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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国新《旅游法》规定:这些机构需持证开展旅游活动
【原标题】米尔济约耶夫签署《旅游法》
据乌兹别克斯坦民族通讯社报道,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日前签署了新版《旅游法》。
该法引入新的概念,如“导游指南” “自助游”以及新的旅游形式和类型。文件确定了国家在旅游领域政策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将旅游业作为国家经济战略产业发展,为国内旅游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吸引投资,提升乌兹别克斯坦作为旅游国家的形象,促进旅游区和旅游集群的发展。
图片源自卡巴社
法律批准成立旅游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以“改善国家机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行业主体围绕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互动”。
委员会将包括国家授权机构、有关国家部门以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代表。
根据该法,旅游公司和旅游代理商应根据国家授权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开展旅游活动。对提供短途旅行服务的个体企业家,不需要许可证。
新法对旅游信息中心、旅游区和集群、导游资质证明(导游-翻译)、解说员和导游培训、从业登记、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品牌等作出规定。
据悉,文件于4月16日由立法院通过,并于6月21日获得参议院批准。旧版《旅游法》于1999年通过,含22条法规,新版含45条法规。
来源:卡巴社
编译: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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