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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前夫:婚内我们借钱为儿买房,为何只要我一人偿还?


“咦,大锅,是囊肥事也?
“老弟,是嫩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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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场人物关系:
傅某某+陈某某=同父异母姐弟。
陈某某+王某某=原系夫妻。


2016年10月7日,陈某某和王某某为给儿子陈小某购房交首付款,向傅某某借款4万元,傅某某将其存单一张交付给陈某某。

2016年10月11日,陈某某将傅某某存单内存款4万元取出,存入陈某某卡内,陈某某和王某某均未出具借据,但陈某某账户有存款记录。

2018年12月13日,陈某某、王某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解决清偿此借款问题。故债权人傅某某将二人告至北碚法院。法院已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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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傅某某起诉借款情况属实。因为儿子陈小某买房首付差钱,我就给王某某打了招呼,说是要找傅某某借钱,王某某也同意了,借钱事宜我就去办了。本笔借款属于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给傅某某。


我对借款情况都不了解,也从未参与。傅某某和陈某某本系姐弟,二人怕是有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之嫌。就算傅某某陈述情况属实,也是她给陈小某的借款,又没有用于我们的夫妻共同生活,和我俩根本无关!

王某某



3


法院审理


北碚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某和陈某某系姐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傅某某清偿借款4万元。



那么为何王某某不用承担此项债务呢?



Q

傅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傅某某陈述其交付给陈某某的4万元为借款,陈某某亦认为该笔款项系借款。


证人陈小某否认曾从傅某某处借款,该笔款项流转直接发生在交付人傅某某和接收人陈某某之间,二人均认为款项系借款,故本院确认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


Q

此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A. 该笔借款时间处于陈某某、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借款过程来看,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某预先知晓并表示同意,实际系陈某某以其个人名义从傅某某处借款。


B. 陈某某借款之后,将借得款项全部赠与25周岁的陈小某,系陈某某对借款的自愿处分。陈某某借款明显并非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成年子女所负债务,加之金额较大,故不属于为陈某某、王某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C. 因王某某对该笔借款未追认,加之债权人傅某某或陈某某在本案并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陈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系债权人傅某某和债务人陈某某之间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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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北碚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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