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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爱不成在抖音上发布女方照片及侮辱言论,法院判了!


每个人都有追求爱情的权利

但一定要建立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

如果为了追求爱情

而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不仅会伤害别人

还可能触犯法律



案情简介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爱生恨”的互联网名誉权纠纷案。


2015年8月,魏某某(男)与蔡某(女)相识后,魏某某追求蔡某不成心生怨恨,于是通过昵称为“索命人m”的抖音号发布蔡某的照片及辱骂、威胁等负面言论。


2019年3月7日,魏某某向蔡某发送短信,扬言要去蔡某家里。后又分别通过四个手机号码,向蔡某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某和索要蔡某地址等短信内容,扬言一定要去找蔡某。


2019年9月6日,不堪重负的蔡某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报警。2019年9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派出所对魏某某进行了询问,魏某某承认昵称为“索命人m”的抖音号系其本人使用,且通过该抖音号发布了蔡某的照片和侮辱、威胁性言论,并承诺不再骚扰蔡某及其家人。


2019年9月23日,蔡某将魏某某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魏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删除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照片、帖子,并在“抖音”平台和《重庆晚报》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公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蔡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抖音截屏、手机短信照片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魏某某辩称,其在抖音上发布原告蔡某的照片和言论事出有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仅为寻找蔡某,并没有损害蔡某的名誉。

法院裁判


重庆江北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受害者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魏某某在抖音号上发布原告蔡某照片并进行负面评价,并给蔡某的多个朋友发送蔡某欺骗魏某某的短信。虽然双方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魏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蔡某品德、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客观上侵害了原告蔡某的名誉权,而且已经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被告魏某某应在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原告蔡某造成的影响,恢复原告蔡某的名誉,并向其赔礼道歉。原告蔡某要求被告魏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魏某某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故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个人抖音号和《重庆晚报》上发布声明、公告恢复原告蔡某名誉,向原告蔡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持有“麦克风”,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也被极大地拓展。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无所不言,也要遵规守法。



供稿:江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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