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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我把他们当兄弟,他们把我当‘猎物’”

公廉烟台
2024-10-27

【案卷】

张贵林,男,汉族,1966年7月生,四川安岳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安岳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安岳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岳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2年6月,张贵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岳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张贵林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3月,张贵林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案探】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从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腐败案件来看,大都始于小事“破防”,吃了不该吃的饭,收了不该收的礼,然后一而再、再而三,在“温水煮青蛙”中逐渐迷失、深陷其中。
“最初以各种理由拒绝送来的礼物,让一些人感觉没面子、不领情,自己也觉得有些不近人情。后来就逐渐放松了警惕,自认为是正常的人情来往,从一顿饭、一盒茶开始,再到一万元、两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让自己一步步坠入深渊。”如今,每每回看自己的违纪违法不归路,张贵林总是悔恨交加。

安岳县审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贵林接受审查调查。

“围猎”从“加深感情”开始

从2012年起,张贵林先后在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多个重要部门担任“一把手”,身居要职、手握实权。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围绕在张贵林身边的人就突然多了起来。
据张贵林回忆,“他们通过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各种渠道认识我,刚开始我还是很警惕,担心他们是为了从我这里拿工程、拿项目。后来发现,他们跟我不谈工作,不谈项目,更不谈钱,只是跟我交朋友。”
与传统式“围猎”不同,“温水煮青蛙”式“围猎”注重循序渐进,不求立即回报,一些商人老板通过长期的情感、物质等各方面“投资”,与党员干部建立起紧密的情感纽带,使其放松警惕,最终把党员干部拽入“腐败圈”。
2012年,张贵林担任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不久,由于工作关系认识了从事道路建设的商人李某君。“他对我特别好,我比他年龄稍大一点,他就叫我张哥,没有那种客套话,感觉很亲切。”
对待“张哥”,李某君可谓费心费力。起初,李某君经常给张贵林电话问候,工作是否顺心,身体是否康健,心情是否舒畅……总有聊不完的话题、述不完的关心,显得温情脉脉。一段时间后,李某君逐渐开始邀约张贵林一起吃吃喝喝,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中,两人“感情”迅速升温。
“有时候家里遇到紧急事情需要处理,我又抽不开身的时候,李某君都会很快帮我去解决。他有时候遇到拿不准的事情,也会让我帮他出出主意。”张贵林认为,李某君与他交往并不是看重他手中的权力,“这种兄弟值得交”。
可很快,李某君就遇到了生意上的“难处”。“李某君跟我说,他最近生意不是很顺利,一直没有接到合适的项目,想请我帮忙介绍项目给他。我想着大家这么好的关系,他遇到了难处,我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就这样,在张贵林的帮助下,李某君顺利承接了一个交通工程项目。

从“帮朋友解难处”变成权钱交易

在张贵林看来,“介绍项目给李某君,只是正常的帮朋友解难处,自己没有收钱,就没什么问题。”
不曾想,李某君的目的并不止于此。在张贵林又一次帮助李某君承接工程项目后,李某君找到他,并送上了10万元现金。“当李某君第一次给我送钱时,我也害怕过、担心过,但想到他是自己的兄弟,事情也给他办好了,不会有人告发自己。”
为了进一步“捆绑”住张贵林,李某君几乎每年春节都会带着装满特产或现金的礼品袋登门拜访。双方的朋友关系逐步蜕变成了利益交换关系,“帮朋友解难处”变成了权钱交易。张贵林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君在多个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共计收受李某君18万元。
除了李某君,张贵林的“兄弟”中还有李某琼。2015年,张贵林牵头负责安岳县某融资项目,认识了当时负责对接融资项目的第三方中介公司某投资信息咨询公司负责人李某琼。在李某琼的花式“围猎”下,张贵林很快落入“网”中,与李某琼成了“好兄弟”。
为了顺利在安岳开展融资业务,李某琼在一次见面中,顺势递给张贵林一个纸袋,纸袋上层放着一盒茶叶,下面则是25万元现金。张贵林几番推托,还是忍不住收了下来。几个月后,在张贵林的帮助下,李某琼顺利在安岳推开融资服务工作。当李某琼再一次送上25万元好处费时,张贵林毫无顾忌地收下了。
据张贵林交代,自己总认为替别人办了事解了难,理应得到回报,理应有所收获,每次虽也推托,但只是假意客气。
经查,张贵林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213.5万元。

家人亲戚也成了被“围猎”对象

商人康某伟也想结识张贵林,却没有找到合适机会。机缘巧合下,康某伟认识了张贵林的妻弟杨某林,并迅速与其发展成了“莫逆之交”。
2017年,康某伟以某建设公司的名义中标安岳县某道路改善提升工程项目。为了使工程款拨付得更顺利一些,康某伟找到杨某林,并向他抛出“橄榄枝”,邀请杨某林入股该项目,并约定让其占股60%。
杨某林深知,若不是姐夫张贵林的“加持”,康某伟不会平白无故让他入股“占大头”。面对唾手可得的高额利润,杨某林及时找到姐姐、姐夫“商量”,邀请其入股分红。
“知道这件事后,我想到既没有用自己的名字持股,又是在自己职责和服务范围外投资,算是‘合法收入’,而且妻弟开口,自己也拉不下脸拒绝。”张贵林明知康某伟是有求于自己,却还是点头同意了。
最终,张贵林的妻子投入资金30万元,从杨某林手中分得该项目20%股份,项目实际运营则由康某伟和杨某林负责,张贵林只在项目款拨付方面“出力”。在三方默契“合作”下,短短一年时间,项目顺利完工,张贵林净赚40万元。
正当张贵林暗自高兴“生财之道”万无一失时,2022年6月,安岳县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张贵林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并组织专门力量展开调查。
“我把他们当兄弟,他们把我当‘猎物’。我恨不良商人老板处心积虑的‘围猎’,更恨自己不自重、不自律、不知止。我无颜面对父母的养育之恩,不是一个好儿子;无颜面对多年陪伴我深爱我的妻子,不是一个好丈夫;无颜面对让我骄傲自豪的乖女儿,不是一个好父亲……”当张贵林幡然醒悟时,却已为时晚矣。

【案析】

党员干部与人交往,须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多交良友、善友、益友、诤友,倘若不加甄别滥交朋友,那么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人脉圈”就很容易演变成趋炎附势、利益交换的“围猎场”。张贵林乱交友滥交友,被“围猎”者的“温情脉脉”“重情重义”击溃底线,被自己的“朋友”“兄弟”拉下水,由“一把手”变成了“阶下囚”,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贵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贵林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务上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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