符合文明进步和时代精神的国家、社会与公众的精神客体,塑造着现代社会的文化品格。通过互动作用,德治为法治提供持续而稳定的精神、文化、原则以及价值基础,因此,在此意义上“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显得尤为必要,也唯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陈辉:《论新时代的法治文化和观念培育方式》
我们需要在新时代视野中审视我国的法治建设: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制度层面的条件已经具备,法治文化和观念的培育已经成为我们的法治建设重点关注的内容。我国当前的法治文化和观念建设面临的困境中有两点根深蒂固:第一,个人主体性的缺位严重阻碍法治文化的形成;第二,传统的熟人社会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成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严重心理障碍。 新时代法治文化和观念和培育: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规划已经付诸实施;领导干部,尤其是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增强对法治建设来说尤其重要和关键;加强新闻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的中国,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和技术的普法作用值得重视;建构好守法违法的奖励惩罚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观念的培育对于法治建设非常重要,而新时代下法治文化、观念的培育方式的选择也相当关键。
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潘溪:《发挥新乡贤作用 推进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
十九大报告首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乡贤积极参加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社会变革时代赋予了新乡贤时代特质,城市化与人口迁移、网络时代的发展、乡村政策、法治国家与村民自治、熟人社会的变迁等都对新乡贤的角色有重要影响。新时代背景下,新乡贤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资源再整合,促进农村全方位发展,推动农村与现代社会沟通,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提高乡村居民法治素质。新乡贤在推进乡村法治工作中能够承担多种角色,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优势在法律解读、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治理、纠纷化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提升新乡贤在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加快新乡贤队伍建设,拓展新乡贤活动平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乡贤在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增强新乡贤群体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区域法治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丽惠:《边疆乡村的国家认同与法治治理》
中国是一个大国,承担着创制人类社会发展范式的使命。囿于国情复杂性,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只能是差序格局的现代化。“率土之滨,万里异风;国域之内,万民异俗”的大国,有着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内地与边疆等异质区域体的协调问题,也必然导致区域空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边疆民族地区与乡村地区一直是中国法治治理的薄弱场域。边疆民族地区乡村的法治路径,度量了国家政权建设能力。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边疆地区的国家认同历经族群认同到国民认同的转变,二者的基础是身份认同。但是,民族文化、宗教的特殊性与国家法治的普世性、祛魅理性间的巨大张力,为“先身份认同再治理” 的法治建设路径提供了难题。在身份认同之外,法治治理也可以构建一种国家认同。这种是通过治理的公共性、合法性、有效性、参与性构建了一种边疆地区的认同,是与身份认同并轨的政治认同,也是超越身份认同的对政权的认同。它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正反馈,是一种构建政权合法性的新范式。内生的法治路径和国家的法治化建设对接良好,自下而上的共同体法治与自上而下的国家法治,双轨运行、相互交接,各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法治社会研究所所长龚廷泰教授:
此次学习十九大精神报告会展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参与度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的30多位研究员参加了会议,其中20多位进行了发言,并以70后的青年研究员为主,充分反映出了大家积极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的热情度。二是涉及面宽。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同时涉及法学的各个学科,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也涉及不同层面的内容,有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等宏观层面的论述,也有土地承包、精准扶贫、新乡贤等比较微观具体的内容。三是获得感强。本次会议是贯彻十九大精神的学习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讨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推进会。
责任编辑:张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