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主要有两点:(1)保护期从10年延长至15年;(2)增加了国内优先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优先权制度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为《巴黎公约》),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首位申请人,方便其的专利技术和商标标识在国际上得到更好的保护。
知识产权优先权最大的特点在于在他国(公约成员国)的第二次申请的申请日以原始申请的申请日为准,这样只要在优先权保护期限内,没有人能够插队,以确保首次申请人的申请权不被侵害。
因为主要想谈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本文就只涉及专利的优先权问题。《巴黎公约》为确保公平,特别规定了优先权申请的“主题”必须与原始申请的“主题”一致,而且优先权申请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必须是在原始申请中满足了“充分公开”的前提条件的。这里的“充分公开”,要求根据申请文件(说明书)是可以稳定地再现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的。根据法条的精神,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申请中请求保护的设计特征也必须是在原始申请中满足了“充分公开”的前提条件的。
设计类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与技术类专利(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在于技术类专利在优先权申请中,可以调整技术方案和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或者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转换),只要优先权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中满足了“充分公开”的条件的就可以了。比如有“A+B+C"调整为“A+C+D”,只要“D”在原始申请中被“充分公开”了。但设计类专利不同,在优先权申请必须满足要求“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在同一个国家就完全相同的设计申请两次专利是没有意义的。这是我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之前没有国内优先权的理由。
那么如今,为了与国际公约(《海牙协定》)接轨,我国《专利法》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那么怎么理解呢?我个人的意见是:(1)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如技术类专利可以在优先权申请中转换专利类别,即由设计类专利转换为技术类专利;(2)如果不转换专利类别,则可以缩小和突出局部设计的保护(只能“缩小”,因为只有“缩小”才能满足“充分公开”的专利优先权申请条件)。
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是个新问题,更准确的理解和解释,估计要等司法解释了。个人意见难免不够准确,欢迎知产界朋友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