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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我不是药神》

先姐 先姐闲言
2024-08-26

       自从《我不是药神》这部国产电影火了以后,就有学生跟我说:老师,这部电影涉及专利,你写点东西吧。因为一直没有去看这部电影,也就不敢敲键盘。昨天,我专门去影院看了这部电影。看完真的有话想说。

       影片有很多闪现人性之光的片段,让观众的心也得以共鸣。但影片中对“药神”程勇审判中的一个短暂的片段,让我非常不解:控方指控程勇违反了“国际版权法”。我的脑子一直在问:为什么是版权法?这也许是这部影片的一个硬伤。

      为什么扯上“版权”?也许与影片中不断在说“正版”药有关,那仿制就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盗版”,这不正是版权法里面的概念吗?扯上“版权”就很正常了。

       专利法与版权法(著作权法)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专利与产品或生产产品的方法有关,而版权只与作品有关。药品属于产品很正常,属于作品就有点奇怪了。只有对作品的侵权才构成对版权的侵权。因此,影片对程勇的指控违反国际版权法就是其的一个硬伤。

      在力澜律师事务所的网站(http://www.lllsh.com/News_View.aspx?classid=1&id=429)上,我看到了“想看懂《我不是药神》,你不能不了解的5个法律问题”一文,其中提到”国际版权法“的另外一个错误:“国际版权法”这个概念就是子虚乌有的杜撰“法律”。国际上的“法”称“条约”“公约”“协定”等等,不会以“XX法”来称呼。而且,在中国的刑事审判,也不可能引用一部国际“法”。从最终定罪来看,走私罪和销售假药罪也都与“版权”无关的。

       从这两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明显错误的出现,可以推论影片聘请的法律顾问(不知道是否有聘请)的知识产权法知识是坡脚的。

       发展中国家的专利制度起步,很多在开始都不给药品及化学制品授予专利权(我国也是一样的),在这个阶段仿制药的流行非常普遍。但对药品和化学制品给予专利保护,这是国际专利保护的一个基本要求(国际公约有要求),为了加入WTO,这些原先对药品和化学制品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发展中国家都对本国的《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开始对药品和化学制品给予专利保护。

       专利药高价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新药品的研发投入相当大,周期也相当长,如果药企不能通过价格回收其研发成本,那也就没有人去搞新药研发了。但药品跟其他的专利产品是不同的,其不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或“难以替代”的特点,而且还有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依然继续有生产价值的特点。因此,我本人认为对药品专利保护的趋势,应该朝延长保护期的方向发展,以此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换取更加趋于满足市场普遍需求的药品价格。

       从影片中还可以看到专利权的两个特点:充分公开和实施受限。正是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和方法必须达到“充分公开”(根据“专利说明书”可以复制和再现专利技术),印度才有可能生产出与专利药相似度达到99%以上的仿制药。正是“实施受限”——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需要受制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专利药特别明显具有这种“受限”的特点——需要获得药监局的生产销售批文。因此外国的专利特效药能不能进中国,能不能以国际通行的价格在中国销售,完全要看药监局。所以,我国的药监局为什么是腐败的天堂,大家应该能明白了。

       至于影片的内容还涉及专利的地域性特点和强制许可问题,我放在下一篇微文中再谈吧。字数的问题,这篇先谈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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