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下列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重点打击:
(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
(二)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
(三)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危害疫情防控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假药、劣药、不符合防治传染病标准医用器材的;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非法经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的;
(八)贪污、侵占或者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的;
(九)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违规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一)实施其他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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