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再出“禁烟”新举措,这些地方水烟也不能抽!
据乌兹别克斯坦“详实”新闻网报道,乌内政部近日已拟定法律草案,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吸水烟和电子烟的具体罚款金额。
图片源自详实新闻网
今年10月初,《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吸水烟和电子烟》的法律生效,但到目前为止,该法令没有明确说明违法的具体罚款数额。
新法案弥补了这一漏洞。其中,根据《行政责任法》第56-1条的更改,计划对公民在公共场所吸水烟和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处三分之一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即67576苏姆。
此外,法案将对第56-2条“在公共场所提供吸水烟和电子烟的场地”进行补充。违反该条例的公民将被处5-10倍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官员处10-15倍最低工资标准罚款。
法案还对电子烟和水烟的广告做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对《广告法》第23条进行修订,禁止免费发放水烟或电子烟,禁止赞助使用其名称、商标或图像的活动。此外,禁止分发或销售使用水烟或电子烟图像的商品(T恤、帽子、游戏等),禁止在建筑正面、商店橱窗、购物场所其余位置安装使用其图像、名称及其他信息的广告。
禁止吸水烟和电子烟的场所包括:
非流动的购物设施及餐饮场所内,除特别指定的电子烟和水烟使用区域(吸烟室)外;
电影院、剧院、马戏团、音乐会、观景厅及展厅等其他大众娱乐室内设施内;
夜店、舞厅、网吧,以及其他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或娱乐休闲场所内;
博物馆、图书信息机构和演讲厅内;
本地及长途列车、近郊列车的车厢内(包括列车通过台)、河船上、市区、郊区、城际及国际公共客车内、出租车或市内电车内,以及飞机上;
地下通道内、交通车站或临时停车处;
机场大楼、铁路、汽运或河运车站内;
国家机关、机构和经济管理部门建筑内,以及企业、社会机构或组织内;
医疗保健系统、教育机构、体育保健及运动设施机构或组织内;
工作场所内;
多户式住宅楼入口处,以及住宅楼附近的儿童游乐场或体育场内;
广场、公园、街道等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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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国“详实”新闻网 编译:刘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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