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轻易不要碰知识产权
先前看到网上有一篇文章,说到当下正在热播的电视剧《精英律师》里面说错了一部法律名称——《知识产权法》,而且说男主角罗槟是专攻知识产权的律师。这引起了我对这部电视剧的关注,我在要找出其知识产权瑕疵的这一目的驱动下,耐心地看完了这部42集的电视剧。
为什么我会有要找出电影或电视剧里涉及知识产权瑕疵的这种想法?因为之前我看过涉及知识产权比较多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和电视剧《你和我的倾城时光》,发现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表达不是一般的少少的错误,而是错的太离谱了。所以,我就写了一篇《但愿知识产权不再成为影视剧的硬伤》(在本公众号发出了)。没想到在《精英律师》这部电视剧里,知识产权的问题就错的更离谱了。
(图1:电视剧《精英律师》剧照)
在反映律师生涯的电视剧中,我比较喜欢《何以笙箫默》。我的律师同事马上接话:王老师,《何以笙箫默》已经很假了,《精英律师》比它更假。至于真假,我这里不做评述,我只谈我专业领域(知识产权)里的问题。
说实话,做这件事我还是很认真的,我是边看电视边做了笔记的,大家可以看图2。42集的电视剧跟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真是少的可怜,而且在这少的可怜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还都说错了。
(图2:我边看电视边做的笔记)
我这么认真做这件事,是因为我知道我的很多学生都有在看我的公号文章,而且我的学生中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了。我不能随便对付着写。
首先,我并不觉得罗槟是一位专攻知识产权的律师,反而觉得他更像一位家事律师。全剧共42集,几乎没有涉及什么知识产权问题,更别说是有难度的知识产权问题了。
其次,全剧误读知识产权有三处。下面一一展开:
第一,法律名称的错误,剧中主角说错了两部法律的名称——《知识产权法》和《产品专利法》。我国根本就没有一部名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现在没有,以后也很难有。原因在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它们的客体分别为“作品”、“技术方案”和产品“外观设计”、以及能够区分来源的“标识”,分属不同的领域,其特征、权利取得的方式、侵权认定的标准、保护的方法等等都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很难统一到一部法律中。这不仅仅我国是这样,国际社会也是这样。我国不但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也没有一部《产品专利法》。尽管专利最终的确是以固体的产品形式走向市场的,但专利不仅仅有产品专利,还有方法专利。《专利法》不仅仅涵盖了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还包含了对发现“新用途”和“新功能”的保护,同时还包括了对与技术方案无关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第二,在涉及专利权属纠纷时,罗槟律师用了一个错误的词——“先注册”。在我国的《专利法》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专利归属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即某一特定技术方案的专利,只能授予一人,即先申请人。当然在国际社会,还有实行“先发明制”的国家,比如美国。“先注册”不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指导离职员工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时,罗槟律师还用错了方案。罗槟律师给出的方案是,员工可以“修改一下”先前已经提交给企业的技术成果,赶在企业申请专利前去提交专利申请,进而可以先取得专利权。这个指导方案,是本剧涉及知识产权的一个硬伤。当然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剧情并没有详细展开,但我们根据仅知晓的情节,是可以推定出很多细节的。
1、“已经提交给公司”的技术成果,很大程度上可以推定为“职务发明”,如果员工与公司在事前有合同约定发明成果的归属,则依约定处理。这种约定一般都会把发明成果归属于公司。有了这种约定,专利申请权是属于公司的。
2、专利的取得要符合“三性”的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原技术方案“修改一下”,是否能符合“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标准呢?绝对不可能。《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门槛是很高的。仅仅“修改一下”很容易会被以“新颖性已经破坏”的理由驳回,或者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会以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创造性”要求而被驳回。
3、如果公司没有去申请专利,还可能会引发商业秘密的纠纷。员工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先前提交给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多大的差异?是否差异处在于技术的关键部分?等等。
罗槟律师仅仅用轻描淡写的一句“修改一下先去申请专利”,就解决了复杂的专利纠纷,传递出来的是一种错误的信息,这将会误导很多看剧人。
结合我之前看过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和电视剧《你和我的倾城时光》,我发现影视剧只要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一定存在硬伤。所以,我建议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专家做顾问的话,影视剧最好别碰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