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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清淤为名在长江非法采砂牟利20余万,法院这样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重庆江津法院 Author 重庆江津法院

9月17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重庆市首例以清淤为名进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何某、杜某福、张某等3名被告人以清淤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未经国家许可擅自开采砂石资源,直接侵害环境公益,破坏生态环境,均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为牟利,以清淤为名,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销售金额为215800元,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笔录等证据,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何某、杜某福、张某均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杜某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庭审过程中分别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60000元、50000元,并各自预缴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名被告的辩护人认为码头清淤不需要行政许可,本案行为涉及手续不完善,应倾向于一般行政责任。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淤性采砂活动虽然不需要像一般采砂活动一样按照既定程序办理采砂许可证,但仍然应该依法受航道部门、水利部门等与砂石资源管理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需要办理完整的审批手续。



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清淤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未取得许可、清淤行为尚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为了一己之私擅自开采砂石资源并出售,构成非法采矿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预缴);


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将被告人何某、杜某福的违法所得1283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将扣押的504.92吨河砂销售价款30295.2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将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8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需求的加大和河砂开采的严格管控,河砂价格暴涨,不少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丝毫不顾及非法采砂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江津法院重拳惩治非法采砂活动,积极贯彻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要求,为建设美丽重庆、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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