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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丨他把学生“盘中餐”当作“摇钱树”

公廉烟台
2024-10-26

【案卷】

万忠华,男,汉族,1967年8月生,四川成都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双流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成都电子信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2022年11月,万忠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纪律审查。
2023年7月,万忠华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成都市双流区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11月,万忠华因严重违纪违法,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5月,万忠华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探】

为人师者,必先正其身,方能教书育人,此乃师德之本也。自古以来,“师德”被看作是教育的根本。作为传道者,唯有正心明道、修身正德,方能引导学生见贤思齐、向善向上。反之,则易损人害己、误人子弟。
“从被留置的那一刻起,我的人生即发生了质的变化,我惶恐不安,时常半夜从梦中惊醒,我忘了‘教书育人’的初心,忘了组织对我的培养,沉迷享受身边老板的追捧,才会落得今天这般境地……”对成都电子信息学校原党委书记、校长万忠华而言,为人师者却德不配位,最终自食恶果、悔之晚矣。

成都电子信息学校原党委书记、校长万忠华接受审查调查。


初为人师即立志走上高位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作为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是首责,而万忠华却志不在此。
“我所在的学校偏远,人又少,当上老师后我就一心想走上更高的管理岗位,改变学校的现状。”1985年,万忠华到原双流县太平初级中学工作,却对工作环境很不满意,一心追求走上高位、“功成名就”。打拼了近20年后,万忠华终于从普通教师走上双流建设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建校)校长这一重要岗位。
“学校建设得好了,找我的人就多了起来,教师调动、学生读书、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食堂承包,这些都是我说了算。”担任校长后,万忠华的权力观更加扭曲。加之缺乏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管,万忠华开始肆无忌惮起来。
2010年,一名老师想从外地调到建校工作,经人介绍找到万忠华。万忠华利用手中权力,帮忙安排。随后,该名老师专门请万忠华吃饭,还准备了2000元红包。万忠华有过短暂犹豫,但最终还是在半推半就中收下了第一笔红包,这也是他贪腐之路的起点。
底线一旦突破,操守必然全失。越来越多的不法商人老板找到万忠华,意图在学校发展中分一杯羹。而万忠华总是来者不拒,从几百块感谢红包,到几千上万元好处费,万忠华收得是心安理得、惊喜万分。“我发现收了红包,也没人知道,这钱赚得太容易了。”

将学校当作捞钱的“自留地”

在建校当了10多年校长后,万忠华不再满足于现有岗位。怀揣着“快要退休,没有几年可以捞钱”的“紧迫感”,他开始想方设法到更大平台去“大展身手”。
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万忠华都会给时任双流区教育局局长李光纯(已另案处理)汇报工作,并趁机送上“过年费”,希望其将自己调到规模更大的学校。
万忠华的目的很快达成了。2019年,他被调至成都电子信息学校(以下简称成电校,属双流区管学校)担任校长。
更大的学校,意味着更多的资金与人员。万忠华手中权力更大,胆子也越来越大。万忠华将曾经在建校合作的商人老板一并带到了新学校,在学校食堂(超市)采购、学生军训、新生校服、工程建设、教学设备采购等项目中继续大搞权钱交易,朝着自己预定的目标,大步向“钱”,这些疯狂行径,弄得学校“乌烟瘴气”,严重损害着教师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刚到成电校任职不久,该校师生家长突然发现,学校关于军训的要求变了——由以前的每年对新生进行军训,变成了每年各年级学生都要进行军训,任务量一下翻了三倍,学校在军训上的资金投入增加了三倍。看似是为了锻炼学生,殊不知,实际是万忠华与不良商人沆瀣一气、以权谋私。几年间,万忠华通过增加军训任务量,累计收受他人“好处费”84万余元。
成电校师生还发现,食堂饭菜质量明显下滑。“同样的饭菜,现在要比以前多花几块钱”“质量越来越差,特别难吃”“菜里面都没什么油水”……该校师生议论纷纷。究其原因,在于万忠华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不良商人,以获得丰厚“回报”。食堂承包商为了赚取利润,不断在食堂饭菜上压缩成本。
与此同时,原本应该用在提升办学条件上的专项建设维护资金,也成了万忠华和不良商人眼中的“唐僧肉”。近几年,成电校一直不停施工,校门口的花台建了又拆、拆了又建,建筑外墙粉刷了一遍又一遍。对万忠华而言,既让学校有了新气象,又让老板有了工程量,自己拿到丰厚“回扣”,可谓“一举三得”。然而走进学生宿舍,却发现宿舍内的学生床有的已打满“补丁”,让人睡不踏实。
“食堂饭菜质量差”“校服买了一套又一套”“读书年年都军训”“面子工程不停拆了又建”……在成电校每年都会进行校长民主测评。每次测评,万忠华的得分都特别低。讽刺的是,校长民主测评形同虚设,就算考评结果长期不过关,却未对万忠华产生实质性影响,校长依然当得“风生水起”,个人也赚得盆满钵满。

无视审查照贪不误

2021年底,成都市双流区委第十轮巡察进驻成电校,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核查发现账目管理混乱,学校食堂亏损严重,存在长期拖欠费用等问题,随后,该线索交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初核。
“为什么会亏损?你们要尽快开展自查和市场调研。”在得知区委巡察发现食堂亏损问题后,万忠华装模作样把承包商召集来开协商会,上演一出努力解决问题的戏码。但私下仍对老板们送上的好处费来者不拒,还暗示老板们“自觉”增加金额。
针对食堂超支、监管不力的情况,万忠华事后找了一个食堂承包方的司机担任食堂监管员。为了解决食堂亏损账,万忠华想方设法减少开支,甚至将食堂三菜一汤标准改为两菜一汤加水果,美其名曰“这样更营养”。
2023年2月,万忠华在被成都市双流区纪委立案审查后,仍然肆无忌惮收受老板们的“拜年红包”。经查,2012年至2023年期间,万忠华利用担任双流建校和成电校党委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拨付项目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共计386万元。

【案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育人之基,清廉为要。万忠华身为一校之长,把学校当做谋取私利的“自留地”,在学校设备招采、项目建设、食品配送、校服采购、学生军训、资产处置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学校师生切身利益,严重败坏教育队伍形象和教育公信力。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万忠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万忠华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廉洁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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