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遴选公告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有效盘活闲置资产,提升破产审理质效,节约司法审判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莲花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公益管理人。
申报莲花县人民法院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登记地应在萍乡市辖区内;
(二)机构应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破产管理人名册;
(三)律师事务所应有5名以上非兼职的专业律师;
(四)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
(四)机构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相关机制、管理经历或典型案例;
(五)破产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六)其他。
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1.担任本院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参与本院竞争的遴选破产管理人评审中酌情加分。
2.如在公告期内未收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向本院报名申请加入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名册,本院将从萍乡市辖区内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担任破产案件的公益管理人的排序。
3.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莲花县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地点:莲花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邮寄材料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金滩路莲花县人民法院。
邮编:337100
联系人:刘煜东
电话:0799-7229871
莲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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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刘煜东
编辑|陈 洁
一审|王科清
二审|王科清
三审|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