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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规性运行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先姐 先姐闲言
2024-08-26

知识产权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很多企业的核心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不再仅仅是企业技术团队和法务团队的任务,也是企业管理团队必须关注和掌握的目标。本文谈谈企业常规性运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注意的问题

1、招聘中不再迷信本本

这里的“本本”指的是《专利权证书》。 在就业难的今天,应聘者手中有本《专利权证书》是绝对可以吸引招聘单位注意的。但在这里特别要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朋友说一句:别让《专利权证书》蒙骗了你的眼睛。


因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较长,常常存在着这样的情形:A发明了一项技术方案,他不自己去申请专利,他把这项技术方案卖给了B;B以这项技术方案提出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申请日”,但是B也没有耐心等下去,又把专利申请权卖给了C;C如果等到了专利授权的最后,C就是专利权人。由此,我们就知道了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是可以分离的。拥有《专利权证书》的人,并不一定是真正有研发水平的发明人。所以,企业在招聘高技术人才时,不能迷信那个“本本”。


2、避免因跳槽引发纠纷

跳槽中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一般有这样两类:一是,跳槽后一定时间内,跳槽技术人员完成的与原单位工作属同一领域的技术发明,怎样认定其权利的归属?二是,跳槽技术人员因为原来掌管着或者参与了原企业的技术开发,跳槽后因为带走或泄漏了原企业的技术秘密,给原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针对第一种跳槽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法律上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界定。考虑到技术更新发展的基本规律,一年后技术会有更新的发展。所以,法律基本上以离开原企业一年为界来区分跳槽后发明的归属。根据《专利法》,可以界定跳槽后一年以内的创新发明(与原单位同一技术领域)基本属于跳槽前的企业的,而跳槽一年后的创新发明才完全属于跳槽后的新企业。


第二种跳槽后引发的纠纷属于商业秘密纠纷,这类纠纷给跳槽前的企业带来的损失和麻烦是很大的,企业需要特别的防范。


商业秘密纠纷一般有这样几个特点:(1)被告跳槽前后的公司属于同领域的竞争公司。(2)被告窃取的秘密类别与其跳槽后的岗位有相关联系,如果窃取的是技术秘密,岗位一般是技术部门;窃取的是客户名单或销售渠道,岗位一般在营销部门。(3)原告在流失客户中的损失往往就是被告现任公司里这些客户带来的收入。


应对这样的跳槽行为,企业应该采取这样的方案:首先,争取在客户中建立起自己的品牌,让客户跟品牌走,而不是跟销售人员走,这需要以非一般的产品质量打响产品的品牌,最好能让品牌成为驰名商标。其次,在发现跳槽者的跳槽动态后,应该马上联系跳槽者有可能掌握的客户,告知其跳槽者准备入职的公司正在陷入商业秘密的纠纷中,将会引发巨额的赔偿,与其交易将带来相应的风险。再次,如果已经起诉了跳槽者和与其负连带责任的公司的话,还可以把法院的立案通知传真给客户,让客户自己对该与谁交易进行理性判断。


二、技术研发中要注意的问题

1、研发投入设置查新前置

由于专利授权的“新颖性”条件,排除了世界范围的“现有技术”,这使得含有现有技术的专利申请会被驳回,授权后的专利也会被无效。如果企业在研发研发投入前不进行“查新”工作的话,所有的研发投入将血本无归。

2、注重研发的新颖性保护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自己破坏掉自己研发成果新颖性的案例。这种情况往往表现在应用先于申请。“新颖性”的认定与判断是以“申请日”为临界的。“申请日”之后的公开和运用都不会构成对“新颖性”的破坏。企业对自己的研发成果必须遵循先申请后应用的原则。


3、合作发明应以制度或者合同规范

企业里面的研发,一般都是团队作战,合作发明的问题应该有制度上的规范,或者合同的约定。《专利法》对合作发明申请专利和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必须协商一致。凡是要求必须协商一致的,最好“先小人后君子”。


三、知识产权日常管理中要注意的问题

1、按时办理商标续展和缴交专利年费

专利的保护期限需要以缴交年费来维系,商标权可以无限续展。这都要求按时办理,错过法定的时间,有可能痛失权利。专利权疏于缴交年费,则造成专利提前结束法律保护从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不可逆转后果。商标权不能按时办理续展“名花易主”。防止痛失权利,企业应该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用好专利开放许可

2021年6月开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我国生效。“专利开放许可”的推出,对企业绝对是一种利好的制度设计,企业应该善用之。首先,企业可避免进入焦灼的谈判。“专利开放许可”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交易和许可流程的简化,避免了“一对一”持久的谈判,对加快专利进入广泛的应用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可以延长企业专利权的寿命。专利开放许可因为可以申请年费减免,成本的降低,给企业延长自己专利的寿命提供了可能。


3、商标做到先注册再使用

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的商标,只要不违法法律的绝对禁止条件,不注册也可以使用。没有注册而先使用,则会有被竞争对手抢注的可能。如果商标没有注册,但已经使用在先的话,则企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使用在先的证据,以及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凭证。以备之后的诉讼中举证。


4、用心保护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既是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也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持的前提条件。防止搭便车是一种保护注册商标显著性,防止其显著性弱化的方法。在现实中,企业更关注防止他人傍自己的名牌,而对自己傍自己的名牌则缺乏警惕。


自傍自名牌有利有弊,利在新产品可以借助之前的品牌驰名度快速占领同类产品的市场,弊在如果新产品的质量出了问题,必将拖累之前驰名品牌的商誉,从而降低其显著性。所以,企业要警惕自傍自名牌的弊端对自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影响。


5、注意收集和保管认驰证据

具有“时间性”是知识产权与有形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但注册商标在知识产权中有点特别,因为它的“无限续展”制度设置,使得驰名商标成为守护企业版权后和专利后市场最重要的手段。所以,企业开始关注驰名商标的认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证据非常重要。企业要注意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内容去收集和保存证据。


6、关注异议程序

企业知识产权需要指派专人关注国家专利局的公告及公报,如果发现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是自己企业已经申请了专利的技术,或者是已经公开了属于现有技术范围内的技术,就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异议环节,以权利冲突或新颖性已经被破坏来阻止对方专利申请的通过。


企业也需要指派专人关注国家商标局的公告及公报,如果发现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公司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并且还准备使用在与自己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就可以通过商标申请程序中的异议环节,阻止对方商标的注册;如果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驰名,还可以申请阻拦他人使用该商标于与自己公司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


四、知识产权对外营运中要注意的问题

1、订单承接必须权利人委托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没有法定的免责情节,实施了法律上赋予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所以,企业承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订单,一定要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无论故意或者过失(无意)都构成侵权。


2、谈判许可关注权利的有效性

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其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有关,专利权还与是否按时缴交年费有关。所以,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谈判中,必须关注相关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有效性。专利权和商标权要看是否在中国得到授权,专利权还要看是否有按时缴交年费。


3、开拓市场注意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走出国门的企业,需要关注相关贸易伙伴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品进入他国市场前,要先获得对方国家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至少要弄清楚自己的产品和商标是否会构成对对方国家贸易伙伴的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侵权。正所谓,要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4、善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它属于一种行政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应该学会借助于这种国家行政权的力量来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将大大地提升企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力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制度设置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依职权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综上,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比较强,其对企业的价值和运用,绝非一篇文章能够道尽,企业家们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请您找一位专业性强的律师来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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