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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在乌国设常设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设置常设机构的目的,是为更好的开拓当地市场,通过稳定的经营场所对外释放主体的实力与诚信,是一家正规企业的刚性需求,对于当地行政部门来说也可以合理征税与监管。



1要求


在乌兹别克斯坦设置常设机构有两点要求:

1、常设机构设置要达到183个日历日的经营活动时间;
2、需要相对稳定的经营地址。


2范围


关于乌国常设机构的设置范围,我们从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中可以找到相关解释,为便于理解,我们不做多余总结,只摘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编译-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部分内容,详细介绍常设机构的概念及包涵范围。


●与生产、加工、配套、分装、包装、商品销售相关活动的任意场所。


●任意管理场所、代表处、分支机构、部门、局、处、所、办公室、办事处、工厂、工作间、车间、实验室、商店、仓库等。


●从事自然资源开采相关活动的地点,包括:矿场、矿山、油井和(或)气井、矿坑。


●从事下列相关活动的任意地点:管道,输气管道,自然资源勘探和加载,设备的设置、安装、拼装、调试、启动和维护。


●从事与博弈游戏机(包括游戏机)、电脑网络、娱乐设施、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使用相关活动的任意地点。


●施工场地(建筑、安装或者拼装项目),以及与监控利用这些项目作业情况的服务。每个施工场地自开工之日起都视为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如果分包商是乌其他非居民,自在该方式场地开始作业之日起,这些分包商的活动也可以为分包商的单独常设机构。


●通过与乌兹别克斯坦非居民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人员进行活动,代理其在乌的利益,包括以该乌非居民的名义在乌境内进行活动,具有并可以在规定时期行使以该乌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限。


●销售位于乌境内和属于乌非居民的、通过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仓库(包括海关仓库)的商品。


●进行其他工作、提供其他服务、进行其他活动的机构等。(摘录完毕)


以上部分内部相对容易理解,部分存在难点。另外,还有处于移动施工,需要定期转移的作业地点也均可以视为一个常设机构,详细介绍了驻乌常设机构的范围都有哪些,乌国税法内的解释目的其一是确立什么是常设机构,二是针对这些可以认定为常设机构的主体进行税费征收。


因此,如有到乌兹别克斯坦长期经营活动的企业,需要根据以上情况认定自己为常设机构,并履行自身的义务,同时也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各项保护。


来源:新疆众联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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