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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前夫:婚内我们借钱为儿买房,为何只要我一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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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陈某某和王某某为给儿子陈小某购房交首付款,向傅某某借款4万元,傅某某将其存单一张交付给陈某某。
2016年10月11日,陈某某将傅某某存单内存款4万元取出,存入陈某某卡内,陈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出具借据,但陈某某账户有存款记录。
2018年12月13日,陈某某、王某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解决清偿此借款问题。故债权人傅某某将二人告至北碚法院。法院已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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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傅某某起诉借款情况属实。因为儿子陈小某买房首付差钱,我就给王某某打了招呼,说是要找傅某某借钱,王某某也同意了,借钱事宜我就去办了。本笔借款属于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给傅某某。
我对借款情况都不了解,也从未参与。傅某某和陈某某本系姐弟,二人怕是有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之嫌。就算傅某某陈述情况属实,也是她给陈小某的借款,又没有用于我们的夫妻共同生活,和我俩根本无关!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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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那么为何王某某不用承担此项债务呢?
Q
傅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Q
此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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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来源:北碚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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