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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水青山撑起法律“保护伞”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近年来,重庆三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替代性修复、环境保护“禁止令”、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等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


为绿水青山撑起法律“保护伞”


“开始执行!”随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一声令下,上万条小鱼儿在嘉陵江安了新家。5月21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嘉陵江畔北碚黄桷码头,100千克成鱼、80000尾幼鱼被放入江中。



创新裁判方式,实行替代性修复

这是渝北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增殖放流、放养鱼苗的形式开展强制执行的现场。何某平、何某因携带电瓶、升压器、电鱼舀等工具,在嘉陵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嘉陵江黄桷码头放养成鱼100千克、幼鱼80 00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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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放养鱼苗



该案是重庆法院创新裁判方式,实行替代性修复,有效维护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多样性的一个缩影。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除对被告人苛以刑罚外,还应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赵翎告诉记者,近年来,全市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的裁判方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要求行为人采取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替代性修复措施,实现生态的总体平衡。


据统计,近三年来重庆法院组织当事人累计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流域放养鱼苗超过500万尾,异地补植树木超过十万株



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开出的环境保护“禁止令”格外引人注目。


家住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的张某某,在经营摩托车配件打磨、清洗等工序期间,将清洗工艺及喷漆工艺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厂区内排水口利用暗管排入九里村污水管网。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缴纳2万元实施生态修复,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开出“禁止令”,这在重庆法院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为克服司法救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滞后性缺陷,实现污染预防和控制,重庆法院一直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诉前、诉中颁发的禁止令,立即生效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有效控制了污染及资源破坏行为,防止了损害后果的扩大。


“有的法院还将刑事‘禁止令’灵活运用于环境资源审判。” 据赵翎介绍,万州区人民法院在判处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禁止被告人两年内进入大巴山国家森林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案件中,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木材运输活动。“这些案子均起到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良好效果。” 赵翎说。


江津法院利用流动车载法庭开展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


上述两起案件,一起案发北碚区,一起案发九龙坡区,为何会在渝北区和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初,重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全面建成。”赵翎告诉介绍,目前,重庆三级法院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都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除高院和5家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外,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区人民法院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5家基层法院审理由各自所在的中院辖区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林


“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归口审理,既适应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复合性需求,也有力推动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发展。”赵翎说,发生在各个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都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集中审理,重庆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在行政区域上的横向全覆盖,确保了环境资源案件的“无缝式”管辖,也有效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和跨区域性问题。



专家参与审判破解技术难题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环境污染的种类涵盖了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噪音污染等多种类别,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也千差万别。对于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有不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直呼“拿不准”。


为此,重庆高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制定了《关于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聘请了106人作为重庆法院第一批参与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专家。


市高法院与欧洲环保协会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


这些专家在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时,除为法官、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外,还可参与到证据保全、现场勘查、调解和协调等活动中来。其中,在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阶段,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到场作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上的指导。


据统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全市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累计邀请专家参与达230人次



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要保护绿水青山,光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行的。为此,重庆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方法、采信标准等问题;与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制定《关于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环保局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工作职责与协作配合机制。


与此同时,2018年9月,重庆高院承办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与长江经济带的10个省市以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为今后一段时期沿江省市各级法院环境司法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


下一步,重庆三级法院将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零容忍’的同时,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完善跨区划集中管辖配套制度,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为助力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赵翎说。


作者:刘 洋  丁 懿 楚 仑

图片:各相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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