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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合同到期不续签?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导语

用人单位应积极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小何
通过招聘,
被A物业公司录用
从事水电维修工作。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
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



1年很快过去了,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A物业公司未提出
同小何续签劳动合同,
小何也没在意,
照常在公司上班,
公司依然按月支付工资。


2年后的一天,
公司通知小何放假,
却再未通知小何上班。
一段时间后,
小何到公司询问详情,
却被告知劳动合同已到期,
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终结。



突如其来的失业,

让小何十分错愕,

向物业公司质问道,

合同到期时为何不终止关系?

多干的2年怎么算?


小何认为合同到期后

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物业公司矢口否认。

小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

小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物业公司解约行为违法,

应当赔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支持了小何的诉讼请求。

A物业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法律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何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A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小何作为A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接受A物业公司的管理,并由A物业公司为其提供报酬,其工作是A物业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双方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小何与A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法官寄语


合同到期未续签,就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只要单位用工一天,劳动关系就存续一天。因此,用人单位切莫幻想通过拒签合同逃避责任,而是应积极规范用工行为,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来源:无讼之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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