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章程(草拟稿)
深圳福田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章程
(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福田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英文译文是FuTian New Social Stratum Association,缩写:FNSSA。简称福田新阶联。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福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服务性以及非营利性的地方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搭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之间沟通交流合作的多赢平台,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持“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带领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为“促进科学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福田区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福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政议政。组织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围绕福田区委区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心工作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二)平台建设。积极搭建会员合作交流,齐发展、共分享的平台;拓展会员视野和商贸合作机会;倡导会员爱国守法、诚信敬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自身发展。举办各类研修培训活动,推荐会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四)社会公益。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推荐会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活动,为社会培养新的社会阶层优秀人才,宣传和表彰会员中的先进典型。
(五)开展政府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开展与本会相关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下列组成:
(一) 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二) 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
(三) 自由职业人员;
(四) 新媒体从业人员;
(五) 个体工商户;
(六) 私营企业主;
(七) 在商事行业、科研领域、社会活动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人员;
(八) 其他从事新阶层联谊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 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核后,由秘书长报请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会代表本会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的交办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者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会长会议选聘秘书长,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及本会下属专业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 会员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决策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监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在理事中选举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工作的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提出罢免会长、副会长提案,报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其他相关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紧急事项可以由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报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且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选聘秘书长,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二十七条 : 会长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决策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 会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引导会员开展联谊互助、调研帮扶等社会活动;
(三)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六)对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议成员过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开展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
(三)提出秘书长的人选,报会长会议通过;
(四)决定设立下属专业委员会及党委会;
(五)决定授予社会贤达、专家为本会荣誉顾问;
(六)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七)代表本会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八)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及秘书长,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接受会员的入会和退会申请;
(五)负责衔接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事项;
(六)负责增补理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报会长会议审议;
(七)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负责落实会长会议及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的捐赠;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办公会。
第五十条 : 本章程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