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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查封机器? 判刑!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被告人毛某某因私自变卖法院查封的两台机器,被重庆江北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重庆某科贸公司与毛某某及重庆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科贸公司向重庆江北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工贸公司的1台液压机、1台闭式压力机予以查封并告知毛某某。


其后,该科贸公司将毛某某及某工贸公司诉至重庆江北法院,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毛某某及其公司须连带偿还对方37万余元。



然而毛某某及其公司迟迟不履行上述协议,并且无视法院的查封,擅自将上述两台机器以31万余元的价格变卖用于其他支出,导致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直不能履行。



重庆江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擅自变卖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自以为其所涉仅民事纠纷,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机器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已触犯了刑法,最终导致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不仅如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行为不法还可能触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所以,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不可恣意妄为、妨害司法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江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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