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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爱美的你们,要避免这些坑

江北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在变美变帅的路上

难免会遇到一些“挡路怪”

在为美丽付账的同时

稍不留神

可能就会踏入一些“坑“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将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证、禁忌证、美容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如实告知,必要时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写在合同中,再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服务,切忌轻信微信圈、朋友圈介绍,轻易接受广告或医疗美容机构的诱导。







法官提醒:

美容医疗机构职业人员须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依法操作。需要进行手术的,应在术前与美容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风险等,征得美容者同意后实施手术。





法官提醒: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前,要与医疗美容机构就医疗美容的具体事项签订合同,就双方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进行书面确认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及时索取并保存好医疗费票据、就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的证据,以便日后作为维权的依据。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美容院在对小林进行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小林的面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美容院对小林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由小林自行承担。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美容整形最好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最后,小编想说

其实,自信、善良的你本来就很美~


来源:江北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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