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拉古之惑:袪魔化的卡尔·施米特

2018-01-14 叙拉古之惑 叙拉古之惑 叙拉古之惑


导论


前几天我看到万吉庆博士主持的公号“保守主义评论”所开出的《保守主义书单》,在点进去之前,我就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要看看万兄有没有把施米特的书给列进去。结果从头拉到尾,没有见到万兄把施米特的书列进去。因为万兄将沃格林和施特劳斯的书都列了进去,在中文思想界,这三人的名字几乎是条件反射式的关联,所以我敢肯定这不是偶然的疏漏,而是有意为之。虽然我没有去万兄那里求证,但是我估计这多少和施米特在这十几年来中国公共论域的接受史过程中所伴随的污名化有关。(注1


因为我在《手撕甘阳》一文中夸下海口,说要将“二施”的解释权从刘甘一党人的手中夺回来,这牛逼吹出去了,动作依然没有。作为“新保守主义”或者说“新右派”,我绝不满足继续吃哈耶克和柏克这些保守主义的思想老本,而试图通过对于施米特、施特劳斯、沃格林、迈斯特、霍布斯等人的重新解释,为新的政治光谱提供思想资源。于是正好借这个机会好好谈谈施米特。解析一下施米特的形象问题以及问题意识,用一种同情的视野,将小枫国师在施米特身上附加的魔性祛除。


前不久一个媒体人跑来对我指出,我文章中所用的“大佬”一词是一个贬义词,我一头雾水,这个词在我的辞感中仅仅是一个中性的名词,甚至含有褒义。我也见过一位著名的历史学教授使用这个词作褒义评价。于是我就很纳闷,连一个最简单的名词的含义都会产生歧义,那么一种思想的引进,多大程度会被扭曲原意?(注2)


无疑,小枫国师将施米特引介入国朝存在类似的分歧,要知道,这不仅仅是一个“跨语境”的问题,(注3)更是跨政际的“问题殖民”,那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形象扭曲。正如英文学界有一个“帕森斯化的韦伯”的说法,帕森斯教授在为美国学界引介韦伯的工程中,将韦伯通过多元的解释学方法对现代文明的悲观诊断简化成一种文化决定论下的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文明的乐观肯定”夹带个人了个人的政治观,以至于导致现在英文学界还要来一个“去帕森斯化的韦伯”的正本清源工作。在这个意义上,中文学术界一样需要来一场“去刘小枫化施米特”的学术净化工作。


如果把时间的纵深拉长一点,小枫国师也不过是一个加强版的甘阳,我们回过头来可以发现,甘阳当年写的那些思想引介的文章,现在大概也就适合政治学、法学的本科生阅读了吧。那小枫国师笔下的施米特、施特劳斯,过上二三十年,不也是一堆政治哲学科普文吗?他真的那么本事,哈佛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怎么不把他的文章翻译成英文、德文、法文?他手下洋文好的人,多的很呐!


虽然本文是谈政治思想问题,不过好在我是突发奇想,也没有做足准备,我全凭手上比较方便查找的资源和思考来写,所以文风比较亲民,并不晦涩。当然这并不代表我写不出一篇非常学术化的文章,就这篇文章的框架来看,只要花点时间就可以将它学术化,但这太麻烦,而且思想的表达没有必要屈从于“学术规范霸权”


正文


施米特在中国政治语境中是如何污名化的,还得从小枫国师那说起。其实在中文世界,施米特的大名早在王世杰和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中就有一笔提及,之后大半个世纪里,施米特与中国思想界基本是绝缘的。虽然,当年在台湾也有人介绍过施米特,但那并没有引起关注。直到上个世纪末,小枫国师开始着手将施米特思想引进国内。其实一开始,小枫国师笔下的施米特还是一个很正常的学术思想人物,比如那篇科普文《民国宪政的一段往事》中的施米特,那就是一个和纳粹作出殊死搏斗的政治思想家,这样的形象,也不会引发别人的反感。但是随着小枫国师在学术思想上像“天行者”阿纳金黑化成“西斯”达斯·维达,通过注“二施”而毫不留情的批评自由主义之后,施米特作为小枫国师时不时上身的“天父”“天兄”,就开始被“现代政治”的拥趸目为“敌人”了。

国内自由主义阵营是如何回应施米特的思想挑战的呢?那倒是很简单很粗暴,直接祭出“政治正确”的大旗,拿施米特1933年加入纳粹党这一历史污点说事。从公共论辩说服的角度来说,这一策略无疑是成功的,因为高举“反纳粹”的政治正确大旗,施米特加入过纳粹党,被称为纳粹的“桂冠法学家”,还能是什么好东西?于是在自由主义者的笔下,施米特的形象就开始和“失节”“思想地沟油”联系起来,大部分人一听,多半都会嗤之以鼻,敬而远之,这也是施米特被污名化的由来。相比之下,虽然施特劳斯也是自由主义的严厉批评者,但是屁股比较干净,也就避免了“臭名昭著”的命运。


但是施米特果真如此不堪,是一个曲学阿世,助纣为虐的“德国叔孙通”吗?如果真这样以为,那我们该如何去解释施米特当年不遗余力的著书立作,鼓吹对纳粹党采取“政治决断”的镇压态度呢?不要忘了,施米特在纳粹时期的日子并不好过,被纳粹的法学家们揭出“历史反革命”行迹,就差一点被清洗了。另一方面,施米特学术巅峰时期的代表著作,比如《政治的概念》《政治神学》都是纳粹上台之前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两部著作本身并不含有任何“纳粹DNA”,那我们如何将施米特之后加入纳粹党的行为来否定施米特加入纳粹党之前的思想?当然,这里也不能完全苛责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毕竟对于施米特的评价存在一个“中国将往何处去”的具体语境问题。(注4撇开这层语境,我们在一个纯粹的学术语境下,施米特的评价就没有那么政治化:


“卡尔·施米特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是大家公认的才华出众的法学家,他属于德国的大学者之一,他是一个知识博大精深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希特勒分子,也从来不是希特勒分子。但他是一个右翼学者,国家主义者,对魏玛共和国充满轻蔑,他无情的分析了魏玛共和国的矛盾与没落,并以法学家的身份,阐明了希特勒为什么能上台并组织纳粹专政政权。”


法国自由主义大师雷蒙·阿隆亲自为施米特的思想打call,这应该是比较公允的评价。


其实理解施米特的政治思想的产生,必须回到魏玛共和国具体的政治情境中去,才体会到施米特学说的政治用意。

1919年7月31日,德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部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精英们倾注大量心血铸成的宪法——魏玛宪法。这部糅合了英、美、法宪政成熟经验,集合自由主义所关切的个人权利和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经济平等的宪法,甫一出世,就赢得知识分子的满堂喝彩,被誉为“最民主的宪法”。但是再完美的成文法律,都必须依仗政治力量作为基础来做保障,所以,虽然魏玛共和国诞生和美国的费城制宪一样是一部各方力量和谈出的国家,但是德国缺乏美国那种具有延续性的自治传统,也就是有序的社会力量,又因为国家的建立缺乏“创制权”,也就无法树立起足够的政治权威来运转这套宪法秩序。因此,魏玛宪法在政治哲学的规范意义上,是一部堪称完美的宪法,但是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这又是一部侏儒的宪法。


正如提利昂·兰尼斯特所说:“全天下的侏儒,在他们父亲的眼里都跟私生子没两样。”这个畸形的共和国还在襁褓时就赢来各方势力的诅咒,来自左派的暴动和右派的政变,你方唱罢,我方登场,虽然最终都被平息,但是这部宪法的诅咒并没有解除——国会席位占据第二的纳粹党和第三的德国共产党均以废除这部宪法为己任。希特勒上台前,最后三任总理在议会中的支持率从未超过35%,最后两任总理帕本与施莱歇尔则只有个位数的支持率。这样一个缺乏权威主体,政治派系五彩缤纷的瘫痪国会,所谓的“民主多元”,就不要指望它能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了。


其实,现在“多元主义”的政治理论,遮蔽了一个隐匿的“政治忠诚”的一元底线。注5)“政治忠诚”一元底线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决定“敌人”多元主义的理论的前提是价值中立如果在政治实践中追求逻辑的无限延展,天真的罔顾这条隐蔽的“政治忠诚”底线,那就会陷入一个非常危险的境地——无法决定“敌人”,要知道自由主义在那里恪守价值中立,高喊“我没有敌人”,不代表能说服敌人不把你当“敌人”。如此掩耳盗铃,就很容易滑向灭顶之灾。


或许我这样的抽象解说,令人难以理解。那我就拿一个现成的案例——川普,大家知道,川普之所以有那么多死忠,就是因为川普做到了之前总统做不到的事:能够决定谁是美国的朋友,谁是美国的敌人。其实“文明的冲突”的问题,在小布什和奥黑任内就已经存在,我们可以去翻一下他俩的言论,一直在小心翼翼的做统战(尤其是奥黑)他们受制于价值中立的多元主义“政治正确”,连“敌人”的名字都不敢说出来,生怕得罪波士顿、纽约、硅谷、好莱坞的自由主义婆罗门们。所以,我们看到了美国一边在那里打反恐战争,一边又开放移民,把潜在的威胁放进来,这不是脑子有病嘛。但是也很容易解释,就是跨越了“政治忠诚”这条底线的美国多元主义政治无法决定自己的“敌人”。不过好在美国人的“创制权”是美国人自己的,所以,民主党的倒行逆施唤醒了“盎格鲁—萨克逊—新教”的建国根基力量出场。至于欧洲,因为二战的关系,他们的“创制权”性质就是反民族主义的,那病的更严重,连政治最根本的“敌人”都决定不了,这完完全全属于残疾政治。所以,如果施米特现在还在世,对川普所做的政治决断一定非常欣赏。注6)


言归正传,其实施米特早期也是受新康德主义法理学训练出来的学者,有着鲜明的自由主义色彩。这从他早年出版的《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的书名可见一斑。但是如前所述,魏玛共和国政治的失序,决定了施米特的思考转向。无论是《论独裁:从现代主权思想的肇兴到无产者的阶级斗争》《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合法性与正当性》《宪法的守护者》,这些著作背后的问题意识无一不与魏玛的政治困境有着密切的关联,特别是《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中,更是直接提出将反自由民主宪法的政党实行党禁。


施米特对于魏玛政治困境的诊断,是认为魏玛共和国缺乏政治权威,并致力于为其作出理论性的建构。事实上,我们不能以中国的政治语境来理解“权威”,放在一个纯粹的政治学角度来说,权威是宪法实践,政治秩序运转的原动力,如果具有一点想象力的话,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地球引力如果突然丧失一半,那么现在的球面的运行规律将会彻底动乱,政治秩序领域的权威就是起到一个引力的作用,如果没有权威,政治同样失序。(注7)理解施米特如果抽离了魏玛共和时期的政治背景,犹如观看篮球赛看不到篮球,也就无法明白那些运动员为何又跑又跳。


在英语世界,有一位克里斯提(Renato Cristi)的学者,出过一本施米特与权威自由主义:强国家、自由经济》(《Carl Schmitt and Authoritarian Liberalism:Strong State, Free Economy》),将施米特解读为一个注重权威的自由主义。(注8)小枫国师对此的评价是:


“克里斯提的问题意识缩减了施米特思想的深度和幅度。施米特既是现实政治的批评家,也是政治哲学家和法理学家,其论说显得恢奇多端,乃因为其现实政治批评必须与具体的政治处境相干。权威自由主义可能是施米特政治思想的一个局部性的论点,却被克里斯提放大成施米特政治思想的基本和全部关怀所在。倘若真的如此,施米特的许多论着就是无法理解的了。”

虽然我和小枫国师一样,不赞同简单的将施米特刻画成一个权威自由主义,但是我认为,将施米特解释成一个自由民主体制的同路人,应该是没有问题。(注9)无论小枫国师是否妙笔生花的将施米特塑造成自由民主的“敌人”,但是背离不了最基本的人性常识。除非施米特是一个类似于《蝙蝠侠》里那个“小丑”,是个天生要搞破坏,享受恐惧的心理变态。否则施米特政治学说的目标和常人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要追求安全、自由、稳定的政治秩序。就像我一样,我虽然也经常嘲笑自由主义的理论短板,但是这根本不意味着我反对自由,所以,我依然是一个“自由派”。批评自由主义,不等于不要自由。

纵观施米特的前半生,如果要拿一个历史人物做比附的话,那么西塞罗无疑是恰当的,正如小枫国师笔下:“西塞罗置身共和政制摇摇欲坠时期,却力图挽回共和政体的命运,最终是自己的头颅被砍下来摆在演讲台上示众。”施米特也曾经为了捍卫共和秩序,大声呼喊,但是最终未能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魏玛共和的最终走向,为施米特和纯粹法理学理论的开创者凯尔森的学术论争中作出了施米特胜利的裁决,当日施米特在《政治神学》中严厉的质疑凯尔森学说,批评其试图否定主权代之以“法治”,但是“合法律性”是羸弱的,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于敌人的侵害。最终,施米特的忧虑不幸被自己言中。纯粹法理学的问题就在于抽离了政治,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不在于一个思想家形而上的建构,而在于政治权力的承诺。


最后,凯尔森这位新康德主义法理学的掌门人以惶惶如乘桴浮于美利坚的方式承认失败。但是施米特并未选择成为魏玛共和国的殉葬者,否则他作为“最深刻的法学家”的头衔之外,应该再加上“最受人尊敬的法学家”。命运女神在给予施米特无与伦比的学术才华之外,又给他设定了一个耻辱性的人生,犹如贞洁烈女摇身一变成为了淫娃荡妇。1933年4月30日,凯尔森被解除科隆大学教职,一天之后,施米特在纳粹党的科隆党部加入纳粹党。(注10)如果以一个后设视角而言,施米特加入纳粹党自然是不可被原谅,但是,如果我们抛开战后意识形态霸权的有色眼镜,深入到历史情境中去还原,或许我们能够更加同情的理解施米特的选择。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被兴登堡总统任命为总理,2月27日国会大厦发生纵火,希特勒宣称这是德共的煽颠阴谋。2月28日兴登堡总统启动宪法第48条的“紧急独裁权”,希特勒随即取缔德共及其裙带组织。整个德国政治气氛变得肃杀,犹太人因为和德共的密切关联,很快被一并波及,罗姆率领着冲锋队开始发起反犹太的社会运动。同时,纳粹青年信徒们也开始在校园里搞抵制运动,大量的犹太学者被清洗出校园。(注11)施米特在这样的背景下,出于自保选择顺服于纳粹,应该说是人之常情的选择,虽然这并不符合我们对于伟大人物的审美标准,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去苛责他。


如果我们不加以同情犹太人的命运,并且撇开战胜者的意识形态霸权,我们必须承认希特勒的统治是成功的,至少比魏玛共和时期要成功的多——迅速的恢复了经济,并且稳定了经济。对于施米特而言,虽然看不起纳粹和德共,但是他更在意的是谁能恢复秩序,当希特勒完成了秩序的稳定,这多少可以获得施米特有限的支持。要知道,自从一战爆发之后,德国在20年时间内一直处在风雨飘摇的状态,或许套用一句非常俗气的话,施米特是“不管黑猫白猫,能抓老鼠就是好猫”。所以当希特勒在“长刀之夜”,清洗了罗姆之后,施米特立即发表了一篇时评《元首保卫法律》。无疑这是一篇背书的文章,但又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背书,至少元首和罗姆这“两个司令部”之间存在矛盾时,施米特站在元首一边是符合他一贯的学说的。


除了在政治上为纳粹背书之外,施米特也开始自觉的在反犹立场上向政府靠拢,无疑,这依然是一种生存的自保方式。但是我要说的是,施米特在纳粹上台之前,从来不是什么反犹分子,恰恰相反,施米特对于种族问题非常的开放,因为他的第一任妻子就是一个斯拉夫裔。并且,施米特对于“魏玛宪法之父”,犹太法学家普罗伊斯非常的敬仰,接受了以普罗伊斯命名的教习。在自己一生篇幅最大的著述《宪法学说》中,也表示献给一位犹太朋友。所以,施米特的反犹只是一种顺势性的,而非具有什么根深蒂固的偏见。对此,我的看法是,我们自己可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我们完全没有资格要求别人要为道德殉葬。


加入纳粹党之后施米特,出版了具有一定纳粹色彩的《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个肢体》《国家架构与第二帝国的崩溃:市民战胜士兵》《法学思想的三种类型》。对此我并不想否认施米特这些著作中对于纳粹有一定的迎合,但是进入学术的脉络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施米特的学术问题意识是试图将纳粹党纳入到一个自己的学术话语体系当中驯化之。而不是简单的为了背书而背书。毕竟狂暴的“创制权”,只有两种方式对待,一种是推翻,一种是驯化,说到底这是策略性问题,并不代表施米特完全接受认可纳粹党的统治方式。(注12)


施米特在思想上或许是一个巨人,但是在政治洪流面前,他又是一根稻草,随波逐流是一种生存的智慧,另一方面,施米特本身也并不如今人那样拥有相当的自主空间。


结论


我并不讳言,我在文本掌握和思想脉络上的功底远不及小枫国师,但是我坚信如果不是小枫国故意曲解施米特的问题意识的话,我对施米特最根本问题意识的把握无疑比他更为精准。从最基本的人性角度解释施米特是能够成立的。随着现代的个人原子化本体想象深入人心,也就意味着任何一种政治学说对自由主义采取一种决绝的态度,都注定没有大众生命力。这一点,以施米特的思想高度绝对不可能不意识到,这也注定了施米特政治学说中会对自由民主制度给予一定的接受。这正是基于这一点,小枫国师笔下那个被抽离历史语境的“施米特”是荒诞的,纵然他老人家放言要在高校独领风骚,且不论他根本做不到,就是在大众思想传播上,叙拉古之惑版的施米特注定会比小枫国师版的施米特更有生命力和竞争力。


在此我虽然对于施米特的思想形象做了一个袪魔化的工作,但是我依然要强调,我并不赞同将施米特的思想运用到中国政治的塑造过程中。哪怕是一个叙拉古之惑版的施米特,在中国的情境中我依然会予以坚决的抵制。


此处,我只是做一点微小的工作,谢谢大家。接下来我会写一篇《右翼的神圣同盟:施米特与哈耶克》,讨论一下二者之间的思想亲和性。如果大家希望进阶的理解施米特,我推荐耶鲁大学法学教授保罗·卡恩的《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仅从书名来看,我们就可以发现作者是向施米特致敬,正如刘仲敬兄所说的那样:“德国思想家的魔性成分源于自身环境,他们在英语世界的继承者总是要阳光得多。”卡恩所做的工作,在抛开了政治场域的嘻哈镜之后,要纯粹的多,问题意识也比较容易把握。另一本书是人大陈伟副教授的《施米特与政治的逻辑》,作为一个自由派,作者也做了一个将施米特袪魔化的工作。




注1:如果这书单里能添加加上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莫斯卡的《统治阶级:政治科学原理》,那无疑是锦上添花。


注2:典型的如当年陈水扁使用“罄竹难书”一词,遭到媒体嘲笑,于是台湾教育部负责人杜正胜先生出来护驾,认为这个词使用没有错,结果引来更多的口诛笔伐。实事求是的讲,杜正胜先生作为中研院院士,傅斯年开创的史语所学脉中的顶尖传人,先秦史的扛霸子级学者。他对“罄竹难书”这个出自《吕氏春秋》的词的解释,既有资格,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台湾舆论界那些群氓不管。借用最近出版的一本书《民主反对专家》的书名,真是“舆论反对专家”


注3:最近有一个朦胧的感觉,就是我们的辞感,往往受制于我们的自身的经历和想象。比如说,前不久我读了李竞恒博士一篇讲稿,李竞恒把西周的礼法说成是“习惯法”“不成文法”。应该说,二者确实是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但是总感觉有点格格不入,为什么呢,因为“习惯法”“不成文法”这类概念都是近代以来西方法政专业中的概念,这两个词的背后是一套英美作为典范政治的经验具象做理型。李竞恒使用这两个词语,很容易将一套英美宪政的想象夹带进来。且不论是否周代的礼法制度是否等同于英美法,就算是,周代的礼法也没有转化为一套成熟的限权制度。


其实前几年“儒家宪政”争议那么巨大,也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宪政”一词包含有丰富的西方政治经验,如果“儒家宪政”一词只是一种政治诉求,我没有意见,但是如果拿“儒家宪政”去形容中国历史,那我坚决反对这种生套硬搬。如果改用“儒家宪制”去形容中国的政治制度,我还可以有保留的接受。


其实这类概念语汇的夹带个人想象是根本难以避免的。所以我们使用或者理解这类概念时,必须有一种自觉。比如我看施展的很多文章,发现他怎么使用了那么多新造的学术名词,我就去问他何故,展哥说他感觉现有的一些概念表达上不够精准,所以自己生造了一些概念。想来,他和我一样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


注4:这里我还是要批评一下中国的自由派,要敢于回应挑战小枫国师,不要因为他才华过人就掩耳盗铃,生生的把“二施”的解释权拱手相让,在那几十年如一日的,口念“南无阿弥哈耶克”“南无阿弥罗尔斯”,知识结构严重老化,以至于刘甘汪张之流在那里可以游刃有余不断引进各种新思想资源,来讥笑自由派浅薄。


注5:我这里说的隐匿的'政治忠诚'的一元底线”脱胎于“忠诚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最早产生于英国议会,反对派被称为“女王陛下忠实的反对派”(Leader of Her Majesty's Loyal Opposition)。宪法上赋予他们的职能是监督政府法律和行为。虽然反对党可以频繁的反对女“王陛下的执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但是反对派并不反对女王陛下作为英国国王的权利。


注6:作为战后秩序的衍生产品,欧洲国家的政治正当性是基于对于民族主义的否定之上的,但是一旦民族主义的特殊性被否决之后,宗教又难以为继的为政治提供合法性资源,导致整个欧洲的政治哲学基础被自由主义一家垄断,没有任何意识形态的制衡。虽然,我未必完全赞同民族主义的学说,但是我肯定不赞成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垄断的局面,意识形态应该是多种思想博弈复调的关系;我计划写一篇《施米特学说视野下的川普总统》


注7:“秩序”这个概念远比“自由”,“民主”重要的多的多,有一套明确显见的规则在那里存在,可以帮助人们在那里实现一种成本低廉的交换实现,这是一套我们日用而不自知的生存智慧。最近我在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话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秩序”这个概念是我关于重铸保守主义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我也说了, 这个概念必须定义,否则就是一个空头概念。关于这个概念的思考,我试图定义一下一个良好的秩序需要包含哪些条件。目前我想到了五个:权威,这个概念正文里已经详细解释了。畅通的社会晋升通道,没有良好的晋升通道,则意味着会激化阶级矛盾。私有产权,私有产权不仅是出于对自由主义的统战,更是因为私有产权原则的背后是一套人性论基础。认同底线,没有认同基础的政治共同体是不可持续的。适度的政治开放,坚持程序平等的普遍,但是为了防止人民的腐化,需要加强对民主的制衡。目前我就想到了这五个维度,有待补充。


其实类似于施米特加强权威的思想,并非是什么孤例,在民国时,就爆发了一场“民主还是独裁”的论战,当时钱端升、蒋廷黻这些信奉自由主义的学者就跟胡适派展开了辩论,主张应该加强独裁。因为民国的政治语境中,缺乏权威。具体参见智效民编《民主还是独裁:70年前一场关于现代化的论争》事实上,将民国和魏玛共和比较国内学术界也早已有之,许纪霖老师的多篇文章经常可以看到类似的问题意识。


注8:非常讽刺的是,施米特这样的大右派,居然被左派谬托知己。主要原因是施米特对于魏玛的议会政治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认为那就是一个党派利益扯皮的地方。战后一些西方左派见了这个批判,就觉得如获至宝。施米特的批评有没有道理?有道理,但是施米特批评的政党政治更多的是魏玛共和国的特殊性而言,虽然也可以将其观点延伸至其他国家的议会政治进行批评,但是相比之下,并非是所有的议会政治都如同魏玛共和那种极端的案例,毕竟如此缺乏凝聚性的散沙议会是前所未见的,因此不宜过于将特殊性案例当做普遍性状况来理解。


注9:其实施特劳斯被小枫国师译介进来之后,也存在“刘小枫化施特劳斯”的问题。刘仲敬评价道:“施特劳斯及其门徒怀着难民的心态,托庇于礼失求诸野的美国桃花源,试图教育自己的东道主吸取历史教训,在面对不惮于超限战的敌人时,果断抛弃适用于体面对手的形式主义,行使剿匪先于主义的战争权利,将争夺政党利益的日常斗争,转化为保卫文明价值生死斗争......刘小枫及其弟子却把施特劳斯的教导用到了相反的地方,试图用施派证明非常决断在非常状态下必不可少的论证,证明共同体可以、甚至应该建立在永久性的非常状态之上。”


应该说,在英美的学术语境中,施特劳斯的形象基本被定格为是自由主义的诤友这一形象是没有问题的,这从施特劳斯的弟子,再传弟子的一系列对老师思想的勾勒中可以得到证实。即使是施特劳斯在《关于马基雅维利的思考》的引言中,也设想了马基雅维利会热情的赞颂了美国政制文明。因为原文太长,我就不摘录了,如果有兴趣的,可以下载PDF版看看。


注10:1933年4月23日,海德格尔还写信给施米特,邀请他加入纳粹党。


注11:现在谈希特勒反犹,往往遮蔽一些缘由。当年一战,德国军队在前线打仗,犹太人领导的组织在国内搞罢工,革命,我们历史学课本上就提及基尔港水兵起义,迫使德皇退位。虽然我并不认为德国战败的深层次原因可以简单的归结于此,但是德国左翼势力的捅刀子行为无疑是加速了德国的投降。德国的右翼,也乐于将战败原因简单的归结为此,以推卸责任。正如中国不少人喜欢将中国近代的落后归结晚晴政府腐朽,或者出了西太后这样的统治者。对此,我个人很难将这系列的事情作出一个价值判断,因为牵涉太多的标准。但是即使你如同鸵鸟一样的把头埋在沙子里,命运还是会降临,是非问题只属于后人安逸的特权。


当然,我也不完全同意刘军宁师前不久那段关于犹太屠杀的评价,我认为因果归纳存在问题。但是在学术思想的语境下,我又同情军宁师的问题意识。只不过左右争论夸大了军宁师这句话的本身思想表达。


注12:前不久,我看到周濂一篇评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书评,其中周濂有这样一个结论:“ 有人以偏赅全,将魏玛的失败视为自由民主制在本质上软弱无力的铁证,这些人一定忘记了,无论第一次世界大战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自由民主国家都是胜利者,时至今日这个星球上最强盛的国家—无论你是喜欢还是讨厌—也还是自由民主国家。”


我并不同意周濂的这个评价,周濂所引述的“自由民主制的软弱”从语境上来说,其实是指国内政治的敌我划分问题,而非国际政治敌我划分能力。因为政治身份的显著差异,国际政治远比国内政治更容易划分敌我。再者,二战胜利与其说是自由民主的胜利,毋宁说是霍布斯意义的自然状态下的殊死搏斗,这里无关于自由民主的生存能力。而且,英美法相对于自由主义唯理建构的秩序,更具有经验主义的“政治成熟”。这里引述一段,我之前关于英美法在紧急状态下的行动能力的读书笔记:


应该说“政治决断”这个概念并非是欧陆法系的专利,只不过欧陆法哲学对此甚嚣尘上而已。事实上英美法系是闷声大发财,没有在政治哲学意义上对此作必要性的证成。通过美国政治学家罗斯托(Clinton Rossiter) 在他的博士论文《宪法独裁》所做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在对待“紧急状态”的问题时,采取的是比较灵活的手法,允许行政上采取“紧急决断”,但是一旦回复“常规状态”之时,必须对于“紧急决断”的行为作出听证追责。这样既保证了权力运用的灵活性,也确保了权力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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