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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法院公开宣判程军等3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0月29日上午,渝中区法院对被告人程军等3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边)境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程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程军在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东方宾馆开设赌场,以主动拉拢、接受攀附的方式,陆续纠集被告人杨明山、毛雷、张磊、何克雷、陈洪、闫锦本、刘以刚等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程军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杨明山、毛雷、陈洪、何克雷、刘以刚、闫锦本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磊、徐兵、秦秀川、李朝东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加强组织管理,专门安排组织成员徐兵到多个赌场充当名义老板并负责顶包,制定了不准打架惹事、遇事低调处理、被查后避重就轻、统一口径等不成文规矩,以确保组织的安全与发展。为维护和扩大势力、影响及利益,该组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300余万元;期间组织成员为强索债务,还多次对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滋扰。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人


辩护人


合议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程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仅应当对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明山、何克雷、闫锦本、张磊、李朝东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各自参加的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承担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宣判


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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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渝中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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