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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意见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力重庆在推进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加快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就全面加强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助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

要深刻领会发挥“三个作用”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发挥“三个作用”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重庆的重大使命、交给重庆的战略任务,包涵着全局和一域、目标和路径、客观形势和自身优势、机遇和责任的辩证统一,与“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相互贯通、一以贯之。发挥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示范作用,为当前全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职能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


2

要找准助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法治才能确保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人民法院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要助力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必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职能作用,全市法院要紧密围绕绿色发展目标谋划全局工作,着力于全方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水平,契合绿色发展的需求。


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

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依法维护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安全。加大对在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扭转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重点打击污染环境单位犯罪,依法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合理适用罚金刑提高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加强对长江流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依法惩治盗伐滥伐林木以及长江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促进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保护长江岸线的生态安全。坚持推进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化,严格审慎适用缓刑,确保各地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确保环境司法对长江流域的系统保护。


4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法推动长江经济带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协同共进。深入认识保护与发展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为抓手,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内排污企业关停并转引发的民事纠纷;高度关注、依法审理涉及长江流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资源案件,准确认定合同效力,通过司法审判支持长江经济带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大气、水、噪声、光污染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全面优化。


5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审理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运用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尽责履职。妥善审理涉及长江流域“三线一单”的排污企业搬迁和矿业权退出等行政案件,为建设重大生态工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入研究涉及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领域重点行政案件的裁判规则,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坚持环境保护行政主导的思路,依法及时受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充分利用司法手段为长江经济带环保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6

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依法维护环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诉讼费用减缓免等方式,依法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社会组织利用公益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积极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审判机制,加强实证研究,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审理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发挥诉前磋商的积极作用,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实效。


全面加强专门化体制机制建设,为重庆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强劲的司法动力


7

探索方法路径,进一步夯实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制基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在推动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的重要指导和引领作用。深入探索在新形势下推动环资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通过加挂牌子、建设专门法庭等方式继续保持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组织体系,确保管辖范围对长江及主要干支流的全覆盖。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通过法学和环境科学的综合培训,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和审判团队,确保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


8

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配套措施。坚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继续发挥集中管辖在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跨流域跨地区保护方面的优势。探索网上立案、远程视频提审提讯等信息化手段,努力破解当前集中管辖办案成本高、诉讼不方便、沟通不顺畅等难题。广泛推行巡回审判,加大非集中管辖地区环境司法宣传力度,不断满足非集中管辖地的环境司法需求,延伸环境资源审判的地域效果和社会效果。适时调整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确保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领域的各类案件均纳入专门化审判机制当中。


9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把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放在压倒性位置,严格落实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将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义务劳动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情况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引导被告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持续推进长江三峡生态修复示范林、渝北矿山公园、四面山野生植物司法保护基地等长江重庆段不同区位的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修复基地的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功能。


10

加强协调联动,构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治格局。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其他省市法院的司法互动,建立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逐步完善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专家会商、技术协助制度。积极推动搭建“两法”衔接智能化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解决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问题,切实提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信息化水平,形成长江经济带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11

广泛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工作,提升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责任意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选取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提升公众参与度和司法透明度。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让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环境法治教育公开课。定期发布长江经济带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教育评价和指引示范功能。善于创新形式回应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传播环境法治声音,努力营造全民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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